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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改紅灣藍圖 不違法治精神

香港有幾個濫用得特別厲害的名詞,一個叫 "自由市場",一個叫 "私有產權"。等而下之的還有 "營商環境","法治精神"、"合約精神" ......等。但是,把這些名詞當咒語一般地念的,往往就是法盲。湯家驊在這篇文章,只是從最基本的普通法法學常識開始,讓那些口口聲聲躲在法律名詞背後的法盲,知道甚麼是 "公法"、甚麼是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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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本月8日卻有報章社評指「大律師出身的45條關注組聲言要禁止發展商拆卸紅灣半島」,是「隨意踐踏合約精神」,令香港制度不可「取信於民」。該報更進一步批評,「議員不從制度上入手補救漏洞,卻迷信政府的權力,並且鼓勵政府不惜運用權力挑戰私有產權」,就算救回紅灣,也會犧牲香港的信譽。本月9日,《明報》的社評也認為社會大眾應該「尊重私有產權」,因為發展商「在法律上有權申請重建紅灣,只要符合正常的重建程序,有充足的諮詢和討論及補足地價」,重建最終是可以成功的。

明顯地,社會上不少人士誤將政府在公法(public law)下擁有的權力和它作為立約方在合約條文下擁有的私有權利(private contractual rights)混為一談。假若某發展商成功從政府手上購入一幅地皮,它是有權將該地皮發展成心目中最具利潤價值的建築物。在此情下,除非該發展計劃違反任何法例上的限制,否則政府只能行使法例賦予的審批權,批准該項發展。若有關計劃涉及更改土地用途或建築比例,一般做法是發展商只需補繳地價差額便可進行該項目發展。此原則體現了在行使公法下所賦予權力的同時,政府對私有產權的尊重。

但紅灣半島的情與此有別。在出售紅灣半島予發展商時,政府所出售的不止是該屋苑所處的地皮(否則價錢當不會這樣便宜),而是已建成的屋苑本身。有關的買賣合約裏明確訂明,任何發展商擬作的重建計劃必須嚴格遵守該合約的條文及該地皮的總綱發展藍圖(藍圖)。該條文使藍圖變為合約中的一部分,對立約雙方具法律約束力。假若任何一方擬修改藍圖,在合約法的原則下,它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在這情下,政府只是有如一般普通物業買賣的賣方或業主(landlord),它並不需要考慮合約另一方(即發展商)的權益,因為發展商簽訂合約已等同它同意嚴格遵守合約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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