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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徇私舞弊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教育之所以腐敗, 除了制度問題以外, 人治是一個舉足輕重的關鍵.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辦學多年, 新聞界報導其內哄醜聞已不少. 學生投訴制度腐敗每年有之, 卻不見有改善跡象.有投訴至教育局者, 所得回應卻令人費解.教育局認為, 他們限於城市大學本身的法例, 無力對校方的缺失進行監管調控. 換句話說, 他們明言主張大學"自己監管自己".  這是哪一種類的行政立法? 無論用common sense或一般邏輯都解不通, 實是荒謬之絕.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及研究生院的回應, 顯失公平之處,更是聞所未聞. 第一, 學生要拿回被評作不及格的試卷看看, 也算合情合理. 他們拖延一年過後, 塗去老師的在旁的評語, 才發放之. 且言塗抺是有必須的, 因為要保障老師的私隱云云, 這夠荒謬罷? 若批改是公正且依循marking scheme的, 根本沒有必要塗掉痕跡. 比如一個會計做的賬目,交給別人察看時, 能否以寫下的數字是個人私隱的理由, 而趕快塗掉它? 這在刑事法而言, 無論添加或減掉,懷有不法意圖的, 都能以做假賬入罪. 且是毀滅證據的行為.  在行政法方面, 根本就是嚴重的行政失誤, 徇私舞弊和瀆職.  在中國法而言, 這豈止是行政問題, 還是刑事罪行呢. 公道自在人心, 塗去批改痕跡,法律上是非法的行為,道德上是壞的行為. 城大研究生院院長和城市大學校長對此還可裝作看不見嗎?

第二, 學生要知道分數是合理的. 一個Grade由多次功課兩次考試的分數組成. 學期未最要緊的分數,都沒有一一揭露.有些學生信箱裡有分數字條,有些卻沒有. 學生要求知道分數一年有多, 城大校方仍未願意公怖. 沒有分數,沒有批改痕跡,誰知批改是否正當,合理和公正.

第三 ,  除了分數和批改情況, 學生要知的,是每個課目,毎項考試功課的佔分(weighing). 如果weighing隨時可以更改, 評分又怎會公正? PCLL小册子所列的不清楚,當然給日後改weighing好辦.但這會是一個負責任的行政嗎? 至少學生要校方確認其毎課目的weighing,應即時回應. 一年後才肯文書回答的,能避過學生群起說貨不對辦以外, 卻得個鬼祟掩飾之污名. 一群學生一年前口頭詢問而得的weighing, 又跟一年後校方文書上所確定的不同.

第四, informal review procedure是校方在城大規則(Academic Regulation)所定的. 用意是使學生可以透過跟評分老師協商的機制, 防止老師改錯的失誤. 然則,其執行卻出現了問題. 有學生能以電話或電郵找到該老師, 但有學生留言於電話, 沒有得到回覆; 電郵之卻得"老師休假"的電郵回應. 結果, 有多組學生不及格的,跟老師討論批改內容後,取得合格, 自然到處張揚, 取得本港律師之執業資格. 有學生卻得不到校方賦予毎位學生應有的權利, 投訴也無門, 被取去律師執業資格的机會; 校政無疑顯失公平, 且漠視公眾權益.

第五, 城大法律學院對學生作弊合作做take home考試習作的投訴沒有正確處理,是嚴重的行政失誤.  以往中學會考作弊的個案, 巳由警方成功檢控. 年前,香港大學更把一群作弊的PCLL學生踢出校, 但城大律學院PCLL負責人卻電郵所有學生, 指令他們可以繼續討論合作.  交卷在即, 突然批準合作對巳做完的同學很不公道. 這批準之舉無疑是鼓勵未來從事律政工作的學生同流合汚,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作為法律教育的一個重要机構,還有教育目標和职業道德嗎?  研究生院調查一年, 沒有對以上事項作回答, 只勉強同意法律學院把投訴學生踢出學校的決定. 還回應道批改痕跡能否讓學生知道,有待私隱專員公署的決定.  還是一個拖字訣罷. 教育局回電郵說"城大是自我監管的, 他們沒有能力調控"云云.  

結果, 城大PCLL評分混亂,學生變相投訴無門;行政失誤,徇私和瀆職的事情是我們作為市民最關心的.這個地方也提供了公開公共組織徇私推卸責任的情況. 

事實上,這些行政不當,政策的不一致性和執行上不合法之處, 涉public interests----公眾權益,市民有知情權,香港律師公會一向對香港法律教育作監管調控,應立刻予以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