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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狗仔的動物組織代言人

最近某女星傳出賣狗bb新聞;日前她接受電台訪問,解釋是因為男友有哮喘。主持人說:「你真是好愛你的男友啊﹗」

可惜她的愛不能惠及她的愛犬;而我知道,許多住普通單位的普通人,患病或懷孕時,會暫時不讓家中動物進睡房,將動物的毛剪短,安裝空氣淸新機,總之就沒想過放棄牠們。當然每個人的病況與條件不同;愛犬與愛郎之間若只能二取其一,的確頗費思量,雖然這位女星家住獨立洋房,理應地方濶落。

更值得討論的是,受訪者和訪問者都忘記了,這位女星曾是某愛護動物組織的代言人。記得月前她接受另一個訪問,談到家中狗兒當上媽媽,令她這個主人也很高興云云。主持人問她:「你的狗兒是怎樣懷孕的呢﹖」她竟說:「不知道﹗」

這個問題不單是動物權益問題,而是團體與代言人之間的關係問題。為了提升知名度,不少NGO、慈善活動等都邀請明星作代言人。而明星呢,也可藉此建立公眾形象。互惠互利,本也無可厚非,但慈善團體多,一二三四線明星也多,合作雙方到底有沒有搞清楚彼此的理念﹖當代言人的,即使不把自己當成「青少年的榜樣」那樣偉大,至少也得有點「職業操守」吧﹖至於慈善團體,在邀請代言人時,是否只是他/她名氣大,能叫人捐錢,就不必理會其他﹖

年前梅艷芳逝世,有中學校長向記者表示,他的學校搞了梅艷芳展覽,讓同學效法梅樂於做善事的精神。有人(我忘了哪一位)問:如果梅艷芳的精神是「做善事」,那為甚麼不是容祖兒陳慧琳梁詠琪﹖她們不也出席各大小慈善show嗎﹖

這個城市一切講求現成。現成的代言人,現成的慈善團體,現成的紀念理由。

說到底,我不明白香港地為甚麼事無大小都要動員明星歌星。投票嗎﹖搵歌星上台唱情歌;尊重知識版權,當然找身受其害的歌星,雖然他/她們轉頭又力撐抄歌才子;熱愛基本法,更加要出動歌手,雖然我不知道他們當中有多少位讀過《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