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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獨立媒體 - 知識共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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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大家齊唱我的歌：創意共享多麼多麼的高興！</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285</link>
 <description>&lt;p&gt;&lt;a href=&quot;http://www.flickr.com/photos/23553050@N00/2558003924/sizes/m&quot; /&gt;&lt;img src=&quot;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014/2558003924_5a40c6930f.jpg&quot; width=&quot;350&quot; /&gt;&lt;/a&gt;&lt;br /&gt;
&lt;em&gt;小弟弟開心地彈著琴，家姐向媽媽投訴說：「媽咪，弟弟侵犯我既版權呀！」&lt;br /&gt;
媽媽勸導弟弟說：「你咁樣做係唔啱架……」&lt;/em&gt;&lt;/p&gt;
&lt;p&gt;這個政府宣傳片，相信大家印象深刻：小弟弟快快樂樂的彈奏，被姐姐保護版權的意識打斷了，再由媽媽的教誨作結。&lt;/p&gt;
&lt;p&gt;版權 (Copyright) 本來的意思是作者賦予其他人複製流通作品的權利／協議，right to copy。可是，我們現在對版權的理解，卻變成一種限制流通的權力：「版權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該作品的所有權利。&lt;/p&gt;
&lt;p&gt;當姐姐堅持自己的作品是「版權所有」，弟弟不能隨意彈奏姐姐的曲調，亦不能修改或延續該創作。姐姐也許保護了自己的版權，但她大概不會得到弟弟的尊重和欣賞，更窒礙了弟弟培養藝術和創作細胞。&lt;/p&gt;
&lt;p&gt;&lt;strong&gt;保護版權≠尊重版權≠創意。&lt;/strong&gt;&lt;/p&gt;
&lt;p&gt;當香港政府於2006年初推出數碼版權諮詢文件，就把「保護版權」等同鼓勵和發展創意，而刑事化下載活動、定額賠償等建議，也是在「版權所有」式的「保護」框架下提出，沒有考慮到互聯網是一個分享資訊的平台。&lt;/p&gt;
&lt;p&gt;其實「版權所有」不一定能保護創作人，在出版與發行高度壟斷的社會，很多創作人被迫把自己作品的「所有權力」（All rights）交托給一些代理，作者自己失去流通作品的權力。&lt;/p&gt;
&lt;p&gt;同樣的情況出現在作曲、作詞、動漫、插畫等創作上。藤子不二雄大概萬萬想不到自己離世後，國際影業禁止「多啦A夢」（Doraemon，即叮噹）於網絡世界的自由流通。「圓圈加一點，圓圈加一點，下面畫枝波板糖再畫個呼拉圈，再畫個呼拉圈……」這首鼓勵讀者小朋友自己DIY動手畫和再造「叮噹」生命的歌仔，因企業全面落實「版權所有」而消音，粉絲要以身試法並承擔侵權的污名，才能「二次創作」，延續「叮噹」的故事。&lt;/p&gt;
&lt;p&gt;同樣地，「版權所有」亦不一定能保護創意產業。創意是教育、是美學、是胡思亂想的空間、是跨界的視野、是知識的累積與再創造，一個創意城市要多元的資訊、包容的態度、以及鼓勵自由學習、實驗和交流氣氛。&lt;/p&gt;
&lt;p&gt;當大型的跨國企業，以「版權所有」作為圖利工具，禁止版權產品自由流通，另一邊廂，彈性版權實踐則為個體和小企業的創造和生產，開拓更多空間。GNU通用許可證（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就為電腦和互聯網軟件發展，造就了軟件源碼自由流通的空間，讓程式編寫員可以修改前人的源碼，改善或創造新的軟件工具。Linux 就是以GPL的授權方式流通與發展。&lt;/p&gt;
&lt;p&gt;除了GPL外，還有其他型式的彈性版權許可證，而Creative Commons也是其中一種，強調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至於要保留甚麼權利，則由作者自己去選擇，選項包括：引用出處 (attributive)、非商業 (non-commercial)、不能衍生 (non-derivative) 和以相同授權條款流通 (share alike)。&lt;/p&gt;
&lt;p&gt;&lt;strong&gt;Creative Commons 降落香港&lt;/strong&gt;&lt;/p&gt;
