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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塞錢給地產商──從太古地產西摩道地皮說起

太古地產於星期四在高等法院贏了城市規劃委員會,法官張舉能准許放寬半山區衛城坊一塊面積約8000平方呎地皮的地積比率及高度限制,與同由太古擁有的西摩道及衛城道相連地皮睇齊。太古表示,打算在地皮興建超過五十層的豪宅。在「屏風樓」一詞街知巷聞之後,各大報章當然不會放過這個角度。明報頭條標題就說〈太古贏城規會可建摩廈〉,受訪的附近居民欲哭無淚,亦有環保團體指出,法庭的裁決會令該區交通「更擠塞,也阻礙流向中上環的天然風」。

這類投訴和新聞角度實在有點「搵笨」──不是筆者贊成高密度豪宅發展,卻是早在2003年11月,屋宇署已經批准太古在這個地盤興建一座63層高的「摩廈」。「摩廈」不是前天裁決後才落實,政府早已批准了﹝註一﹞,如今太古再勝一仗,只是令「摩廈」變成「更寬的摩廈」。都要下地獄了,下到17層跟18層分別不大。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屏風樓」、「通風」、「﹝降低﹞地積比」幾個關鍵詞,已顯明不足以改變制度,市民是時候進一步問下去,了解政府和地產商的利益到底如何糾結在一起。這樣,或許能更接近屏風樓問題的癥結。

先說政府如何塞錢給地產商。

一﹞太古打贏官司後,測量師馬上幫我們算好,太古地產可以在西摩道地皮多建3.3萬平方呎樓面,由17.3萬平方呎升至約20.66萬平方呎──「單從地價角度,會有6億元分別,但從整體發展來說,發展商的利潤會有10億至15億元的差別」﹝註二﹞。法官這次直接推翻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放寬地積比及高度限制,是以對法律文件﹝即西半山分區計劃大綱圖S/H11/13的註釋及說明書﹞的解釋來決定城市規劃問題,「對周邊景觀的影響」等重要規劃原則,卻被視為「學術問題」,不作處理﹝註三﹞。對法官來說,更重要的是其他地產商在衛城坊附近也建了超過五十層高的住宅,如果單單拒絕太古的放寬申請是不公平的﹝註四﹞。我們發現,法庭傾向保護「賺更多錢的權利」,多於城市環境。

發展商總是想多建,市民則普遍不想城市密度再高下去。但誰有錢玩得起司法覆核,挑戰城規會的法定規劃圖則?測量師對記者說:「一個項目動輒涉及數十億甚至過百億,花數千萬或億元(他估計的訟費)去試一試(覆核),從商業角度,肯定值得做。」﹝註五﹞如此法律制度,「為什麼不准我多建」自然成了核心問題。

二﹞提到城市規劃,大家只知道城市規劃委員會,但太古地產一案令大家發現,屋宇署絕對是另一個關鍵部門。太古地產多年來一直未能說服城市規劃委員會,提高衛城坊地皮的地積比和高度限制。到2003年,太古逕自向屋宇署遞交建築圖則﹝按:所有建築圖則都要經屋宇署的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才能開工﹞,將衛城坊地皮約40000平方呎的可建樓面,「推上」相連的西摩道地皮,變成上述63層高的單幢「摩廈」。這項申請明明涉及各種城市規劃問題,也明顯地可以令地產商多賺幾個億,卻沒有經過城規會的法定諮詢程序,僅由屋宇署閉門決定。當受到質疑時,屋宇署就說自己「主要是睇《建築物條例》,和城規會及規劃署是不同的部分」﹝註六﹞,掩藏部門的特權。

追究起來,近年之所以出現一大堆摩天住宅屏風樓,很大的責任在屋宇署。因為,除九龍半島因機場搬走而放寬樓宇地積比率外,其他地段的地積比率並沒有大變﹝當然不等於說本港的地積比率水平可以接受﹞。摩天巨廈激增,是屋宇署對地產商實行了多種豁免計算地積比率的優惠﹝例如「環保」露台、底層交通交匯處等﹞;由於缺乏高度限制,地產商便拼命將新增可建樓面往上堆。還有一種明益地產商的優惠:只要他們在大廈周圍提供一些「公眾通道」,地政總署﹝另一個關鍵部門﹞就會在地契裏增加可建樓面。以灣仔的中環廣場為例,這座七十八層高的「摩廈」,地積比高達18倍,超過原來規定至少兩成。明塞錢給地產商後,換來什麼呢?一個私人擁有、私人管理、可以隨時封閉起來的「公眾通道」﹝註七﹞

註一:屋宇署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資料月報。
註二: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蘋果日報。
註三:判詞第一三五段、一三六段。
註四:判詞第六十八段。
註五: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明報。
註六:某主流媒體記者向筆者引述屋宇署職員的話。
註七:參Cuthbert, Alexander R. and McKinnell, Keith G. (2001): 'Public Domain, Private Interest—Social Space in Hong Kong,' in Pu Miao, ed., Public Places in Asia Pacific Cities--Current Issues and Strategies. The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圖:衛城道與西摩道交界的太古地產地盤。周圍已經建滿了四、五十層高的住宅,圖片來自這裏

ps:本文原刊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明報,文章寫得倉促,有關判詞的看法是依據主流報章的引述。現在回到看判詞原文,覺得記者的報道不太準確,我找出相關段落,讓讀者自己去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