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界推動普選(新聞稿)
根據本港於2001年及2006年分別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與《行政長官選舉(綜合修訂)條例》,列明仍由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提名七位基督教人士作為選舉委員會基督教界別委員。協進會一貫立場為支持雙普選,對特區政府選舉委員會的安排及組成方法有極大的保留,惟協進會願意接受特區政府的委任,與政府合作儘早實現全民直選的目標。因此協進會決定以擴大信徒公平參與的原則為大前提,在教內以一人一票普選方式產生選舉委員會基督教界別代表,以體現民主精神及在教內推動民主教育,深化信徒的民主意識。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已邀請全港主要宗派教會及機構領袖,組成跨宗派的顧問團、督導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成員,協助推廣有關選舉事宜(名單詳參附頁)。督導委員會主席為蘇以葆主教,工作小組召集人為郁德芬博士。
由於七位基督教界別人士的名單須於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提名期內(即2006年11月1日至11月8日)提交選舉事務處,基督教界別普選定於本年10月29日(主日)舉行。
工作小組已去函全港一千一百多間教會,在堂會中設立票站,在當天崇拜前後讓18歲以上教友投票,選出七位基督教提名人。此外,還會於香港、九龍、新界設立公開票站,供未能在其各自堂會投票的信徒,屆時以洗禮證明書、會友證明書或信徒身份證明書,領取選票及進行投票。
參選的候選人,則由各宗派、教堂、機構或神學院提名產生,每團體最多可提名7人。此外,個別信徒亦可參選,惟需獲得20名教友的聯署提名。候選人的基本資格,是18歲以上教會會友,及已登記為地區選區的選民。提名截止日期為10月11日,候選人的公開諮詢大會則為10月22日。
香港基督徒人數約有接近40萬,居港及經常出席崇拜的會友約20多萬,透過是次普選,相信能進一步提高基督徒的公民意識及對香港的責任感。
倘有任何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聯絡尹凱榮先生(電話23687123)或劉劍玲小姐(電話23686291)。有關是次活動資料及表格,可於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網頁(hkcc.org.hk)瀏覽及下載。
(附件)選舉委員會基督教界別普選工作名單
顧問團
丘頌云會長 梁秀珊牧師 褚永華牧師 伍山河牧師 梁林天慧女士 胡明添牧師 朱活平牧師
梁家麟博士 劉千石先生 李炳光牧師 陳衍昌牧師 潘余妙雲女士 李國寶博士 曾慶敏上校
鄭漢鈞博士 周永健牧師 馮壽松先生 黎偉祥先生 易嘉濂博士 楊子江博士 鍾嘉樂牧師
林錦濤牧師 楊國超牧師 羅祖澄牧師 胡丙杰牧師 蒲錦昌牧師 譚沛泉博士 張洪秀美女士
督導委員會
主席:蘇以葆主教
成員:蘇成溢牧師 戴浩輝監督 盧龍光牧師 蔡元雲醫生 胡志偉牧師
工作小組
召集人:郁德芬博士
成 員:溫光耀少校 陳永佳先生 陸漢思牧師 侯健婉牧師 劉國偉先生 吳水麗先生 賴錦璋先生
倪江耀先生 浦炳榮先生
總幹事:李鼎新牧師
助理執行幹事:尹凱榮先生
(資料提供: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回應
歧視細 Church!
為甚麼只有「主要宗派」有玩的份兒???
基督新教宗派林立
基督教與天主教(羅馬公教)不同,有心的信徒可以自由創立新宗派,也不會有所謂的中央評定其資格和身份;而在香港,幾乎每天都有新的堂會成立,甚至只有一兩間細小的堂會都可以自組新宗派,這類小派別若非經過一段時間給外間認識,會較難分辨是否有魚目混珠的情況。
所以從這角度看「主要宗派」,就是在香港已有相當時日和起碼固定規模的宗派,能予以普遍信徒基本信任的宗派,否則就會因沒任何評核機制而給人家兒戲的印象了。再者,找「主要宗派」是為了邀請成立各顧問及工作團,找一些有代表性的教會人物也是合乎情理的;另一方面,在邀請堂會成立票站時則是幾乎盡量覆蓋全港教會的,較熟悉教會內部運作的人都會發現,以上的組織和籌備的過程,其實與不同教會機構搞全港大型活動(如佈道會)時的方式無異。因而若認為這是歧視細教會的話,可能只是不太明白和熟悉基督新教的情況及運作而已。
不是不明白
我們的教會是新的,開了才不到一年。
我們的教會暫時還是小的,還沒到一百人(經常聚會的弟兄姊妹來說)。
我們的教會是「沒有」宗派的,或者說不依附任何宗派的,而主任牧師剛剛神學博士畢業。
那,小的教會就不算教會了嗎?還是就不用管?