&lt;p&gt;自去年中，港大的新聞及傳播學院開展了 Creative Commons 在地化的工作，在港大法律系一些教授的幫忙下，把國際 Creative Commons 的版權合約條款引到香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正籌備於十月份正式推出。&lt;/p&gt;
&lt;p&gt;在香港，最熟悉 Creative Commons 的社群，大概是網誌作者 (Blogger)。不少 Blogger 都採用了「引用出處」和「非商業」的授權，希望透過超連結與轉載的方式，與別人分享己見和交流。同時，又希望別人不會把自己的作品據為己有。&lt;/p&gt;
&lt;p&gt;可是，不論是「版權所有」抑或「Creative Commons」，blogger 文章被盜用的事類見不鮮，動漫迷小狼和他的朋友有關BL漫畫的文章，就整篇被人家拿去出版商業性的刊物了，結果政府知識產權署不理睬他，出版社裝聾扮啞……。&lt;/p&gt;
&lt;p&gt;&lt;strong&gt;互惠衍生的經濟&lt;/strong&gt;&lt;/p&gt;
&lt;p&gt;那麼Creative Commons究竟能不能保障 bloggers 的利益呢？這是上星期於獨立媒體離線沙龍中，Bloggers 和香港「Creative Commons」組織者的對話的話題設定。&lt;/p&gt;
&lt;p&gt;近四十個朋友冒著黑雨出席沙龍。一開始是Creative Commons臨時執行委員會成員之一鄭斌彬的簡報，接著是有關Creative Commons的法律效力是否能保障bloggers的討論，你一言我一語的說著說著，後來，有一位學校圖書館員按捺不了，批評討論過於強調個體的利益保障，回到「版權所有」的思維。&lt;/p&gt;
&lt;p&gt;其實談談利益也無妨。在互聯網的空間，每個人都是生產者，他們天天爬格仔、把照片上傳、於四面八方找有趣的東西以超連結與朋友分享，這些行為都不是為了金錢上的利益，而是享受學習、創造、交流和分享的過程，又或希望藉著互聯網的公共空間討論自己關心的社會議題。在這個空間裡，大家的共同利益是互相尊重和爭取更多上述活動的資源。&lt;/p&gt;
&lt;p&gt;正如Blogger小踢說，也許我們不應該問Creative Commons可以如何幫助我們，而是我們如何透過推廣 Creative Commons，使我們有更多資源去支持我們的網上活動。&lt;/p&gt;
&lt;p&gt;小狼更具體的舉例說，現在網上有很多歌曲和動漫的原創作品，一般都是在沒有版權聲明下自由流通，可是若該作品流行後被一些企業買斷版權，對方往往會落實「版權所有」，把在網上流通的作品版本移除。假若大家都能在發佈原創作品時使用Creative Commons的「引用出處」和「非商業」授權，就能保障這些作品，在出售給商業機構後，仍能繼續於非商業的領自由流通，成為大家日後衍生創造的資源。&lt;/p&gt;
&lt;p&gt;&lt;strong&gt;分享創意不是很美好嗎？&lt;/strong&gt;&lt;/p&gt;
&lt;p&gt;其實這種互惠衍生的經濟，一直是文化承傳的運作模式，每一代的知識都建基在上一代的肩膀上，知識的流通、累積和衍生正是人類整體文明發展的基礎。&lt;/p&gt;
&lt;p&gt;目前，香港Creative Commons的籌備小組，正密鑼緊鼓地籌備著十月份的開幕，而創意與教育將會是Creative Commons的核心關注項目。大家笑說，若Creative Commons推出後，政府宣傳短片中的媽媽會引導小朋友一同學習交流已是一大進步，但我們距離這一天看來頗遙遠，政府於今年初推出的第二階段數碼版權立法諮詢，仍舊提出附加賠償和刑事化串流式侵權行為等恫嚇式「保護」版權措施。&lt;/p&gt;
&lt;p&gt;小狼以其動漫界二次創作的本能反應說，「不要等政府的宣傳了，我們自己來改作那宣傳片！」大家拍手叫好，去片：&lt;/p&gt;
&lt;p&gt;&lt;em&gt;小弟弟開心地彈著琴，家姐向媽媽投訴說：「媽咪，弟弟侵犯我既版權呀！」&lt;br /&gt;
媽媽向女兒解說：「與弟弟分享你的創作，不是很美好很高興的事情嗎？」&lt;br /&gt;
媽媽再跟小弟弟說：「你以後亦要和姐姐分享你的作品，他日你成為大作曲家，記緊多謝姐姐對你的啟發。」&lt;/em&gt;&lt;/p&gt;
&lt;p&gt;本文以Creative Commons授權，請用於非商業用途和引用出處。&lt;/p&gt;
&lt;p&gt;（註：「大家齊唱我的歌」是台灣Creative Commons開幕時其中一隻音樂CD的標語。）&lt;/p&gt;
&lt;p&gt;文章同時刊於2008-6-18明報世紀版&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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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Jun 2008 14:15:52 +0000</pubDate>
 <dc:creator>阿藹</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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