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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潔心:兩性平等國際公約與港府公眾形象

明報      
2006-06-09
婦女‧平等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一項有關兩性平等的國際公約……港府在99年就公約提交第一次報告後,卻未有認真參考跟進委員會提出的結論意見,令本港在確認婦女權益及發展上一直原地踏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一項有關兩性平等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78通過議案,公約於81年起生效,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中英兩國在公約訂立之初已為締約國,但直至96年,公約才在中英兩國同意下引入香港。

根據公約第18條,締約國有責任在公約對該國生效後1年內以及在以後至少每4年一次,向「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已採取何種措施來落實《公約》;委員會也有權在審議報告後提出建議。委員會除接受各成員國政府報告外,也接受非政府組織提供資料。

理論上,就公約提交報告,乃為締約國徹底審視國內兩性平等狀况提供了一個絕佳機會,而由各國資深人士所組成的委員會在審議報告後提出之建議,則既具國際視野亦富參考價值。然而,港府在99年就公約提交第一次報告後,卻未有認真參考跟進委員會提出的結論意見,令本港在確認婦女權益及發展上一直原地踏步。

就以性工作者權益為例,委員會在99年給予港府的結論意見中,提及在本港「賣淫本身並非不合法,但(港府)保障色情業者健康和安全的規定不明確,在對有關犯罪執法方面可能會歧視婦女」。可是,港府多年來對有關建議卻是置若罔聞,警方持續以不公平手法對待性工作者,例如:

●不論事實是否先由顧客唆使,都只針對性工作者,控以「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之罪名。

●不論有否真正提供性服務,都以懷疑在港從事賣淫活動為由,不經正式起訴而強行將從內地或外地來港女子遣返原居地。

●藉「查牌」之名滋擾一樓一性工作者,容許警員在放蛇時索取免費手淫服務。

●剝削性工作者作為一般被捕人士的權利,出現性工作者在被拘留期間未能致電親友或律師求助、被迫簽署口供,甚至不獲准許上洗手間的多宗案例。

去年警方將被懷疑性工作者囚禁於戶外大鐵籠「公開展覽」,其後又出現性工作者以死控訴警員濫權打壓的《李婉儀案》,都清楚反映出警方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極大的檢討和改善需要。然而,港府卻無視本地輿論批評,未有深入調查上述事件,做法就如較早前就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中,刻意避開委員會就執法程序可能會歧視婦女(性工作者)的關注一樣,明顯企圖淡化議題。

聯合國將在今年8月審議港府就公約提交的第二份報告,並明言會特別關注性工作和人口販賣,以及同值同酬兩個議題。屆時港府多年來罔顧委員會建議,毫無改善問題之意,定必被非政府組織和傳媒所揭露。是否要挽回本港的國際形象,則要看出席官員屆時能否誠懇地與委員會及非政府組織展開對話,正視問題,真正作出改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