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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爆淫審之六﹞莊耀洸:淫審制度有損表達自由

自五月中大學生報事引起軒然大波,淫審機制惹來批評不絕,部分種因於文化層面,部分則源自法律制度的設計,本文以表達自由的角度,指出有關定義過於空泛,有違人權。

現行機制

現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90章)在1987年制訂,設立淫審處以評定或裁定物品及公開展示事物是否淫褻或不雅,被裁定淫褻資料屬三級,不可向任何人士發布,被裁定為不雅資料屬二級,不可向未滿18歲的青少年發布,違者可被罰款數十萬元或坐牢。一級物品或事物則老少咸宜。法例無規定刊物必須事先送檢始能出版,但為免觸犯法例,出版人預先送檢方可確保合法。

目前不少人向影視處投訴刊物有違道德,影視處會斟情考慮是否將物品送交淫審處評定類別(classification),其實公眾也可花數百元費用,直接要求淫審處評級。一名主審裁判官加上至少兩名審裁員,以非公開形式及其他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將物品作暫定類別,有關人等可於結果公佈後的五日內,要求全面聆訊,屆時,將由上述主審裁審官及另外至少四名審裁員作公開聆訊,肇事者可出席陳詞。倘無人為初評申請覆核,初評將成終評,而全面聆訊後的評級結果,也可向高等法院上訴,惟僅限於法律問題的爭議。

倘若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涉及物品或事物是否淫褻不雅,則須交這方面具專有審裁權的淫審處作出裁定(determination),以確定有關物品或事物是否淫褻不雅,或具任何免責辯護理由。

人權標準

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六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morals)。」(些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相同)

刊物令人不安即可被禁?

本港終審法院極之重視表達自由,在有關公安法是否違憲的梁國雄案中,引述歐洲人權法庭的經典案例Handyside v UK1 EHRR 737, 754,指表達自由包括發表一些令國家或部分人感到冒犯、震驚或騷擾(offend, shock or disturb)的資訊。此案例指這是多元化、寬容和廣闊胸襟(pluralism, tolerance and broadmindedness)所需,缺此,斷無民主社會可言。

上述原則已為香港法院所採用,是本地重要的法律原則。在淫審風波中,有人說看了某些刊物感到不安,須予管制,但從上述案例可見,令人不安、冒犯也不表示刊物必須被禁。譬如說,古時很多人認為天圓地方,若主張地圓之說,可能令很多人不安,甚至震驚、失眠,若據此而禁止有討論,人類文明還可健康發展嗎?

然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即可受限制,而有關限制已寫在人權法第十六(三)條:其一,法律確定檢驗標準(Legal Certainty Test):其二,相稱性檢驗標準(Proportionality Test),即有關限制須與合法目的(如公共道德)有理性連繫,及限制有關權利以達致合法目的所採用的手法不可過分,不可多於所需。舉例說,若有幾個辦法可限制表達自由,應選擇對權利損害最小而可達致合法目的的那種方法。所謂合法目的,即人權法所列的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倘限制表達自由,範圍僅限於上述四個目的。

違反法律須精確的原則

法律須有足夠的明確性,讓人民知所遵守。倘法律流於空泛,人民便無法成為守法的良好公民,因為他們不知道違法的界線在哪裡。因此,法律須有可預見性(foreseeable),讓人民可節制其行為以免犯法。同時,法律須公佈週知(accessible)。

淫審評級備受批評的一大原因,是評審標準過於空泛,法例將淫褻及不雅定義為: 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violence, depravity and repulsiveness)。然而,何謂腐化?何為可厭?這些空泛概念人言人殊,於是每次評級便端賴審裁員的主觀判斷,若是日碰到前衛開明審裁員,刊物便屬一級,若同一份刊物幾天後落在保守審裁員手上,便成二級不雅,這樣令整個保障表達自由的制度脆弱不堪。

法例給予審裁員一些指引(法例第10條),以補上述不足,其中包括「(a)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並可參考電檢條例的有關條文,「(b)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c)(d)發佈或公開展示的對象;(e)真正目的。上述指引對於淫褻不雅等詞過於空泛的根本缺缺憾,看來並無幫助。審裁處於是坐擁過大斟情權,容易被濫用來侵犯表達自由。

歐洲人權法庭在Muller告瑞士一案中,裁定淫褻一詞並非太空泛,因法庭在這方面有清晰一貫的決定,加上附以補充法例說明,而上述決定均公佈週知及為下級法院所遵從。然而,本地淫審處近期常被指評級混亂,缺乏一致準則。黃禮榮大律師 (2001)指出,淫審處評級欠一致性,他查閱淫審處的儲存庫後作出有關判斷,還指有關被評級刊物的儲存庫中,缺乏評級理由,令人無所適從。

據法例第14(3)條,淫審處毋須為暫定類別提出理由,加上初評乃閉門進行,這使公眾無從了解評審準則,尤其是暫定類別佔所有評級的九成以上,即暫評後並無覆核聆訊。據2006年司法機構統計,淫審處就評級的結案共有1755宗,而就覆核結案的僅有15宗,2005年的有關數字則是1747/4宗。

至於全面聆訊後,淫審處須為評級提出理由,然而,花了420元到儲存庫查閱資料,但公開的檔案竟無評級理由,這對於審裁員,便缺乏重要參考,使淫審處的評級跟遇過往的決定保持連貫性。

更糟糕的是,雖然法例規定淫審處在暫定類別或全面聆訊,也泛指出該物品屬淫褻或不雅的部份,但儲存庫的刊物往往沒有標示哪些部份屬淫褻或不雅,有時候,淫審處甚至將整份刊物評為不雅,公眾便需自行猜度那部份屬不雅。

建議

加拿大定義淫褻的有關刑事罪行條文,較本港具體,甚有參考價值: 倘刊物的顯注特徵為性的不當剝削(undue exploitation of sex),或性及罪行、可怖、殘忍及暴力均視作淫褻,案例指性的不當剝削為一、通常為性與暴力的描述,二、低貶人格或不合人道而有相當損害的風險;三、有關過程有僱用兒童。

在具體安排上,儲存庫的檔案須清楚指出物品那部份屬淫褻或不雅,並顯示評級的理由。儲存庫應免費讓公眾查閱,部份資料,如檔案目錄,評級簡介及理由,也應設網站方便市民瀏覽。整體而言,淫審制度應有機制確保表達自由不受損害,評級制度可維持一貫的評級或裁定。

轉載自: 《思》106 12/1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