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動漫同好,並不把作品當成即吃即排的即食麵,他們希望對作品作研究,分享作品的資訊,向其他人推廣這心頭好。最終,希望令更多人認識、喜愛(或加深喜愛)這作品。
由於互聯網的溝通方便,可較容易到達成上述目的,同好自製網站便由此而生。今天,在擴大作品受眾的過程中,這些同好自製網站的效用,比什麼雜誌電視地鐵巴士廣告,更勝n倍。作品的受眾擴大,作者、生產商固然得到直接的金錢利益,同好可為這愛好而燃燒小宇宙,也是一件樂事。
當然,弄一個同好自製網站,箇中辛酸不足為外人道,若非有熱愛該作者的心,以及把能「坑人」(令其他人愛上/更愛這作品)的滿足感作支持,相信沒有人喜歡自討苦吃。
製作同好自製網站,一方面涉及研究、解說等資訊,另一方面為吸引讀者,不致於令人覺得不吸引而即走,無可避免地要引用一些原作的圖片。正如新聞的報道、雜誌的專輯一樣,要講解或介紹一件事,是無法不引用相關的圖像。這是一種避免不了的合理使用。
偏偏,在以「有錢即有權」作最高標準的香港,有人着眼點並不在你的分享和熱愛,而是算死草地想着:若同好自製網站也要向他們付錢,可能會收到多少利益。於是,靠臭錢買回一紙版權過來的「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Animation Internatinal Ltd.),數天前向數個資料豐富、fans眾多的同好自建《叮噹》(《多啦A夢》)網站發警告信,聲稱他們的圖片「侵權」,若不刪去侵權圖片,就會起訴他們。
要刪除站內的圖片,與直接逼令同好刪除整個網站,可說沒什麼分別。因為若那些訊息,適宜用純文字方式發佈,人們早就透過新聞組、論壇等途徑來發佈了,動不着要編寫網頁。
若同好不肯刪除網站,鬧上法庭,雖然可以「合理使用」(Fair use)作抗辯,但勝算有多大?沒人知道。輸了的話,代價是今後的人生前程,但對手的代價,卻頂多只是雞毛蒜皮的錢和剎那的名聲。況且香港的版權條例,本身就臣服於「有錢即有權」的標準(註1),字裏行間偏袒於靠臭錢買所謂「版權」回來的商家,是可以預料到的。對方有財力、人力、時間、勢力等總總優勢,對除熱愛之心就什麼都沒有的蟻民來說,實在是想冒險也冒不起,唯有默默的細味「法律面前,窮人含X」這條香港土產道理。
結果,數個同好自建的叮噹網站倒下,在「國際影業」這間版權商的淫威之下。
其實若說利益,我敢肯定,同好自建網站為版權商帶來的利益,與它收網站版權費的利益相比,肯定是前者大得多。同好自建網站,一直以來都是擴闊整個作品受眾群、擴闊動漫文化的一大支柱,令全球數之不盡的人被「坑」,心甘情願付錢給版權商,購買作品和各種周邊產品。然而若要收取版權費,網站製作者在付不起的情況下,只有關站。站關了,版權商收不到這些版權費,又失去這免費廣告,更站在該作品同好的敵對線上,令眾同好討厭版權商,版權商不但聲名受損,甚至群眾發起罷買也說不定。現在「國際影業」的做法,對它自己,對公眾,都是百害而無一利。
可是,這件事在我心瓣中鼓動的,並不只是這些什麼利益的思考。
喜歡叮噹,繼而喜歡「叮噹之父」藤子.F.不二雄的所有作品,已是我很小很小時候的事。透過自己製作同好自建叮噹網站,以及瀏覽其他同好所製作的,我感覺到叮噹在我的成長中活過,叮噹在人群中活過,叮噹能真真正正的融在我和其他同好的生活中,一同為叮噹而呼吸過。即使現在,面對的事太多,不能再抽到像往昔般的時間和情懷,這些同好自建網站,不論是我的,還是他的,仍然帶給我這種溫暖,在我的臉上繪上微笑。只要你喜歡叮噹,你也會如此。
因此,「國際影業」之舉,無異於高舉一把用臭錢買回來的屠刀。
甫從朋友的部落格上,看到這消息,心傷,心酸,心痛,心絞纏,心絕,心淌血。
而且,被宰割的心,不只我,和你,和他。
身為一個叮噹同好,我不得不質問「國際影業」的人:當你為你那蠅頭小利算死草、舉屠刀之際,你可有想過藤子F老師?
