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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解決政治問題

法律不能解決政治問題

不單政治問題,就算一般社會問題,「法治」也主要是以維持既成建制利益為依歸,在資本主義社會,就是保障資產階級法權,不一定可以「以法達義」,伸張社會公義;尤其是養尊處優的法官高高在上,不食人間煙火,不知民間疾苦,只懂依法判案,一點悲憫恩恤社會低層弱勢社群之心也沒有,負責立法的社會代議士,同樣階級立場決定意識,也不見得好到哪裏去。

今天同時便有一單法庭判決(編按:應為四名提供牙醫服務的外傭被入境處拘捕,指其違反逗留條件及涉嫌「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份執業」,暫未起訴及判決),裁定本港印尼居民,以廉價賓館為診所,向香港同鄉印傭提供廉價但非法牙醫服務。他們的洗牙、補牙、剝牙等服務知識,全在Youtube自學得來,並無任何正統訓練,當然更無香港政府和專業團體認可資格和牌照,可以成行衣市,唯一賣點就是費用相對低廉,是薪金低又無牙醫醫療保險的印傭唯一可以負擔的必要服務。

以法論法,裁定非法判監當然「理所當然」,但如果用社會公義衡量,被剝削的印傭有實質需要,明知非法,無錢和為了慳錢,不得不幫襯,而提供非法牙醫服務的同鄉,雖然也是以賺錢為主要目的,但畢竟也是因應市場需要,向同鄉提供必要的社會服務。我做法官便會法外施恩,輕判和緩刑。在落後的第三世界國家,正統專業的醫療服務鳳毛麟角,除了濟世為懐的無國界醫生外,實際的公共醫療服務,都由並不專業以至「非法」甚至巫醫提供。中國大陸貧困時期,所謂「赤腳醫生」的出現,就是向全國提供基本必要但肯定不專業也不是高水準的公共醫療服務。

其實,所謂「知識產權」的問題也是一樣,本質上只是保障先進發達國家的資產階級法權,第三世界國家不一定也不可能無條件全面遵從。戰後的六、七、八十年代,印度、東南亞和台灣都翻版書盛行,成行成業,當年去台灣旅行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買翻版書,以及「走私」帶貨,通常可以免費旅行。我83年第一次到台灣旅行,就是在台大畢業的香港拍檔帶路,在得其利旅行社買約3000元貨,到埗下塌西門町飯店後即有專人來收貨,約可賺千多港元,足夠整個行程費用。大陸開放改革初期,也是無視國外版權,無限量翻印,牟利以外,在思想文化上帶來的衝擊,對開放改革,肯定居功至偉,與六、七、八年代的港台歷史文化經驗,完全一樣。

站在政治立場,我不認為發展中國家有義務和必要遵守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尤其是美國的治外法權。以制裁伊朗為例,那是美國和伊朗國家與國家的利益衝突,美國不准美國人與伊朗交易,「合情合理」(不一定正義),但限制及將「法治」伸延至其他與伊朗交易的國家和地區及其人民,就是帝國主義的治外法權,不合情也不合理,沒有必要遵守,只是美國利用美元霸權威嚇,其他國家和地區無力抗拒,不得不被逼就範而已。如果中共自定法律,制裁台灣,因為其他國家和地區及其人民與台灣交易,便「依法定罪」,不會有人認為「天公地道」吧?

所以說,法律不能解決政治問題,甚至社會公義問題,不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普世真理,只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選擇性接納。把「法治」絕對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定律,即使說得如何天花亂墜,也是徒然,恕在下不敬,絕不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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