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創意割賣的知產署:知識產權座談會有感 (3之1)

  受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知識產權關注小組的邀請,在7月14日的「知識產權在香港──創作與再創作」講座上說說話。本來還抱着一些期望,結果卻是失望而回。

  在講座前,大會的工作人員約見我和朋友,說明了講座的主旨、內容,並希望我以「網絡創作人」的身分,談談對「再創作」的看法。

  再創作(re-creation),又叫二次創作、衍生創作,是指在作品內明顯包含其他已有作品元素的創作。中國古人寫詩詞,每每要字字有出處,甚至像黃庭堅的「江西詩派」般,以前人詩作「奪胎」而成以求「換骨」,新作品的七、八成文字由一首或數首舊作而來,這肯定已是一種二次創作。今天,致敬、惡搞、戲仿、拼貼、改編等的多種藝術表現模式,也屬二次創作的範疇。

  講者中,好戲量的楊秉基有他的「吉蒂與死人頭」個案,何國良有他的社會學分析。我則向大會表示,我會集中談一些肯定是並非以商業為目的、不會賺取金錢的二次創作實例,希望在彼此的交流中,尋到這些作品的生存空間。

  二次創作依賴「站在前人的肩膊上」,對已有作品的挪用。不過,現時版權法例所保護的,是版權持有人把作品如何複印、發行、流傳之權利(注意:並不是「創作」的權利,在《著作權保護了誰》一書中,作者清楚說出版權法保障的不是創意,而是表達,即發行出來的形式,「Copyright」一詞也是指「Copy」的「right」)。一個要借用作品,以求更佳的創意表現;一個要把作品被用權留在自己手上,以此來換取金錢。兩者自然有矛盾的地方。

  如果該二次創作作品,為的是賺錢、作商品,那麼依商業的一套來辦,例如創作前先怎麼樣去購買版權、談好如何分賬等,那似乎也只是商家對談。然而,對於不會賺錢的二次創作,要求作者付出天文數字的費用才可創作,否則就等於「犯法」,這無疑扼殺這些創作的可能性。

  不過,人們最先提出版權法,原意是希望在作者辛苦付出後給予回報,並保護着一個良好的創作環境。只是由於版權法的保障對象是「版權持有人」不是作者,以致對於要保護誰的權利,與版權被提倡的原意有出入。而版權法的前設是商業上的考慮,這也漠視了並非為了商業使用的創作人和作品。

  知識產權署(下稱「知產署」)是香港版權、知識產權法例的專科部門,他們的書籍,說他們要去保護知識產權,為的是「保護人的創意」、「以期創造一個環境,讓上述人士可以盡情發揮」(註1)。既然如此,若發現現行法律有反過來,桎梏了創意發揮的空間,按照該署所說的宗旨,就應該要把這些問題改善。

  在講座舉行前8天,主辦大會告訴我,知產署的張錦輝副署長對他們說,他會談論關於再創作的「豁免條款」。豁免條款是舒緩版權法對公共知識領域明顯構成扼限的一種方法,把像只使用一定數量的教學用途等情況,豁免於以商業邏輯運作的「邀費予版權持有人才合法」的條文。

  雖然現時的「豁免條款」,對非商業性的二次創作並沒有什麼保障,我遍找資料卻只有很少收穫,而豁免條款亦只是一個「頭痛醫頭」的方法,並沒解決版權法向商業傾側(何國良說,不只是傾側,而是為商業而立)的問題,治標不治本,但也是一個向解決問題前進的方法。故我準備了不少實例,希望能向張副署長和台上台下各位談論,看看如何運用豁免條款,對非商業性、非賺取金錢的二次創作,作出較實際的保護。

  豈知在會上,張副署長說的是一堆意料之外的廢話。他首先說什麼是「創意」,創意是要有新感覺、已增值,接着話音一轉,就說要對創意給予支持,就要「在經濟上得到回報」,「你(創作後)賺到錢會好開心」,故此版權法保障人們對創意的「投資」及其「商機」,又說希望大家加入「創意經濟」行列。至於豁免條款,他由頭至尾都沒說過。

  張副署長說完後,我只有臨場「執生」,表達我認為現行法律的不足之處,它不應盲目向商業、向賺錢處傾斜,反而犧牲非商業性的創作之可能性。

  結果,無論我和台下一些發言者,「咬牙切齒」地(何故語)舉出多少在現行法例上視為犯法的非商業性創作,張氏不是迴避它、只把發言者其他內容滾大,就是說什麼「WTO也是如此」,再不然就是否認該等情況的存在。

  在經濟強國控制的WTO裏,把教育、醫療、民生等種種社會事務都視為商業,威逼全球以他們那套商業邏輯來運作,鞏固既得利益者利益。可是不少地方仍有「版權所有(Copyright Reserved)」以外的版權模式供作者選擇,台灣更有官方參與推動「創用CC」(Creative Commons)。香港難道就不可以?

  張氏堅持企硬「版權法向商界靠攏」的立場,辯才不精的我,問了許多實際情況,都變成遊花園,最後我只有無奈地說「要麼就真的保障回創作,檢討、收改法律;要麼就不要再說保護創作,直接說『保護商界割賣創作』」。

  會後我主動和他握手,跟他說這是實際問題,許多有志創作的朋友都被打擊,「諗吓點啦!」。豈料張副署長的回應,竟是:「大家有表達不同言論的空間,很正常的。」

  即使在台下觀眾碧克的提問中,觀眾席上有七、八成朋友,表示他們參與過並非作商業用的二次創作,張副署長仍然只認為,這只不過是「自由形象櫥窗」上的一個小點綴品。

  有時事評論人批評香港「官商勾結」,這是否其中一例?