藤子F老師仙遊的時候,「國際影業」你在1996年9月26日的明報A13版上,刊了全版悼念廣告。廣告上的文字,是你從《叮噹完全大百科》裏所選出來的一句老師說過的話:「如果可多為一位讀者繪上微笑,那我就不枉成為漫畫家了。」所以,你沒理由不知道,老師繪畫《叮噹》的時候,抱着的是什麼信念、什麼心情。不知你知不知道,老師肝臟絞痛倒在桌面之時,他手裏還握着筆,伏着的是他正在繪畫的《叮噹大長篇:大雄的上鏈都市冒險記》的手稿。叮噹,是老師畢生的信念、心血的結晶,也是老師活着的證據。
「國際影業」,你說!當藤子F老師泉下有知,你以叮噹之名行兇時,老師會有什麼感受?他還可以有什麼感受?「國際影業」,你說!當你為一己的蠅頭小利,消滅老師的存活證據,消滅老師的信念,消滅眾人歲月裏真正感到的叮噹時,消滅大家嘴上的微笑時,你,問心無愧嗎?你,問心無愧嗎?你,問心無愧嗎?!
鍵盤有點濕,因為我剛用指頭拭過一些淚水。這夜,我思海裏、心湖中所翻動的潮水,分不清是理性的、感性的,也無法完全言狀。此刻,還有很大部分的駭浪泊打,我用文字說不到。
這篇文章,我一定使用「內木一郎」這名字來發表,這名字是藤子F老師另一套作品的角色。在我從朋友部落格得知此消息後數秒,視窗因滑鼠的按動,跳進了dorafans.com這已關網站的啟事頁,(前)站長超級叮噹迷表示特別感謝我。那一個千分秒,我脈膊裏的潮水比現在亂百千倍。
凡事也應有始有終 大概,時間布太小了 我們都是地球人 公約是百寶袋以外的權威禽畜定下的 凡事也應有始有終
但我不相信,是這種終結
如果有如果電話亭
請帶我到,沒這情節的世界
它裹不到地球
在遙遙星海裏,站在孤獨的惑星
有了你
我不心寒,你不孤單,大家不清虛
可是
機械人第一億零四十三點五條合法公約
把你擦掉
失去了我的貓狗王國
辭別了鳥托邦
我就是不相信,這種是終結
在平衡次元裏
我在等候
你帶我們到,只有微笑的夢實星
註1:就像我在《創作與再創作》座談會上,說明許多創作並非為錢,但現行法律對「不為錢的創作」不利,希望當局改善這問題。但知識產權署的張副署長不斷遊花園,老是重複「保護創作即保護他在經濟上得到利益」的觀點,但總說不出有力論證。在座談會結束後,他更竟以「大家有表達不同言論的空間」,去回應我所說出的情況,聲稱這只是我主觀看法來逃避事實,拒絕對這問題作改善。
延伸閱讀:
知識產權關注小組: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接侵權警告
Dorafans.com的聲明 http://www.dorafans.com/
思考:國際影業警告三個叮噹迷網站 http://hkxforce.net/wordpress/798
網絡暴民:百害而無一利 http://jacky.seezone.net/2007/01/23/1755
網絡暴民:合理使用 http://jacky.seezone.net/2005/06/12/1271/
重思:震怒!還我叮噹來!
Nikita:罷買叮噹產品 http://www.naitik.net/blog/1326
刀中不二:不要告我
天佑的自由天地:版權法執行的絕對化
Oscar:你今日反智咗未呀? http://days.oscarbeing.net/2007/01/have-you-been-anti-intellectual-today/
大雄網站:內容已全砍 http://www.daihung.com/blog/2007/01/22/2723
米奇:叮噹網站被勒令關門的故事 http://lau_wan_ching.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20240
小狼:把創意割賣的知產署:知識產權講座有感 (三之一) http://blog.yam.com/syaoran/article/6246919
回應
還我叮噹﹗
這是一件值得我們關注的大事﹐正在想要不要寫篇什麼上來獨媒﹐轉頭發現小狼兄已經寫了。
不知道有沒有議員可以跟進版權苛法的問題呢﹖公民黨班大律師肯不肯為叮噹出頭呢﹖叮噹可是香港貨真價實的集體回憶啊﹗
勿將事件個人化
我覺得不應該用事件引伸到作者個人身上,因為國際影業是履行版權授權者的負責,保障國際影業,小學館和作者的版稅收入,但今次的做法實在太低手同弱智,令人震怒!
回hevangel
尼方面既立法會議員,應該係(單......仲偕)
圓圈加一點,圓圈加一點...
記得小時候就是唱著歌畫叮噹的了,作者希望每一個都懂得畫叮噹,讓叮噹的肖像擴散開去...
同一命運
個人網頁背景音樂都出事........
http://phpbb3.mcb.com.hk/viewtopic.php?t=5849
能不能向日本方面反映?
我不太了解實際是否可行,不過我們能否集合全部叮噹迷,向日本方面反映國際影業的專橫(我不知道它是否日本方面的子公司),由它來向國際企業施壓,迫其放棄貪婪立場,請問是否可行呢?
