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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移民:民權的漏洞,還是民權的延伸?」

摘自「國際邊緣」

廖元豪:「移民:民權的漏洞,還是民權的延伸?」

編按:本文為 Kevin R. Johnson. The “Huddled Masses” Myth: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Philadelphia: Temple UP, 2004) 一書的評論文章,文章前部份申述了 Johnson 一書的主要論點,指出美國法制對待國民與旅居者及移民的雙重標準,並進一步指出「欺凌外人」與「鎮壓國人」其實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對「外人」的壓制乃源於渲洩、投射國內「他者」之受到憲法保護的回饋、回燒,並以「國民」身份的恐佈份子之身份想像為例討論。本部份亦概略介紹在憲法基礎上有關移民法之公民權利可行的修訂原則,亦附導讀性質的章目介紹。

文章下半部則嘗試將 Johnson 的討論引入台灣所謂「後國民黨管治時代」脈胳中討論「台灣本是個移民社會」中國民身份、政治的爭論點,直指「台灣這種空洞、抽象的法律理論,遇上了現實又有強大心理基礎的本土種族主義或恐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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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港的自由女神像上,刻著Emma Lazarus的一首詩:

『給我你們那勞累、貧窮,蜷曲擁塞而渴望呼吸自由的身軀

可憐被遺棄在海岸的人群們

交給我吧

那些無家可歸的、顛簸流離的人們

我在金色之門高舉火炬。[1]』

對於任何一個歷離鄉背井遠渡重洋踏上美國土地的移民,這段話讓人多麼地陶醉而期待!它告訴顛沛流離的遊子:我們歡迎你,你將可在這塊土地得到撫慰與照護。「邊境」或「國界」在這首詩下的意義,不是把關用的柵門(gate),而是伸出雙手擁抱移民的港口(port)。這種歡迎與撫慰「擠在船中受苦的遊子們」(huddled masses)的意象,也一直是美國夢的一環。

然而,在現實上,美國的邊境管制有著另外一個完全相反的嚴苛面向:排拒、歧視與壓迫。而這些惡劣面向,卻往往反映在現實的移民法律與政策上。相比之下,「撫慰受苦遊子」的神話,似乎真的只是個神話。

任教於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校區法學院,並一向致力於移民與少數族群平等權保障的教授Kevin R. Johnson在2004年的這本 The “Huddled Masses”: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以下簡稱 Huddled Masses Myth,或「本書」)就是要揭露這個神話的虛妄面,直指美國移民法如何顯示出美國國族的排外醜惡面,同時也進一步警告美國的本土主義者:今天不做捍衛移民人權的鬥士,明日就是政府濫權的受害者!

一、本書要旨:移民與本土居民是命運共同體

—遲早輪到你倒楣!

Johnson 首先就指出,「撫慰受苦遊子」的理想,的確多少反映在美國的政策與法律中,但他在 Huddled Masses Myth一書所要揭露的,是另一個面向。本書揭示了美國移民法與執行措施,是如何地將少數種族、政治異議份子、窮人、(實際或只是被宣稱的)罪犯、女人,與同性戀者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美國法(藉由明文規定與實際的執行)清楚地界定出一群「不受歡迎的移民」(undesirable immigrants)。

(一)投射:相同的「不受歡迎類型」

這些被排斥、歧視的群體,恰好與美國國內的被壓迫群體相當一致。即便是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的少數種族、政治異議份子、窮人、罪犯、女人,與同性戀者,也一向是美國法律所歧視的對象。這兩者的重合,意味著什麼?最明顯的,當然就是「投射」(reflection)。美國主流對待「不受歡迎『移民』」的態度,也就反映了政府與主流群體看待「不受歡迎『國民』」的態度。當美國拒絕貧窮移民入境時,也正反映了美國具有排斥貧窮國民的潛在危險。

(二)宣洩:民權法的空隙

除了投射外,這些態度在今天更有「宣洩」的意義。自從聯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2]在「法律上」推翻公立校園之種族隔離,以及1960年代的民權運動後,憲法上的人權規定以及國會通過的各項民權法已經對「國內」的歧視與侵犯人權措施,產生相當的「馴化」作用。政府以及所謂主流的社會大眾,再也不能輕易、公然地壓迫「國內」的弱勢族群。然而,移民的「外來者」特性,卻讓這種被壓抑的歧視,可以明目張膽、理直氣壯地施用在他們身上。

美國移民法中的許多規定,如果適用在「本國公民」身上,肯定會被認定違憲。然而法律圈根據外國人的身分,創出許多概念,使移民法幾成人權的化外之地。例如,最著名的「充分權力原則」(”Plenary power doctrine”)認為聯邦政府(國會與行政部門)擁有廣泛的移民入出境管制權力,法院在從事違憲審查之際,應該給予最高的尊重。這使得聯邦所從事的移民管制,甚至包括許多相當嚴苛不公的措施,實際上都不受法院的檢驗。

又如,法律上對「外國人」使用的是 alien 這個字彙,其基本意涵乃是「國家社群的局外人」(outsiders to the national community)。而這個法律所創設的概念使得未取得公民身分的移民,即便在美國住了數十年,勤奮工作並生養下一代「新美國之子」(出生於美國本土的美國公民),依然是不受法律充分保護的「外人」,必須承擔被驅逐出境的風險。亦即,法律上運用概念與制度,創造出一個「制度性的他者」(institutionalized “others”),以與「我們(正港美國人)」區別。而這個並非天經地義的概念,卻能夠正當化法律制度中各種對「非公民」的不當限制。

尤有甚者,alien這個字彙在文化上有著許多的負面意義。它與電影中的外星怪物「異形」同名,而「異形」在大眾文化下是可以(而且應該)被無情地殺戮的— 否則異形就會摧毀地球。而異形的同義詞包括了「陌生人」(stranger)、「入侵者」(intruder)、「局外人」(outsider),以及「野蠻人」(barbarian)等等。

既然尚未歸化的移民,是一群(經法律界定)可任意對待的人;那麼對他們不適用基本人權,不適用憲法保護,也就順理成章了。種族主義以及其他貶抑歧視弱者的思維,在「歧視」早已被人權論述去正當化的時候,卻能在此找到一個公然歧視的缺口。這也莫怪「不受歡迎的移民」與傳統上(或新近)「不受歡迎的國民」,在類型上有如此驚人的相似了。

這種「內外有別」的法律策略,既可維持憲法與民權法的「保障人權」誡命,又同時可以正當化政府對外人的宰制。反正「外國人」並非公民,原本就沒有選舉權,也欠缺其他政治力量;而「公民」又多半不會在乎外國人處境如何。它自然成為統治階層甚至社會大眾接受,甚至喜愛的一種論述。

然而,「內外有別」真的做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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