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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版權模式之惡:所謂的「版權持有者」

 看看作品的質和量皆十分豐饒的古代中國,那時人人都在創作,卻從來沒有「版權」這回事。雖然說單是賣文舞墨的,畢竟生活澹薄的多,但因為人們懂得欣賞好的作品,懂得尊重好的作家,根本不必巧立什麼版權名目,去聲稱我某某人很尊重創作、尊重作家。

而今天經常掛在大商家口邊,並把它說成是「尊重創作」同義詞的「版權」,其實在300年前才出現,與人類上千上萬年的創作文化相比,「版權」只是一個試行了很短暫的實驗品。「版權」又稱「著作權」,它限制了人們是否允許複製、出版、演出、上映、作品、改編、再創作、播送、出租、外借、記錄、傳播作品。只有擁有版權,或者得版權持有者授權的人,才能進行這些行為。換言之,版權不是一種一般人都享有的「權利」,而是一種只有某些人或團體才能享有的「特權」。

版權的設立,原意是要保護作者,並藉此促進創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說法是:「〔透過〕提供公平經濟報酬的形式〔,〕對創作者給以〔按:給予〕刺激,因而對人類創造力至為重要。這種權利制度〔,〕使創作者確信在傳播其作品時〔,〕可不再擔心遭受未經許可的複製或盜版。這反過來又能使全世界更多人享有並提高文化、知識和娛樂的樂趣。」(註1)

 然而,對作者提供經濟報酬,是否真的是作者唯一目的?提供經濟報酬的過程,是否真的公平?「未經許可的複製」,是未經誰的許可?這又引伸到,禁止這些「未經(不知誰人)許可的複製」是否真的保護到作者?如果大家看到的事實,是作者或作品不被保護,甚或受害,與作品本來的創作目的背道而馳,那麼人們不會灰心嗎?還會願意花心血去創作,然後眼巴巴看着作品被利用來進行背棄自己願望的事嗎?這樣又如何營造一個促進創作的環境?

 上述的問題中,不少的癥結所在,就是在於版權法例所保護的,是「作者」本人,還是另有其人。翻查現行版權條例,他們所保護的,恰恰就不是「作者」,而是所謂的「版權持有者」。

 理論上,一件作品誕生,它就自動有版權,版權的持有人就是作者自己。然而,「版權持有者」是一個可以轉移的身份,透過買賣,「版權持有者」這身份變成一種貨物而已。當作者不是「版權持有者」後,法例所保障的東西,就再與作者無涉。

那些擁抱「中環價值」、「晚期資本主義」的人,看到這裏,必定會聲大大地說:「唓!是作者自己願意賣出,他又收到了錢,正當交易,你情我願,你在吵什麼?」然而,作者是否真的「願意」賣出、真的「你情我願」?這場交易是否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下進行?還是只不過是一份別無選擇而簽下的「不平等條約」?如果交易明顯地不公平,如果那是一份別無選擇而簽下的「不平等條約」,這亦只是一場背叛公理的交易,絕不可稱為「正當」交易。

 偏偏,要購買作品版權的商家,往往財鴻勢大,他們佔據甚至寡頭壟斷了幾乎整個媒體空間。作者一個人,除非他本身擁有可跨界別地呼風喚雨的超然地位,否則即使他在文壇出名,也絕不會比商家強,更莫說是新手了。加上媒體空間被大商家寡頭壟斷,作者跟哪個商家叩門,他要被迫接受的條件都是一樣的不平等。假若作者不肯接受那些條件,OK,他的書永遠不能在媒體空間裏曝光,你要自資印刷,也沒有發行渠道,蝕過上架費後,還被扔去不知哪個書架的哪個角落。

 筆者很小的時候,就讀過福爾摩斯的版權問題這個案。當時柯南道爾寫好了首本福爾摩斯小說後,出版社要求以5英鎊買斷「福爾摩斯」的所有版權,否則便不為他出版。柯南道爾雖然不願意,但也別無他法,被迫接受。後來該小說十分暢銷,柯南道爾為了取回「福爾摩斯」的版權,以便他繼續創作福爾摩斯故事,卻花了25英鎊。

 今天,博益的眾作者在合約上簽下名字,把作品的100%版權,甚至是自己終身的創作作品版權,售與博益之時,處境亦大同小異吧?

現行版權法例只保障「版權持有者」而不保障「作者」,把「作者」與「版權持有者」完全分開,作者對其作品能持有的版權可以是零,那麼,法例在設計上就已是一個深坑,令作者容易處於「零權利」的位置。當大商家利用自己的媒體佔有率、寡頭壟斷等的不公平優勢,輕易成為「版權持有者」後,就可以做出許多違背作者意願的事。嚴重的話,就像這次博益結業事件般,終身剝奪作者把作品發表的權利。

 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隨着大家對公義認知越趨深入,法律也應當作相應的調整,以維護社會的公理。既然問題出在現行版權法,政府就有責任去修訂它。法例可以列明,不論如何出售、交易,作者永遠都是「版權持有者」之一;又或者,列明當一間公司不能履行其責任時,版權自動落回作者(或作者的後人)手上;又或者在法例中列明「作者」這身份,加入對其作保障的條文,例如「作者」有權以法律途徑,禁制「版權持有者」作出已表明屬違反作者意願的事。甚至為媒體空間的寡頭壟斷現象,制訂「反壟斷法」……

 條文確實要如何寫,有待專家研究。正如一條堤壩缺了口,確實要如何補回,就得靠工程師指揮。但像筆者的普通人,也看見到這缺口,也知道必須補回它。否則,任由現行版權法例這缺口繼續存在,為了個別既得利益者而不肯補回,一會兒後,原意是保護創作的壩石,會變成砸死創作的碎石,連同洪水把創作之村淹沒。

註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官方網站: http://www.wipo.int/about-ip/zh/about_copyright.html 。此外,香港知識產權署的說法可見: 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

前篇:
博益結業事件反映當下版權模式之惡(內含延伸閱讀連結)

回應

版權

不可能立法保障作者. 就像你造了一隻杯, 賣了出去, 這隻杯就不再屬於你.

要倡議的是, 是不要再立死約, 而是容許作家有條件買回版權.

在互聯網時代, 自資出版不再是天價, 作家的聲音也大了一些. 事實上, 現在還需不需要賣斷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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