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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動輒釋法,敗壞法治──回應史泰祖

新民黨副主席史泰祖在《星島日報》撰文,為「外傭官司」尋求人大釋法辯論。又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嚇人數據,把邀請中央插手香港內政合理化。假如政府真的因為這件尚未審結的官司提請人大釋法、甚至令中央主動釋法,那麼一國兩制、司法獨立將又會再被削弱敗壞。

人大釋法沒錯是「合法」的權力,但法治不單是說誰主權力的問題,更要考慮法治的精神何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戴耀廷教授曾歸納出法治的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

史醫生在文章中言「香港作為法治之都,讓法治處理居留爭議是無可厚非的事,但當對法律條文有不同解讀時,使用人大釋法來解決紛爭無疑是有效而合宜的方 法。」曾我們細讀史醫生的立論,不難發現他心中所認為的「法治」,只是低層次的「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而已。當大家細心留意這次「外傭官司」,當可看 出要處理的應是法理問題,但政府、以至政客卻是在處理政治問題,並以「法治」為幌子,鼓動了仇外情緒。

一國兩制成空談

一個愛國公民:致中共中央的公開信

致中共中央:

貴黨近年來不斷突破道德下限,實在令人嘆為觀止,更使草民大開眼界,五體投地。

古語有云:"民以食為天。"我國今日的假貨劣食,世界聞名,當中以三聚氰胺毒奶粉之為害最烈。然而在貴黨的堵截下,所有食品問題都沒有了(只限牆內網站)只有貴黨聲稱是別有用心的人才繼續發佈相關消息和警告。

草民實在佩服貴黨的識見高明,原來堵截消息,是能夠解決危害十三億人的食品問題。不把毒食品當一回事,那就等於沒事了。的確是有中國特色且優秀的危機處理方法!

貴黨打壓趙連海,威脅其不足十歲的兒女,要他停止要求更安全食品,和爭取結石寶寶的賠償。真是把人性的醜惡面發揮得淋漓盡致!使草民瞠目結舌,繼而慶幸生於中華,得以見識何謂"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

早前搞得沸沸揚揚的李剛門,實在有賴貴黨的賈慶林,才能讓"大盜之行也,天下圍攻"的李剛得保烏紗。同樣地,在藥家鑫案中,貴黨又再故技重施,企圖昧惑大众。不久以前,錢雲會案都沒人相信是"車禍",難道人們還會相信藥家鑫這種冷血謀殺只是"激情殺人"嗎?

貴黨的創造力太超卓了,一宗又一宗顯而易見的謀殺,都可以幻化成各式意外和激情,可惜我等草民不能欣賞。

通識課談中國國情潛規則

今天上通識現代中國,臨落堂前有個六七分鐘的「卡啦位」,未夠時間開新課題。有學生想我說說趙連海的事,於是我跟他們講一下事情的最新發展--就是如無意外,他將會保外就醫。

接著便要解釋什麼是保外就醫。我一直跟同學說要全面理解中國國情和解讀相關新聞,便要了解中國的潛規則(雖然這些潛規則不會出現在教科書和公開考試)。保外就醫,表面上是指你是個罪犯,但國家認為你健康有問題,於是放你出去醫病。背後的意思就是繼續把你關起來,會令政府尷尬,但他們又不想把你無罪釋放,於是便說你有病,然後放你出來。

接著有學生問,「點樣證明你病到要出黎醫?」

我答,「國家話你有病,你就有病可以放出來喇!」

然後我跟他們說,保外就醫常會用在釋放在囚的異見人士的,例如魏京生。

Oh my God... 我說了魏京生,於是要解釋一下魏京生的故事,那就是發生於他們的教科書的第一頁的年代--那個偉大的開放改革的初期,而那時候的領導,就是鄧小平。魏京生大哥以為中國已經走出了文革的黑暗時代,於是貼大字報要求第五個現代化(學生們已很熟悉什麼是四個現代化),即是要求民主改革。於是便被監禁了。一關便是十幾年,然後被保外就醫,送出了國門。

另一位被保外就醫的是王丹。王丹不用介紹了,他們知道王丹為什麼被監禁。

政府一再淪為政治工具 有待施政報告回應 (人權監察930新聞稿)

政府一再淪為政治工具 有待施政報告回應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

(香港‧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 施政報告發表在即,康文署又因政治考慮,反口拒絕借場地予天主教團體為內地失蹤教會人士舉行祈禱活動;這宗事件,連同今年食物環境衛生署聯同警方兩度干擾支聯會六四悼念活動,食物環境衛生署聯同警方試圖阻撓七一遊行民間團體設置宣傳街站,以及近日海事處聯同警方阻撓保釣行動委員會出海宣示主權,令香港人權監察關注到,在特首曾蔭權管治下,今年香港的政府部門,甚至公務員團隊中部分人士,似乎正迅速「內地化」,淪為政治工具,蠶食香港的公共行政,敗壞香港的社會和政治生態,與嚴密控制思想自由的內地部門看齊,以不同的行政和法例為藉口,無理限制和打壓意見表達活動,損害香港的人權自由和法治。特區政府這種短視的限制和打壓,與香港的社會價值毫不相容,破壞香港成功的基礎,最終只會損害一國兩制。

人權監察促請特首曾蔭權在施政報告公開交代,如何確保公務員團隊和政府部門避免淪為骯髒的政治工具,曲解法律,濫用權力,用種種行政和法律作藉口,打壓市民的正常意見表達和政治生活,損害香港的人權和法治。人權監察亦提醒市民,共同監察政府的一舉一動,守護及捍衛我們的法治和自由。

