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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揚歪理的自由

  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所作的討論中,支持一方以人權反歧視作為其論據,而反對一方以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作為反對的理由。支持者是希望同性戀者可以免受歧視,可以不因為其性傾向而受到不必要並不公平的對待。有同性戀者因其身份而被拒租屋,又有人因其同性戀者的身份而被打、被解僱。由此可見,立法其實同時是去保障同性戀者的「不虞匱乏的自由」及「免於恐懼的自由」,然而四大自由中的另外兩項,即「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卻又是反對立法的理由,孰是孰非,一時間令人答不出來。四大自由,是否有矛盾呢?
  其實不然,自由背後,有一項極其重要的前提,「在不傷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為此本人特意再思考「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的本質,發現兩者背後,都隱含著另一種自由,我名之為「宣揚歪理的自由」。「宣揚歪理的自由」,其實是指「在不傷害到他人的情況下,任何被視為歪理的論調均應該能夠被提出」。若說有言論自由而沒有宣揚歪理的自由,是絕對說不過去的。因為言論自由的言論就是包括所有正確及錯誤,而又不傷害他人的言論。至於傷害到他人的言論,其實就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至於宗教自由方面,道理也是一樣,每一種宗教均認為其論調是真理。若說是沒有「宣揚歪理的自由」,當某種宗教為大多數人所相信時,就很容易會把其他宗教消滅(因為其他宗教是在宣揚「歪理」)。因此,任何宗教,無論其論調如何荒謬,只要其所作所為不觸犯法律,對社會大眾無實質上的傷害,及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就不應被禁止。
  但「宣揚歪理的自由」本身能否成立?為甚麼歪理應該能被提出?以下將作出解釋。人們常認為,只要知道某一真理,其他跟真理有衝突的都是歪理,所以就應該被禁止。他們不理解一件事實:真理的力量不在於以外力禁制歪理,而是被歪理圍繞著時仍可將歪理擊破。任何人若認為自己手握「真理」,要做的不是禁制一切有悖於其「真理」的「歪理」,而是把那些「歪理」擊破,以印證其所掌握的是真理。再者,人根本不可能掌握全部真理,禁制無害的言論,絕對會妨礙尋求真理的過程。除非有數學或邏輯證明般強而有力,否則任何論調均不應於未聽取並反駁反對意見前就確認為真理。縱使在聽取及反駁反對意見後,仍然不應禁制其他言論,因為我們不能排除現在未有人有足夠的識見去洞悉錯誤的可能性。總而言之,就應該像科學理論般,最堅固的科學理論,也得接受其他理論、實驗的挑戰。
  「言下之意,是否不應就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呢?」非也,因為歧視同性戀者的方式不只言論一種,再者,若言論對同性戀者構成實質傷害,就不應容許有人假借言論自由之名作擋箭牌。如果不構成實際傷害的話,縱使是被我們認為荒謬絕倫的論調也不應被禁止。因此,我認為,只要這一句話不構成對同性戀者的傷害,教會可以繼續宣稱「同性戀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