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五月中大學生報事引起軒然大波,淫審機制惹來批評不絕,部分種因於文化層面,部分則源自法律制度的設計,本文以表達自由的角度,指出有關定義過於空泛,有違人權。
現行機制
現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90章)在1987年制訂,設立淫審處以評定或裁定物品及公開展示事物是否淫褻或不雅,被裁定淫褻資料屬三級,不可向任何人士發布,被裁定為不雅資料屬二級,不可向未滿18歲的青少年發布,違者可被罰款數十萬元或坐牢。一級物品或事物則老少咸宜。法例無規定刊物必須事先送檢始能出版,但為免觸犯法例,出版人預先送檢方可確保合法。
目前不少人向影視處投訴刊物有違道德,影視處會斟情考慮是否將物品送交淫審處評定類別(classification),其實公眾也可花數百元費用,直接要求淫審處評級。一名主審裁判官加上至少兩名審裁員,以非公開形式及其他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將物品作暫定類別,有關人等可於結果公佈後的五日內,要求全面聆訊,屆時,將由上述主審裁審官及另外至少四名審裁員作公開聆訊,肇事者可出席陳詞。倘無人為初評申請覆核,初評將成終評,而全面聆訊後的評級結果,也可向高等法院上訴,惟僅限於法律問題的爭議。
倘若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涉及物品或事物是否淫褻不雅,則須交這方面具專有審裁權的淫審處作出裁定(determination),以確定有關物品或事物是否淫褻不雅,或具任何免責辯護理由。
人權標準
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六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morals)。」(些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相同)
刊物令人不安即可被禁?
本港終審法院極之重視表達自由,在有關公安法是否違憲的梁國雄案中,引述歐洲人權法庭的經典案例Handyside v UK1 EHRR 737, 754,指表達自由包括發表一些令國家或部分人感到冒犯、震驚或騷擾(offend, shock or disturb)的資訊。此案例指這是多元化、寬容和廣闊胸襟(pluralism, tolerance and broadmindedness)所需,缺此,斷無民主社會可言。
上述原則已為香港法院所採用,是本地重要的法律原則。在淫審風波中,有人說看了某些刊物感到不安,須予管制,但從上述案例可見,令人不安、冒犯也不表示刊物必須被禁。譬如說,古時很多人認為天圓地方,若主張地圓之說,可能令很多人不安,甚至震驚、失眠,若據此而禁止有討論,人類文明還可健康發展嗎?
然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即可受限制,而有關限制已寫在人權法第十六(三)條:其一,法律確定檢驗標準(Legal Certainty Test):其二,相稱性檢驗標準(Proportionality Test),即有關限制須與合法目的(如公共道德)有理性連繫,及限制有關權利以達致合法目的所採用的手法不可過分,不可多於所需。舉例說,若有幾個辦法可限制表達自由,應選擇對權利損害最小而可達致合法目的的那種方法。所謂合法目的,即人權法所列的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倘限制表達自由,範圍僅限於上述四個目的。
違反法律須精確的原則
法律須有足夠的明確性,讓人民知所遵守。倘法律流於空泛,人民便無法成為守法的良好公民,因為他們不知道違法的界線在哪裡。因此,法律須有可預見性(foreseeable),讓人民可節制其行為以免犯法。同時,法律須公佈週知(accessible)。
淫審評級備受批評的一大原因,是評審標準過於空泛,法例將淫褻及不雅定義為: 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violence, depravity and repulsiveness)。然而,何謂腐化?何為可厭?這些空泛概念人言人殊,於是每次評級便端賴審裁員的主觀判斷,若是日碰到前衛開明審裁員,刊物便屬一級,若同一份刊物幾天後落在保守審裁員手上,便成二級不雅,這樣令整個保障表達自由的制度脆弱不堪。