學校系統與反民主、反自由、反人權、反法治、反公義的關係

http://www.boyangu.com/2010/07/theory_edu/

我相信寫這一篇文章,一定會激起教育界的憤慨。但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筆者不得不指出,香港青少年缺乏批判性和自省技巧,和我們的學校運作不無關係。

一般來說,單元主義、民族主義是民主、自由、人權、公義的大敵。中國古代的獨尊儒術和歐洲的獨尊耶教,都對人類造成莫大的創傷,故此筆者支持多元主義,但是這個多元主義卻不能和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和公義互相衝突。可惜的是,學校推行單元主義,卻是不遺餘力。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髮禁和服禁(必須穿校服),它們見證了一種文化霸權,一種宰制關係。其實,學生的髮型服飾其實與道德沒有甚麼關係;既不是殺人放火,又不是姦淫擄掠,為甚麼幾乎全部學校將髮禁和服禁視為最重要的管制?我不是說笑,我的學校伍若瑜就有一半篇幅的校規規管髮禁和服禁,至於其他學生的操行,好像也不是學校所注重的。而且,學校聲稱注重學生的守法精神,為甚麼不在校規裡寫明「遵守香港法律」?是不是學生觸犯法律比起觸犯髮禁服禁不重要?

人權監察對中大於國際人權日頒授法學博士予唐英年表示失望(12-9新聞稿)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香港)香港人權監察對香港中文大學於明日國際人權日頒授法學博士予唐英年表示失望,並質疑較早前唐英年指《基本法》沒有排除功能組別的言論是漠視國際人權法,藉詞度身訂做符合自己利益、與國際對普選及平等原則相悖的偽普選定義,以延續不公的功能組別制度,拖延香港落實真正普選的民主發展,剝奪港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據就普選定義劃定普世性標準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的選舉中,而選舉權必須是普及而平等的;[1] 而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等原則,是全面適用於候選人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及投票人士提名及投票各個方面權利和機會。[2] 但早前唐英年「《基本法》並沒無說一定要取消功能組別,未來普選立法會,只要所有人有兩票,都是公平平等的[3] 」、暗示功能組別與普選並存的言論,並不符《公約》訂明的參與投票以及被選的權利。

事實上,始於1995年,功能組別選舉已屢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猛烈批評為違反了《公約》的多條權利條文,充滿了無理限制、違反普及而平等、給予商界過大影響以及不合理對不同階層的選民有不同程度的歧視。[4] 不取消功能組別,只會延續不公平的選舉制度,令香港無法達至符合國際標準的普及而平等的真正普選。

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二)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二:〈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
(亦刊於星島日報。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九日)

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未及詳盡,當中列舉的測試結果披露對象,類別和人數之多令人憂慮,既乏法理根據,又超乎「真有必要才應知情」原則(need-to-know basis),未能充分保障學生私隱,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有關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

文件列明計畫的同意範圍,包括接受驗毒及把驗毒結果交給向學生提供專業支援的人員,包括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委派的個案經理、家長、校長、班主任、學校社工及學生建議的其他教師。然而,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9A條,掌管吸毒者資料的呈報機構,除非得到事主同意,再加上機構主管或禁毒專員簽名作實,否則不能向第三者披露有關資料。法例對披露紀錄有嚴格規定,如限定為執法或戒毒醫療用途及獲有關方面授權。當局不應繞過法律,以學生自願為名,以較低標準隨意披露驗毒結果。

警方勿插手校園驗毒計畫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一)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一:〈警方勿插手校園驗毒計畫〉
(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題為〈驗毒緝毒分開 保學生前程〉。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青年人犯事,社會應先窮盡法律外的途徑循循善誘,最後才由警方處理。若過早把他們交給執法機構,可能誤其一生,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及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北京维权律师群体抗压记

办理敏感案件的北京维权律师群体被整肃,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主管律师行业管理的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联手打压维权律师,目的是让律师无法执业,无法生活,最后被迫离开北京。

维权律师群体遭遇“考核门”

新一轮的整肃,到了5月底、6月初进入一个“高潮”: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七名律师江天勇、李和平、黎雄兵、王雅军、李春富及李和平的两名助手,都没能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律师年度考核登记。6月9日,查阅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平台,李和平律师的基本信息是:资格证取得日期是1996年10月28日,当前执业状态是“注销”。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所作为法人机构已通过司法局年检,所里其他律师都已通过考核登记,但就李和平这几名律师被挡在了门外。

鄧玉嬌案與第五權

由三權分立到第五權

十七世紀啟蒙時代出現「三權分立」理論,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互相制衡,防止政府濫權。

二十世紀出現「第四權」的說法,那是指獨立的傳媒,第四權對政府監察,減少了政府濫權、官員政客貪污瀆職的機會。

二十一世紀,有說已出現「第五權」,那是互聯網。

第五權這概念由 Ignacio Ramonet提出,指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很難避免出現濫權瀆職等問題,傳媒作為第四權,其因為商業運作和與權力的關係,很多時候也未能完善的監察政府運作。自從互聯網興起,網民能夠發揮言論自由此「民主基石」,不受任何權力的操控,真真正正地監察政府運作。

Web 2.0突破封鎖

現在的互聯網處於所謂Web 2.0時代,即是大量用戶產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高速流通、互為作用,當中的代表平台包括facebook, blog, twitter, youtube, 討論區等。這些平台每天都有大量的資訊流通,當中不乏一般平民對社會事件的第一手資料,也有不少是有見地的意見,具有新聞或參考價值的資訊,會吸引大量的用戶回應、評分、轉載,於是一些具爆炸性的事件,會像瘟疫一樣,突破政府和主流媒體的封鎖,擴散至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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