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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任期與兩個階段

閱讀人抱恙, 暫代一下, 政治觸角不足之處請指正.

人大釋法如箭在弦, 會點樣釋, 看看新護法如何扭計? 之前他曾於鏡頭前說07年補選特首最長12年, 搞到梁愛詩跟風說12年, 現在又改口說最多7年, 港府真係比佢玩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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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05-3-31

王振民:零七年產生第三屆政府 補選特首連任不能逾兩屆 
 
清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王振民昨日在報章撰文,以「補選任期非五年的法理根基」為題,指出《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有關「行政長官任期五年」的句子,指的是作為一個政府職位的行政長官,其法定任期是五年,而非指任何人當上行政長官,任期都是五年。王振民說,在這「五年」期間,可以是由一人、二人或更多人來擔任這個位置,但合起的時間則不能超過五年。

釋基本法46條兩層含義

王振民在文章開首說,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香港法律界有些人士認為這一條款是指所有行政長官,不管何時產生、什麼情況下產生的行政長官,只要擁有「行政 長官」的頭銜,其任期都是五年。這體現了英國普通法對法律條款的理解,主要強調字面解釋。然而,這種理解是不全面、不準確的。

王振民指出,《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有兩層含義,第一是作為一個政府職位的行政長官,其法定任期是五年。第二層含義是指作為一個個人的行政長官,其延續擔任行政長官不可超過兩次,即十年。也就是說,一個人擔任行政長官最多兩次。準確地說,《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應該是兩句話,這樣表述可能更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一個人擔任行政長官只可連任一次 (或者說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一句話講的是職位,第二句話講的是個人。」

「如果這樣來看,情況就非常清楚了,第四十六條首先規定以行政長官為首的特區政府每屆任期是五年。這五年之中,無論發生什麼情況,無論政府高官如何變換,無論更換幾個行政長官或者政務司長,政府的任期是法定的,就是五年。但是,一個人如果連續擔任行政長官,則不能超過兩屆。」

港政治體制劃分兩階段

王振民說,法律界一些人士對四十六條產生誤解,這是香港過去政治體制的習慣,例如回歸前香港的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首先是指個人,然後才是機構。在中國憲法上,當國家職位和機構的最高領導人名稱不同時,憲法就用兩句話來規定,即先規定該職位每屆的任期,然後再規定最高領導人個人任期的限制。但當國家職位和最高領導人的稱謂相同時,憲法的規定就省略成一句話,例如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這裡儘管是一句話,但決不是說機構和個人就可以混淆在一起了。」

「《基本法》是中國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延伸和拓展,是憲法的子法,它不可能脫離中國憲法發展出一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哲學。特區行政長官是根據中國法律產生的一個政府職位,毫無疑問應該按照同一原則來理解其任期問題,這也是為什麼《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沒有再對此加以特別規定的原因。」

王振民指出,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政治體制實際上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零七年前,第二個階段是零七年以後,故此零七年以前產生的任何行政長官,無論如何也不能跨越零七年,而且,去年四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及隨後就特區政治改革所做的決定也非常明確指出,零七年才是特區第三屆政府產生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