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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社論:可恥條款可以休矣

編按:

前陣子一些讀者討論過買賣婚姻,台灣也是一個買賣婚姻相當頻繁的地區,當地的外籍新娘面對的困境,也許可以豐富我們的討論。

節錄:

按照「國籍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一般東南亞籍新移民,在結婚後約3至5年就可取得國籍,然而陳媽媽來台已經11年,卻遲遲未能取得國籍,原因為何?根據「國
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當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為本國時,必須具備最近一年於國內月收入逾勞委會公告基本薪資的兩倍,或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
款,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陳媽媽連簽證的費用都繳納不出來,更遑論必須提出高額的「保證金」以取得國籍,所以在這樣的限制下,陳媽媽當然無法順利
取得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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