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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和條文--談《百法百眾》

在電視節目《百法百眾》中,如果我們撇除了觀眾的選擇是一個情緒上的反映的可能性(例如「因為佢臭寸,所以我覺得佢犯法」),我們看到的是道理和條文的分歧。當觀眾被問及為甚麼哪人是犯法還是不犯法的時候,觀眾用的是一個道理上去理解事情。每一集請來作「專業意見」的律師,在揭曉答案時,用的則是法律條文上的規定,卻略過了道理的那一部分。那些給予「專業意見」的律師,每每會說根據某章某條所寫,怎樣怎樣是被禁止的,而剛才那個片段是或不是這個被禁止的範疇,所以他是犯法或不犯法。這一種「解釋」的方法,是完完全全地就著條文來說,而忽略了觀眾解釋自己想法是支撐的道理所在。換句話說,律師並沒有解答了觀眾的問題。可是,荒謬的是,每一個個案開始之前,主持人都會說一句「法理何在」。如果既然說得上「法理何在」,我們當然會關心法律的道理在哪兒,而不是條文怎樣寫而已。如果那只是一個把條文再說一次的地方,不如說「條文何在」而不是「法理何在」。

無線電視聲稱《百法百眾》只是一個提供一般法律意見的節目,但另一方面又說希望增加市民對法律的認識。如果根據現在的做法,不錯,無線確實是增加了市民對法律條文的認識,但沒有增加了法律的認識--因為節目的「專業意見」只是不斷地提供條文,而並非法律背後的道理。《百法百眾》的口號是「答中坐定,答錯無得剩」,不過「答錯」是甚麼意思?答錯的意思是,你沒有給予和條文相符的答案。和條文相符與否,和你的思考性、和你的道理都無關。既然只不過是是非題,又為甚麼要給予一個觀眾發表意見的時間?這豈不是說,無論你的理據有當充足或不充足,你都是鬥不過條文本身?或者,整個「答中坐定,答錯無得剩」的《百法百眾》其實就是要告訴你條文凌駕一切,包括道理和論據,無論你的道理多麼有說法力或多麼有思考性,你都是「答錯無得剩」。錄影廠就是社會,那表面開放的發表意見時間,其實都是要你做個順民,順從條文所寫,哪管它背後是多麼的不合理,否則你要被趕離錄影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