不是說「兩人以上的聚會」神就會臨到中間來嗎?
我的提議是,類似的「組別」裏面大可以進行「審核」,做個類似「入會制」的管理方法呀!
要分清楚不同的邀請
我想你可能混淆了被邀請成為工作成員與被邀請參與投票二者,前者是以主要宗派及機構為目標,以便成立一個有相當公信力的核心工作團,後者則是所有成年教友是受歡迎的對象,所以廣泛邀請絕大部份堂會與為票站,而若有堂會不會或未能成為票站的,信徒也可以拿著有效文件往公開票站投票。你若認為前者的做法是一種歧視小堂會的話,那麼就會出現我回答時所指出因宗派林立而有的公信力問題,只會同樣給人挑剔批評,不顧及安排上的謹慎;至於後者,應該是沒有你所言的歧視問題吧。
(補充:筆者不一定完全認同現有做法全沒問題,不過宜儘量以予同情地體諒在安排時作出的種種限制和考慮,只要合乎情理就可。否則的話,要批評的還有不少的。就如其中也有一項是十八歲以上的會友才可投票一條,也未尚不可給人批評為歧視未成年信徒的,不過如此就有點過份追求形式主義的公平了吧?)
誰是基督徒?
我說的也是後者。
其實﹐香港有一個「基督教會名冊」嗎?
那﹐甚麼是「證明文件」?
至於「基督徒」定義又是甚麼?
Ok﹐我還未受洗﹐不算基督徒,那是不是受了洗就算是教徒呢?
就我知道﹐部分教會﹐如信愛堂﹐他們到現在還會替嬰兒舉行浸禮﹐那就算他們心裏不信﹐也是教徒嗎?如果不算﹐是否對於不同的教會要有不同的定義呢?例如對於信愛堂﹐基督徒的定義就要加上「只包括已行堅信禮的基督徒」嗎?
我同意要推行民主﹐也很珍惜、重視這次機會;可是﹐我還是沒法理解這怎樣運作……
新教唔係都有領洗紙的嗎
咁咪係證明文件囉.
回Frostig
你應是問了兩個問題:
1. 證明文件:一般來說,每間堂會中有一份教友名冊(這應是法律規定的),記錄已洗禮(或堅振禮)信徒的名單,有些教會甚至會發教友證(如聖公會)給其教友的。因此如某已洗禮的教友,其所屬教堂註冊已成為票站的話,其教會可按其教友名錄核實其身份而獲得選票;若其教會沒有成為票站,此信徒可拿其教友證或填妥大會預備的教友證明書給其教會確認後,往公開票站投票。
2. 基督徒定義:首先,是次選舉涉及的重點是行政上(何謂教友)而不是一個神學上(何謂基督徒)的。因此它沒有任何對何謂基督徒的定義或討論(否則還可以爭論有否匿名的基督徒),而只是從行政角度接受個別不同教會/堂會自身界定教友身份的方式(洗禮或堅振禮),可以加以核實某人是否某教會的教友即可。至於嬰兒洗禮方面,其實即使是有嬰兒洗禮的教會,一般都需要這批人在成年後接受堅振禮,才會正式被接納成為教友的,才可以在每年的教友大會中有投票權和被選權的。當然,這樣的規定對於未洗禮的基督徒來說,的確是有一定的困難,然而若非如此,讓所有自稱基督徒的人都可以參與的話,則整個選舉本身就會出現嚴重的種票可能性問題,失去選舉的公平公正性。
政教分離
先撇開誰是基督徒誰有投票權的問題﹐給基督教特首選票﹐是否已有違政教分離的原則呢﹖
何謂政教分離?
是否有違政教分離原則,端在乎你如何銓釋何謂政教分離。按這觀念原初的意念,是在運作層次上政府與教會當局互不隸屬而已,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愈來愈複雜,其有關的意義及如何落實在不同的處景也不斷加以修正及擴大。八九年的連串蘇東波浪潮,明顯地天主教在不同東歐國家中的影響是無容置疑的,惟沒有甚麼政教分離的責難及質疑;然而在八九後的基本法草擬期間,辛維思(即現在的民建聯主席馬力)卻代表中方曾多次撰文警告教會不應涉及有關政府的討論,不正是以政教分離為由嗎?然而他又豈不又同時對基本法中規定選委會有宗教界別議席沒有任何異議嗎?自始以後,政教分離仍像是夢魘似的,在香港每次教會稍有涉及政治議題或行動時,總有人警告不要違背政教分離的原則。然而心水清的會看到,任誰也沒在提出這原則前,先講清楚何謂政教份離,叫讀者自己望文生意地加以銓釋。
也許,horace君也應說說你心中的政教分離是甚麼意思?這次選舉又如何違背政教分離的原則?否則很難了解你所認為的政教分離原則,是宗教改革家的還是辛維思式的理解吧?
