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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調酒師認暴動囚3年3個月 官指縱火案情嚴重拒判入教導所

20歲調酒師認暴動囚3年3個月 官指縱火案情嚴重拒判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19歲調酒師在前年11月示威者堵路期間,兩度將垃圾、發泡膠箱及木卡板放入火堆中助燃,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祁士偉判刑時表示,雖然被告並非領導的角色,沒有點火只是助燃,最終亦無人受傷,惟案件乃2019年恆常發生的社會運動事件之升級,被告縱火堵路及破壞公物的罪行嚴重,終拒絕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被告須入獄39個月。

求情指成長經歷悲慘 案發後深感後悔

現年20歲的調酒師沈俊傑,承認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參與暴動。他原再被控一項縱火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惟早前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法官早前下令索取背景及教導所報告,辯方表示,兩份報告的內容正面,沈被指非常有禮、合作,而且展示強烈的悔意。辯方求情指,沈自小父母離異,童年時遭父母遺棄,情況悲慘(tragic)。雖然他學業成績不是最好,但仍沒有放棄,是一個善良、有良好性格的人,會供養及關懷同住的祖父母,自13歲起任義工。

辯方指,是次案件是單一事件,與沈性格不符;而沈表明非常後悔,亦在警誡會面坦承自己的罪行,及已賠償港鐵的損失,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判沈入教導所,同時達致阻嚇及更生的目的。辯方並呈上沈小學教師及校長的求情信。

官指縱火破壞公物案情嚴重 判囚39個月

祁官判刑時表示,報告提到沈已上了一課,對犯案自覺愚蠢、深感後悔,亦願為此承擔責任。而據沈所指,他是11月2日晚在電視看到有人於旺角示威後,翌日凌晨12時30分才抵達現場,其時示威者已減少至20至30人,沈並非扮演領導的角色。

祁官接納,沈案發時並沒有使用武器,亦非點火的人,角色只是協助火堆繼續燃燒;其犯案意圖是破壞物品而不是傷害他人,港鐵站遭縱火時亦已關閉,最終無人受傷。此外,沈案發時19歲、無案底,全力配合警方調查,事後深感後悔,亦已賠償港鐵的損失。

惟考慮到本案罪行嚴重,涉縱火堵路及破壞公物,而且為2019年恆常發生的社會運動事件之升級,祁官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性,故判入教導所並不適合。

祁官終以6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刑期至42個月,再考慮到沈已全數賠償港鐵的10,400元的損失,而且一直配合警方的調查,決定再扣減3個月,終判沈即時入獄39個月。

沈離開被告欄時,以拳頭輕拍胸口向旁聽人士致意道別,有旁聽人士向他揮手。

承認案情指,前年11月2日,逾千名示威者在尖沙咀遊行,警方之後開始驅散人群,部份示威者退至旺角方向。晚上約9時,示威者佔據了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並用鐵馬、路牌及垃圾堵塞馬路。至11月3日的凌晨2時,有人在該處點起火頭,身穿灰衣和黑色短褲的被告,被拍得與另一名不知名人士向火堆擺放垃圾助燃。大約3分鐘後,另一個火頭在旺角港鐵站C1出口燃起,被告將發泡膠箱和木卡板投入火堆中,有網上影片拍下整個過程。

同年12月31日,警方上門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案發當日因「貪玩」而參與非法集結。在警署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再承認當日聽取另一位不知名人士,將物品搬到旺角港鐵站C1出口外以助燃,並從新聞片段和線人所提供的影片中指出自己身處的位置。

案件編號:DCCC 37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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