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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檢控

「非法集結罪」惡法應予廢除

非法集結罪: 易成打壓請願示威工具 定義廣闊含糊應予廢除
(2010年12月20日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歡迎香港裁判法院裁決支聯會人員「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人權監察並指《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罪行的定義廣闊含糊, 容易成為打壓請願示威的工具,是典型的「惡法」,要求政府盡速廢除或作重大修正。

人權監察指1967年,港英當局為對付暴動,參考英國陳舊的惡法,將三人或以上的聚集訂為「非法集結」罪行,用以對付示威表達活動;67暴動之後,「非法集結」罪則用來對付黑社會「曬馬」,偶而也會用來對付示威者,尤其在警方找不到襲警、阻差辦公等藉口時,罪行元素廣闊而含糊的「非法集結」罪行,就成為方便的控罪選擇。

人權監察批評:「非法集結」罪行,可用以對付無依法申請、甚以警方批准進行的遊行和集會。只要是3人或以上的聚集,無論事前組織或臨時湊合,都可以適用。可見,啟動檢控「非法集結」罪的門檻很低,容易成為「百搭」控罪,對付稍有混亂的任何請願或示威活動。

從速修訂指引 所有襲警檢控需由律政司決定

香港人權監察得悉,陳巧文涉嫌襲警,被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陳巧文在庭外批評警方在證據不足下控告社運人士,是政治打壓。人權監察認為陳巧文的指控有強烈的理據支持。

現時本港法律有兩條內容相若、對襲警程度均無細緻分級、罰則輕重懸殊的襲警罪 (註1),讓律政司人員和警方有近乎毫無制約的酌情權、以至選擇性檢控的不當空檔,可以濫權,用來達至針對示威者和打壓表達活動的不當目的。

除陳巧文是被當局以《警隊條例》第63條檢控外,在本案之前的2007至2009年,共有24宗涉及示威表達活動的襲警檢控,無論案情如何,全數均被當局使用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的襲警罪檢控,無一例外,令當局的動機備受質疑,尤其是否警方正肆意以較重罰則的襲警罪檢控涉嫌襲警的示威者。

人權監察亦不希望見到警方在證據不足,沒有足夠定罪機會的情況下,可以逕行到法庭啟動的檢控程序,令被告受到不必要的纏訟。

包致金姪女案揭襲警法例荒謬性 兩罪任擇 警察濫用 律政司疏職 今自食其果 應從速修例 (人權監察新聞稿)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香港) 就包致金姪女襲警而獲法庭輕判,引起公眾關注,律政司昨日以判刑明顯地不足及原則上錯誤為由提出覆核。警方刑事及保安處處長鄧甘滿更承認,基於案情不複雜,當日負責案件的警官提出控罪時,並無徵詢律政司的意見。這種做法,無視襲警案件當中警方明顯牽涉利益衝突,有違司法公義。若果律政司無視司法公義,授權警方檢控時,將警方明顯牽涉利益衝突的襲警案件,也包含其中,更是不可饒恕的錯誤。

人權監察認為,警方在處理襲警案件時,現時實質上享有過大的酌情權,可以任意選擇罰則輕重懸殊的襲警罪作出檢控,既不合理亦不公平,而律政司則疏於職守,沒有履行《基本法》中主管刑事檢控的工作,實質上無節制的授權,縱容警方草率檢控,傷害司法公義,更損害公眾對檢控和司法的信心,更是難辭其咎。

馮炳德被屈:法官敵視關心社會人士的判詞

對示威遊行人士咁偏激地憎恨的法官判詞,
真係連專業律師都聽到口啞啞,
直稱天下第一人
馮炳德被人屈, 不單只屈到他入獄十五個星期,
仲要罰八千元俾個插水的差佬!
無端端毫無證據,法官竟然話馮生憎恨警察,喜歡襲擊警察!

正式係:
政治檢控乞人憎
警察法庭一家親
插水獎金八千蚊
警察個個都跌親
(鄧公小樺之審後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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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的兩個行動

1.

更正:1月7日 東區法院 聲援馮炳德的集會時間為上午11:30分,馮炳德將會在12:15分判刑

抗議任意起訴﹑政治打壓社會行動者
(1月7日 聲援馮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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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任意起訴 政治打壓社會行動者

日期: 
2009-01-07

更正:1月7日 東區法院 聲援馮炳德的集會時間為上午11:30分,馮炳德將會在12:15分判刑

抗議任意起訴 政治打壓社會行動者

1月7日 聲援馮炳德

稻子的另一個名字

Can you be an anarchist without any action /movementm /jail experience?

...jail wont be pretty, and remember i fucking love you and you will be alright,...remember we are everywehre. plant the seed and resist......

這首歌送給阿草先生
http://emblack.wordpress.com/2008/10/21/resist-because-it-matters/

-- emblack

「傷痕屬於戰士。」(1)

我想可以這樣理解你的話吧,Em。感謝你送我的歌和祝福。我也愛你,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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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遊行抗警權無限擴張 公民社會被打壓

日期: 
2008-07-13

致各位真正公民社會的成員:

週日大遊行: 齊建真正的公民社會 不要超級警權廿三條

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乃基本生活尊嚴的必要基礎之一。尤其當無權無勢的小市民遭到政府和大商家的欺侮,而又沒有任何途徑可以真正幫到他們解決問題時,除了上街,還有什麼方法去表達到自己的訴求?雖然,這一權利,在香港,是受到憲法保護的。然而,近年來,政府對香港異見人士有組織及有系統的打壓行動,動輒拘捕控訴的態度,已正在挑戰真正具有反對聲音的公民社會了!

公民社會再起動大遊行

  • 日期:2008年7月13日
  • 集合地點: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
  • 集合時間:1:30pm
  • 遊行路線:由警察總部遊行至遮打花園,之後會在遮打花園召開「公民社會再起動」討論會
  • (這一遊行路線展示我們離開權力中心,並走到象徵著尊重無權勢者的精神的遮打花園,因為這個公園曾成為無數維護民主、自由、人權的行動之聚集點。請注意:為抵抗公安惡法,此次行動將不會事先向警方申請。)
  • 民權行動組(聯絡人:楊先生 9722 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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