回小熊
我用的政教分離原則是美國獨立宣言那個版本。簡單點來說﹐教會可以用教會身份去問政﹐甚至遊說政府影響政府的政策﹐因為那是正當的公民權利。但政府則不可以用政府身份去過問宗教的事。現在香港政府開基督教界選委﹐正就是以政治過問宗教。政府如何去介定那一個宗教有選舉權﹐那一間教堂才是屬於某宗教呢﹖
可以試想像﹐有間小教堂因沒有基督教界的投票權不服氣﹐去法庭上訴說基督教的定義不正確﹐難道政府要法庭頒令﹐去分辨那間教堂屬於基督教﹐那間不屬於呢﹖這不就是干涉教宗嗎﹖
Horrible!
These church goers are up to no good.
I insist on separation of the church and state.
回hevangel
按現在的選舉條例律,列明了基督教有七個選委會議席,由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推舉七位提名人作候選人,至於如何找這七人政府宗全不會過問(其實我不太清楚若協進會不提名任何人選,是否有何法律責任或如何善後,不過照計應是會像天主教的情況,協進會如在上一屆的被動配合),在這運作下,沒有甚麼用政府身份去過問宗教的事(教會建制內部運作),或審查某間教堂是屬於某宗教的情況出現。同時,協進會也沒有直接委派人擔任候選人,因而控制了有關的選舉特首的意向,因為現在普選的做法只是提供平台,讓有意進入選委會的個別基督徒進入選委會,而沒有代表著某教會或組織的意向,從而讓這些教會或組織直接參與影響這些個別信徒將來的投票意向,反而這些人卻可能有著政黨背景的反而不少(如上兩次的情況)。
至於小教堂會否因沒有基督教界的投票權不服氣﹐去法庭上訴說基督教的定義不正確,看來也不大可能,因為按現在的做法,基本上只要是一般教內有記錄的基督教堂會(據悉是主要按基督教聯會出版的教會名錄提供的資料),都在接受邀請之列,即使有遺漏的(如新近開張的堂會),也可主動向協進會申請作票站,所以與是否細小堂會沒甚特別關係;相反地,即使堂會沒有申請作票站,個別已洗禮的成年信徒也可拿著正式文件往票站投票,所以你說的受限不能投票的情況會出現的機會甚少。
是否基督徒都沒有投票權才算「政教分離」呢﹖
如果是,那佛教徒呢、回教徒呢,然後無神論又算不算一種「宗教」呢?崇尚道家哲學的呢?拜孔子的又如何?拜祖先的算嗎?
如果否,那現在你們所謂的「政教分離」原則為何呢?正如小熊雀說﹐應該先定義、後討論。換成辯論「術語」是「先介題、後辯論」。
不過,對本人來說這答案不怎麼重要。我的感覺是,單單看這件事,錯不在任何宗教和教派,而在「選舉委員會」制度。反正,靠這個選委會「投票」把特首選出來就是不公平,為什麼我們沒有一人一票﹖基本法寫的權利我們都沒有嗎???
﹗﹗﹗
我們要民主﹗我們要普選﹗ < - 這,才是重點。
回小熊
政府找香港基督教協進會這一件事﹐就足以構成干預宗教了。
因為政府這行為等於承認基督教協進會等同整個基督教﹐
讓它有權決定誰是基督徒﹐誰不是基督徒。
若教義跟主流的小教堂固然沒有問題﹐可是宣稱自己是基督教的異端教會又如何呢﹖基督教協進會不會來者不拒吧﹖給拒絕了的教會發的領洗紙又會不會被承認﹐其教友又有沒有投票權呢﹖結果還是要法庭解決。
問題出在政府而非教會
政府干預教會,欽定參政權,作為教會只作實踐上的抗議,而不是完全不合作不投票,是可以理解的。
有宗教信仰的,根本不限於主流教派,主流宗教,而且也包括科學教派,一貫道,無神論,不可知論,世俗主義者,反基督教,反回教,反主流宗教與反神職制度也是宗教信仰。說宗教,誰有權威把以上宗教抺去?
不民主的根源是政府的精英主義(以功能界別形式存在),認為某些某些精英已經代表了所有宗教了。而教會打開門讓他們能力所及的「非精英」參與,也算是對政府的精英主義對著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