既然大家都是叮噹迷,應該要做點事吧!
當然、長遠來說,要把苛法廢除!
「保障作者的權益」
版權之始,據資料,原意是定立一個「尊重為作品作了付出的作者」、「保障作者的權益」的法律機制。
然而,法例一開始就走錯方向。一,幾乎純以「金錢利益」來衡量「作者權益」,把兩者之間劃上等號。二,為臣服於買賣交易的遊戲,把法例定立作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版權持有人」往往不是勢孤力薄的作者本人,而是在背後擁有龐大財力的商家,他們以自己的勢力、市場,令作者難以不「出售」其版權予商家。
於是,版權法的存在,就變成「保障商家的金錢利益」,與「保障作者的權益」這原意相差十萬百千里。但時至今天,知識產權署等版權機構,以及既得利益者:像IFPI、CASH等靠版權攫取其利益的商家,一直仍然抽作者水,聲稱版權是「保障作者的權益」,卻天天利用它來剝奪作者權益。
我不否定金錢利益可以是作者應有權益之一,但作者的創作,不見得只為金錢,在金錢以外,他還有其他應有的權益。例如他希望作品被分享流傳,他希望作品可被或不被某種方法對待,若真的要「尊重為作品作了付出的作者」,就應該要保護。有時甚至作者創出該作品,可能根本就不為錢,這種不為錢的權利,也應要有保護。
藤子F老師繪畫《叮噹》,當然要餬口,但足以餬口以後,他是要把作品推廣,為眾人帶來歡樂。這是為此作品付出辛勞貢獻的藤子F先生的創作信念,若我們認同應當尊重作者、保護作者權益,那麼就應保護《叮噹》這作品在符合藤子F先生信念下發佈的權益。
而在國際影業所造的,的確如NIKITA所言,是「履行版權授權者的負責,保障國際影業,小學館和作者的版稅收入」,但這一點不見得就是「保障作者的權益」。但另一方面,它消滅讀者臉上的微笑,違背藤子F老師的創作信念,即使老師在另一方,這仍明顯是損害了老師「希望為讀者繪上微笑」之權益。
我寫這篇文章,當然包括了我主觀的、感性上的思潮,這點我在原文已說明。但我不認為,提出老師創作《叮噹》的目的,是把事作「個人化」,反而是突顯了所謂保障作者的「版權」如何傷害作者權益,突顯「版權」這東西如何說就一套、做的卻是相反的一套。
關於向日方反映
向日方反映是件困難的事。一者國際影業買了日本的授權,有合約、文件,只要它舉出文件出來,日方即使不同意其行為,都不能反悔。而且,兩地有文化差異,日方難以完全明白香港這邊的情況。且莫說語言、溝通之難。
唯一的出路,真的只有廢除惡法。但像我在《創作與再創作》座談會上,把問題說得明明白白,知識產權署的張副署長卻故意不斷遊花園,然後在咪後面向着我,聲稱我說出的問題只是「大家有表達不同言論的空間」。他不是不知這方面問題,而是擺明恰我們,擺明「我是為商家服務,擺明要與你相反,你奈得我何?」之意。
有着這麼樣的一個政府,這小城豈會不給黑暗吞噬!!
版權的原意
// 版權之始,據資料,原意是定立一個「尊重為作品作了付出的作者」、「保障作者的權益」的法律機制。 //
以我所知﹐版模的原意是促進知識的增加和流通使用﹐保障作者權益只是手段而非原意。
Founder's Copyright
或者有一種版權法,大家可以參考,現在Creative Commons也嘗試復興的:Founder's Copyright
在美國立國之初的版權法,賦予作者首14年的專利,之後他可以選擇在延期14年;記住,呢28年係以作品出版計算,28年後,自動進入公共領域,這種Copyright就真的是平衡保障作者權益和知識傳播,因為得14/28年,作者唔可以坐食山崩。
現在的版權法,已經完全違背了其原形,以"版權持有人"代替"作者",而年期則至作者仙遊後幾十年;作者都仙遊左,獲利自然係買左個版權的版權持有人--佢亦都唔會保障會有不斷的knowledge production,因為有人可以坐食山崩:
why?當版權持有人仍是作者的時候,而他/她靠他出版書的版權收入維生的話,according to Founder's Copyright,佢28年後唔出新書一定餓死,但係現行版權法佢係唔需要咁做,即係佢可以唔使繼續produce knowledge都未必餓死
嘗試申請授權
嘗試向國際影業有限公司申請授權.希望非官方網站變成官方網站.
假如藤子F不二雄還在生...
要是那樣,他會為那麼多人因喜愛叮噹而自發做了這麼多分享交流的活動開心,還是從網頁中抽取更多版稅多賺點錢而開心多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