法例給予審裁員一些指引(法例第10條),以補上述不足,其中包括「(a)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並可參考電檢條例的有關條文,「(b)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c)(d)發佈或公開展示的對象;(e)真正目的。上述指引對於淫褻不雅等詞過於空泛的根本缺缺憾,看來並無幫助。審裁處於是坐擁過大斟情權,容易被濫用來侵犯表達自由。
歐洲人權法庭在Muller告瑞士一案中,裁定淫褻一詞並非太空泛,因法庭在這方面有清晰一貫的決定,加上附以補充法例說明,而上述決定均公佈週知及為下級法院所遵從。然而,本地淫審處近期常被指評級混亂,缺乏一致準則。黃禮榮大律師 (2001)指出,淫審處評級欠一致性,他查閱淫審處的儲存庫後作出有關判斷,還指有關被評級刊物的儲存庫中,缺乏評級理由,令人無所適從。
據法例第14(3)條,淫審處毋須為暫定類別提出理由,加上初評乃閉門進行,這使公眾無從了解評審準則,尤其是暫定類別佔所有評級的九成以上,即暫評後並無覆核聆訊。據2006年司法機構統計,淫審處就評級的結案共有1755宗,而就覆核結案的僅有15宗,2005年的有關數字則是1747/4宗。
至於全面聆訊後,淫審處須為評級提出理由,然而,花了420元到儲存庫查閱資料,但公開的檔案竟無評級理由,這對於審裁員,便缺乏重要參考,使淫審處的評級跟遇過往的決定保持連貫性。
更糟糕的是,雖然法例規定淫審處在暫定類別或全面聆訊,也泛指出該物品屬淫褻或不雅的部份,但儲存庫的刊物往往沒有標示哪些部份屬淫褻或不雅,有時候,淫審處甚至將整份刊物評為不雅,公眾便需自行猜度那部份屬不雅。
建議
加拿大定義淫褻的有關刑事罪行條文,較本港具體,甚有參考價值: 倘刊物的顯注特徵為性的不當剝削(undue exploitation of sex),或性及罪行、可怖、殘忍及暴力均視作淫褻,案例指性的不當剝削為一、通常為性與暴力的描述,二、低貶人格或不合人道而有相當損害的風險;三、有關過程有僱用兒童。
在具體安排上,儲存庫的檔案須清楚指出物品那部份屬淫褻或不雅,並顯示評級的理由。儲存庫應免費讓公眾查閱,部份資料,如檔案目錄,評級簡介及理由,也應設網站方便市民瀏覽。整體而言,淫審制度應有機制確保表達自由不受損害,評級制度可維持一貫的評級或裁定。
轉載自: 《思》106期 12/11/2007
回應
傷害
很多法律都涉及詮釋, 而淫審的詮釋權就更大. 要解決主觀所帶來的 "不公", 要回到法律的根本, 亦即一個行為是否帶來具體的 "傷害", 有沒有 "受害者"的問題.
kelly brook 的照片, 不應從不雅和淫穢的角度去看, 她的身體和沙灘裸照並非不雅, 問題是她的私穩有否被 "傷害", 處理她的 "傷害" 可以從私穩和性騷擾等法律, 並禁止該照片的流通, 更有效的是社會道德的批評和擺買. 而不是亂用不雅和淫穢去處理.
而審議一張照片是否帶來 "傷害" 一般是以 sexual exploitation 來評估, 當中包括該照片的拍攝是否自願, 該刊物性質是否以照片來販賣色情, 被拍攝都是否一個無力反抗的 "受害者" (兒童色情就是把兒童視為無力反抗的受害者).
展示又算唔算傷害?
係色情不雅等用語之下,展示性器官又算唔算‘傷害’呢?
傷害應該唔只 sexual exploitation 。
始終要詮釋
但很多時不用以淫審來定罪
如 kelly brook 的裸照, 若配圖話呢個婬娃 xyz 等等, 可以告誹謗.
之前跟一位朋友談起, 他有一位美國朋友有一些 sm 照片, 當中有些是用釘釘陽具的照片, 即管是這些照片, 擁有是合法的, 只是展示會被約制. 我想, 若有人向下屬展示這些照片, 而那個場境又使人覺得是一種在權力不對等下的侵犯(如對方拒絕, 但那人堅持要他看), 應可以告他性侵犯的. 但若請朋友到家吃飯, 唔記得收埋, 則不應構成傷害.
實質性傷害是很重要的原則, 若僅僅自己一廂情願的不安, 如看到迪士尼和海洋公園鬼節片段, 嚇得心跳加速, 不應被視為實質性傷害... 香港越來越多容易受傷的人, 搞搞下睇到失戀情節會哭的, 也要來個提示, "內容有失戀情節".
另一個例子, 前陣子那個阿怎在留言爆粗, 亦有人不安, 但都沒有刪除他, 到最後, 他以 p to p, 以恐嚇性的語言去挑釁另一位用戶, 我們才刪了他. 因為這傷害是有意圖和針對性的 victim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