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長毛憂港府就公安法提請釋法

 終審法院開始審理「長毛」梁國雄和兩名前學聯成員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的案件。梁國雄擔心特區政府將就《公安條例》提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釋法,再次推翻終院判決,政府代表律師將於明天答覆。

  二○○二年二月一批示威者未有通知警方,由遮打花園遊行到警察總部,抗議社工梁俊威被控用揚聲器襲警。警方引用《公安條例》控告當時仍未做議員的梁國雄組織非法集會,前學聯成員馮家強和盧偉明則被控協助組織非法集會。裁判法院其後裁定三人罪名成立,判各人自簽五百元守行為三個月。三人不服提出上訴,在去年十一月被上訴庭以二比一駁回。終院昨天開始審理三人提出的終局上訴,是終院首次就《公安條例》的合憲性作出裁決。

政府代表律師今答覆

  選擇自辯的梁國雄昨天在庭上質問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會否就《公安條例》提請人大釋法。他指出,《公安條例》授權警方以國家安全理由限制遊行集會自由,可能被視作是中央管理事務或涉及中央特區關係,須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中有關遊行集會自由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若政府有意這樣做,終院再審下去都沒有意思。

  由於梁國雄今天要出席立法會會議,案件今天將休庭,麥高義將於明天答覆梁國雄。

  代表馮家強和盧偉明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公安條例》多項條文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終院應宣告有關條文無效,改判三名被告無罪。

市民對法治評分微跌

  李柱銘指出,政府只可在「經法律規定」下,對遊行集會自由實施「民主社會所必須」的限制;《公安條例》授予警方太廣泛權利,容易被濫用,例如警方曾要求七一遊行的組織者將遊行人數控制在五萬人、每二十名示威者便要安排一名糾察,若有五十萬人遊行便需要二萬五千名糾察,以及向示威者提供充足食水等,都是不合理的限制,不符合「經法律規定」的原則;他又引用英國和澳洲法例,指《公安條例》要求組織者在七天前通知警方,並非「民主社會所必須」。

  此外,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調查顯示,曾蔭權出任署理特首後,受訪者對香港的自由、文明、治安、廉潔和公平的評分均有所上升,惟獨對法治的評分輕微下跌,相信是與人大再次釋法有關

信報財經新聞  
200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