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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公司對創作空間的破壞 (3之3)

  在《創作與版權法》裏,我已解說了作者的非商業性利益,以及現行版權法傾側於「把作品作為商業使用」的問題。那麼,修改法例使之更能保障創作,當然重要。

  然而在相關的政府機關未動手前,執行版權管員的機構,亦有其對創作應負的責任──這些機構所管理的版權,既然是從作品而來,沒有作品就沒有版權這回事,它們有任務去使其所作所為,不會反過去桎梏、囿限作品的創作。

  有些先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機構,早就注意到這一點。日本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戰後迅速發展的日本,除了經濟,它主力發展的是文化事業,多種文化產品,如動畫、電玩、音樂等,在亞洲和世界各地形成所謂的「軟性侵略」。

  日本人的尊重及保護作品之意識很強。然而,當地業界對創作,則做到盡可能開放。像上述提到的動畫、電玩、音樂等作品,在業界生產出來的,固然也作為商品。但他們明白也有些作品並非以商業用途為目的,這些作品也應得到保障。而對於這些非商業目的之作品,能保障它們的創作權利、發佈和流傳權利,就顯得更重要。

  這些動畫、電玩、音樂的非商業用作品,稱為同人作品(註0)。同人作品的創作,是獲業界認同的。即使在同人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元素,包括:把原作漫畫改編並繪畫成同人漫畫、以原來的電子遊戲角色設計成同人遊戲、以舊曲填上新的同人詞、把歌曲與剪接的動畫畫面給合成MAD片(全名為Music and Anime Doujin,又稱AMV (Anime-Music Video))……只要是非商業創作,業界都不因「未向我付錢就挪用原作」、「侵犯版權」而控告同人作者(註1)。

  要知道人類的思考、情感與文明,是必然的建基在昔日的結果上。創作是人類思考、情感與文明的表達,也無可避免地須站在前人的肩膊上。只不過,有時不必指定在某件前人作品上,有時則必須像《夕陽無限好》(註2)般明顯地建基在某件前人作品上,才能表達深刻的情感或思考。但兩種情況都是創作,這點是無可置疑的。

  日本業界之做法,既保障了非商業用途的創作,也讓即使成了商品的作品,仍有較廣的流傳權利,更深化成一種文化,確保它的支持者數目。在商業角度來說,這亦即拓展了動畫、電玩、音樂的原來市場。

  與此相反,香港管理版權機構的做法,則相當落後。像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這間公司,即使日本的作曲者同意我把動畫原曲填寫同人詞,在只有同人同好的空間發佈,但CASH仍要我依從他們的商業做法,否則就有權宣稱我的作品是侵權。即是說,CASH不但強迫非商業的創作臣伏,扼限了作品的空間和可能性,更連原作者的意願都違背。

  而在商業上,同人詞反映原歌曲獲受落,可增加人們認識原歌曲的機會,同時由於同人詞是重新填詞,不等於原作,不可能因有同人詞作等於不需要原作品(相反,從實際事例反映,有同人作品的存在,往往增加人們找回原作欣賞的吸引力),同人詞的存在並不會對原歌曲的利益有什麼損失的。即使只從商業角度出發,香港有些管理版權機構的「關閉門戶,閉關自守」做法,顯然落伍。

  我並不是只針對CASH,僅是以它為例。許多其他範疇上都有相似的問題。例如漫畫,現時的翻譯權控制在出版社手上,然而要有好的翻譯,不能說甲君譯了,乙君的翻譯就不可取。許多漫畫同好自行翻譯,水準往往比出版社的翻譯好,更值得用來傳給他人、傳給後世看。然而,這些較好的翻譯,卻會受出版社以版權法之名來警告。此外,香港的漫畫商已幾近成功令政府把漫畫借閱權納入版權法中,莫說什麼BT等新科技,連最傳統的圖書館模式,都難敵一面倒傾向商業的版權法。

  可是,沒有了更好的翻譯,對更廣闊的流傳模式施壓,誰知這是真的使漫畫公司自己多吞一些金錢,還是自己把這種文化的接觸面收窄?

  香港是創作文化的綠洲,還是創作因商業市場限制而變成夕陽工業,這些管理版權的機構、公司,正操控着生殺權。政府應改革現行太硬太緊的法例,以免把文化發展箍斃;管理版權的公司亦應對非商業創作開放,例如借鏡日本。上述兩者與創作人,有責任把這個創作問題取得同步,向前進發,使創作──人類獨有的偉大天賦,能有足夠的空間,持續地向未來發展下去。

註0:因講座的時間關係,這裏的「同人」有點兒簡化。如果是出版同人誌,作者在即賣會上給予讀者同人誌,也會收取金錢,雖一般只是印刷、租攤檔的成本。但像網絡發佈同人小說,在即賣會的舞場上發佈同人詞,在You-tube上載MAD片,就全無金錢關係了。

註1:唯一由業界控告同人作者的極少數例子,像「比卡超(皮卡丘)案」,擁有比卡超版權的任天堂公司要作出是次控告,起因乃該同人作者把比卡超色情化,而非因侵權。

註2:《夕陽無限好》是一首由林夕填詞、Eric Kwok作曲、陳奕迅主唱的商業流行歌。但歌詞直接使用了李商隱的《樂遊原》的五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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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刊出於:絕對文化-小狼吳偉明的知日部屋

(三之三,完)

回應

版權法原意是好,但政府偏要向商業靠攏

無辦法,始終港府最鍾意就係奉承商界,版權法就由保護每個人創作自由的原意轉變做保護商人牟取暴利的法規。

這個有得打

"與此相反,香港管理版權機構的做法,則相當落後。像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這間公司,即使日本的作曲者同意我把動畫原曲填寫同人詞,在只有同人同好的空間發佈,但CASH仍要我依從他們的商業做法,否則就有權宣稱我的作品是侵權。即是說,CASH不但強迫非商業的創作臣伏,扼限了作品的空間和可能性,更連原作者的意願都違背。"
最後決定成敗的權力在原作者和僱用合約上,也決定本地版權合約的轉變和原創規限增加。
版權法會有軟化的時候(在港盜版的國際型像消失之前,政治上唔會有國家給港這種權力,除非有很大利益),吸入世界一般水準原創者可加快軟化步伐。

這裏有點亂

"我並不是只針對CASH,僅是以它為例。許多其他範疇上都有相似的問題。例如漫畫,現時的翻譯權控制在出版社手上,然而要有好的翻譯,不能說甲君譯了,乙君的翻譯就不可取。許多漫畫同好自行翻譯,水準往往比出版社的翻譯好,更值得用來傳給他人、傳給後世看。然而,這些較好的翻譯,卻會受出版社以版權法之名來警告。此外,香港的漫畫商已幾近成功令政府把漫畫借閱權納入版權法中,莫說什麼BT等新科技,連最傳統的圖書館模式,都難敵一面倒傾向商業的版權法。可是,沒有了更好的翻譯,對更廣闊的流傳模式施壓,誰知這是真的使漫畫公司自己多吞一些金錢,還是自己把這種文化的接觸面收窄?"
翻譯的版本選擇如果是原創者的話會怎樣?問題是更好的翻譯想是誰心而出?如果是這,是作者對作品的不可翻譯權、是主觀的批判(對作品錯誤的神化理解)
最後改正版權者的翻譯還是自我流傳會更合乎筆者根本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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