註1:見香港知識產權署:《香港的知識產權》。

  補充1:在講座當天才知,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在講座前一晚,聲稱他們曾安排派人,但各人皆有要務在身,不能出席。同時,CASH不允許一名Blogger批評CASH的文章,張貼在論壇上,並向他索取私人電話,要求以私人方式跟進,Blogger認為這是大眾事情,並非私事,故拒絕留下電話。

  補充2:張副署長叫大家看知產署的書,內容簡化了版權的概念、問題的書,例如「保障版權持有人」常直接以「保障辛勞的創作人」同義詞姿態出現。要認真思考,不能不看 Siva Vaidhyanathan:《著作權保護了誰?》(Copyrights and Copywrongs)和 Lawrence Lessig、Richard Stallman:《自由文化》(Free Culture)。怕太厚太深,最起碼可看看 許煜、劉細良:《勇敢新世界:互聯網罪與罰》。

  補充3:當晚時間控制失當,臨場應變、口才都不足,敬希原諒。

同時刊出於:絕對文化-小狼吳偉明的知日部屋

(三之一,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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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小狼

1.當晚我和阿野也有來參加研討會,如果沒有記錯,阿野應該有拍照的,小狼可以問他拿照片放出來

2.記憶所及,當天出席人士,大部份都是發表同人創作的朋友,如果這篇報能夠在他們的Community流通,應該會有不少好觀點出現的,小狼你知道多少同人的園地?可否介紹一些給我們,也跟他們介紹獨媒吧,因為這裡也有不少支持同人創作的朋友

係呀 !!!!! 佢淨係識遊花園 !!!!!

" 張氏堅持企硬「版權法向商界靠攏」的立場,辯才不精的我,問了許多實際情況,都變成遊花園,最後只有無奈地說「要麼就直的保障回創作,檢討、收改法律;要麼就不要再說保護創作,直接說『保護商界割賣創作』」。

  會後我主動向他握手,跟他說這是實際問題,許多有志創作的朋友都被打擊,「諗吓點啦!」。豈料張副署長的回應,竟是:「大家有表達不同言論的空間,很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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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副署長說官樣文章, 企硬「版權法向商界靠攏」既立場就一早預咗架la !!!! 我當晚一聽到佢講powerpoint果d嘢, 我當堂忍唔住笑......佢唔係真係見係學生會主辦既, 就當果晚係去學校講"talk", 佢真係當正我地係小學生.

佢 "企硬「版權法向商界靠攏」的立場" 都算la !!!! 我最不滿佢一味响度遊花園. 有台下聽眾問佢d好practical既問題, 但我都唔覺佢有答到人. 佢有講過話"再創作"嚴格地講係"原創者"同"再創者"既共同作品, 又話好似張紙咁呢截係前人果截就係二次創作人. 咁人地問佢咁站响版權法上點界定邊一截係屬於原創人, 邊一截係屬於"二創人".......佢既答案係"lur"過就算. 佢唔記得d法律條文, 或者太複雜唔知點答既, 咪認咗佢囉, 再衰d既咪至多叫人問下d熟識版權法既律師 !!!! 駛唔駛遊花園遊得咁難睇!!!

Copyrights and importance of respect

On intellectual copyright, I have been to a more law base talk. That speaker, who is a copyright lawyer, was against a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air use of created work will help to spark more creative work. Fair use of books and intellectual materials would help to advance our collective intelligence. And should be allowed, according to his thinking.

But there is always a catch. Respect.

Fair use.

Respect of intellectual work meant giving credit for the original work.

If you write the lyric of a song composed by another person, it is only write to say this song is composed by the other person, not you.

Also, the owner of copyright could define what is fair use. For a creation that is popular but have high monetary value, it is only right for this owner to oppose other people from copying the design.

For example, even if you are going to create a piece of "art", you would not copy LV logo (trademark) as part of your "design", as you know that trademark is copyrighted.

Now, if you pay that much "respect" (or just afraid of being sued), shouldn't one give the same amount of respect for not so rich copyright owner?

It is only right to contact the owner and ask for permission.

Of course, there are rule and guideline for fair use. But that is just common sense.

Also, check for expiration for copyrights. One of the reasons that BBC made a lot of classics is that during that period, a lot of popular classic works have expired their copyrights.

For more information, click to fairuse network:
http://fairusenetwork.org/

Just want to add I support limited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for copyright law, when it comes to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that could save lives, I support the government to intervene and disallow monopoly of drugs. Which is a whole different issue all together.

Plus, the misuse of copyrights by 1st world companies in 3rd world countries. More on that when the topic comes up.

非〝名〞的二創,媒介封閉(規管場地)

二創只有個別教學用途
我個人認為小於10個的極少量〝手工制品〞,版權在〝利得〞上應刮免,但無廣告(開放)性權利。
規管場地者的二創推廣與責任,主動與原創者“聯絡”“謙相”“交代”二創內容“許可”(加量)與承擔一切後加規限法律責任。
政府作規管場地者,高價引入外地管理專材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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