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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嬰孩

最近在占占字起的網誌討論販賣嬰孩的問題。絕大部人包括我自己﹐從聽到販賣嬰孩的新聞﹐總會下意識反應地指摘人口販賣不道德。可是我們有沒有想過﹐究竟為什麼販賣嬰孩是不道德﹐究竟不道德在什麼地方呢﹖

人口販子拐賣嬰孩﹐從父母手中拐走孩子﹐等同偷竊別人最寶貴的財產﹐剝奪別人天倫之樂﹐肯定是不道德。販賣嬰孩作食用﹐奴隸或實驗用途﹐嚴重侵犯嬰孩的基本人權﹐也同樣肯定是不道德。可是在自由的社會中﹐買賣雙方你情我願的金錢交貿﹐只要沒有人受到傷害﹐別人就沒有理由反對。若果養父母把嬰兒視同己出﹐嬰孩的生活過得更加幸福﹐生父母得到一筆金錢﹐販賣嬰孩是一個三贏方案﹐那麼販賣嬰孩為什麼有問題呢﹖

反對者認為販賣嬰孩等同奴隸制度﹐把嬰孩視為生父母的財產﹐可以隨意出售轉讓。可是從現代的法律人權觀念來說﹐販賣嬰孩嚴格來說不是販賣人口﹐只是轉讓嬰孩的撫養權。販賣嬰孩其實是一個複合慨念﹐可以細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生父母把嬰兒的撫養權交合養父母﹐第二部是養父母把金錢交給生父母。有沒有第二部分的金錢交貿﹐並不會影響第一部份是否道德。反之若轉移撫養權是道德的話﹐不論收不收錢也是道德﹐不會因為收了錢﹐就忽然間變成了不道德。反對販賣嬰孩的人﹐並不反對生父母無條件轉讓撫養權﹐如把嬰孩交給親友養大或送去孤兒院﹐可見轉讓撫養權本身並非不道德﹐那販賣嬰孩不道德就不成立了。

反對者會提出販賣嬰孩是違法行為﹐來作為支持販賣嬰孩是不道德的理由。沒錯﹐販賣嬰孩犯法﹐但犯法的事情不一定不合道德﹐也可以是因為法律不合情理。所以一件事情道德與否﹐與這件事情是否犯法沒有必然關係。我們可以研究法律背後的立法精神﹐去幫助我們了解這件事情是否道德﹐還是法例本身不合道德需要作出修改﹐但單單指出犯法並不能構成不道德的理由。在販嬰嬰孩上﹐政府只要改變法例﹐容許父母轉讓監議權時收取利益﹐並建立適當的監察制度﹐保障嬰孩在養父母家中的待遇﹐就可以解決犯法的問題。

反對者會用嬰孩的利益為反對理由﹐他們認為只有由生父母撫育﹐才是對嬰孩最好的選擇。可惜這個理由與現實的數據不乎。大部份選擇領養小孩的夫婦﹐對領養回來小孩愛護有加﹐照顧和裁培並不比生父母遜色。再者虐待兒童個案大多發生在生父母上﹐小孩在一對稱職的養父母家中成長﹐絕對比跟著一對不稱職的生父母更理想。試問若生父母狠心地把小孩拋棄賣出﹐他們有怎會是稱職的父母﹐小孩子跟著他們還會有幸福嗎﹖

我認為反對販賣嬰孩者推論的方向錯了﹐他們只從嬰孩的角度出發﹐以保障嬰孩的利益為大前題。偏偏正因為販賣嬰孩是一個三贏方案﹐不可能從違反嬰孩利益得出販賣嬰孩不道德的結論。我的推論方向從父母的角度出發﹐生兒育女是父母的責任﹐放棄撫養權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不一定做了不應該做的件事才不道德﹐沒有做應該做的事情也同樣是不道德。不論是否涉及金錢交易﹐父母沒有好好養育嬰孩﹐就是不道德的行為。就算在經濟不容許的情況下﹐父母迫於無奈要拋棄小孩﹐把孩子送給別人撫養﹐這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在現代自然法中的法律精神中﹐不容許有人因為犯錯而從中獲得利益。自願放棄小孩撫養權的父母﹐沒有履行他們養育小孩的義務﹐所以沒有資格從販賣小孩中獲取金錢利益﹐因此法例才定明販賣嬰孩是犯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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