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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獨立媒體 - 杨佳 公平 法治</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taxonomy/term/500593/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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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律师角度看杨佳案：刘子龙律师致谢有明律师公开信</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666</link>
 <description>&lt;p&gt;尊敬的谢律师： &lt;/p&gt;
&lt;p&gt;您好! &lt;/p&gt;
&lt;p&gt;　　首先感谢您7月7日耐心接听我的电话并听取我对您未能公布杨佳行凶杀人动机的异议。看得出来，您是一位很有涵养和包容精神的人。 &lt;/p&gt;
&lt;p&gt;　　杨佳袭警一案不幸发生在上海闸北，您又有幸被当地公、检机关挑选为杨佳的辩护律师；由于争议巨大，您不幸又成为焦点人物，粘在一件轰动的案件上任人品评，我能理解您的苦衷。到后来您竟不接电话了，可见您的日子不好过。恕我直言：不接电话既是不礼貌的行为,也是懦弱和逃避的行为;您的郁闷是咎由自取，可能才刚刚开始。 &lt;/p&gt;
&lt;p&gt;　　杨佳到远在千里之外的上海行凶袭警制造六死四伤的血案，骇人听闻，后果严重。不知您想过没有：面对这样一个恶性的凶杀案，为什么公众、尤其是几百万、上千万的网民反而对上海公、检两方连连质疑并愤怒声讨？为什么对您的辩护人资格穷追不舍？为什么对警方办案非议不断、质疑不断？ &lt;/p&gt;
&lt;p&gt;　　经仔细浏览了公众在互联网上的反映，我发现公众的不满并不是对杨佳杀人的支持，事实上没有谁是赞成杨佳杀人的；而是对警方不能公开杨佳作案的动机、不能公开案件事实真相、不能依法办案的抗议。 &lt;/p&gt;
&lt;p&gt;一、先说您作杨佳辩护人这件事吧。 &lt;/p&gt;
&lt;p&gt;　　7月6日您通过媒体公布了您对杨佳行为能力的认定等内容，唯独没有讲杨佳作案的动机这一关键问题，公众就心生不满了，我也是在看到上述报导后给您打的电话。您既然担任了为杨佳服务的律师（虽然是受闸北区检察院召唤而至），不管是因何而介入这一案件，就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坐在辩护席上去干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要么就坚辞不受，或发现不妥后辞掉不干。当7月7日您对我说是因为警方的原因您不便向公众公布杨佳的作案动机时，我对您就很是恼火了：您是在看着警方的眼色办案，是在按着警方的要求办案，您并不是真正在为杨佳辩护。正是由于您错了位的表现，办案机关不公开真相以及无理拒绝北京律师辩护与经不起推敲之办案手法，才使得国人大为不满。所以我认为，您对杨佳一案事态发展到今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您躲不开，逃不掉，您要为您的行为承担责任。 &lt;/p&gt;
&lt;p&gt;二、您以利益冲突身份担任辩护人将会给您和杨佳及司法机关均带来损害。 &lt;/p&gt;
&lt;p&gt;　　绝大多数公众都发现您身为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又去担任杀害闸北区干警的人辩护违背律师法，而且意见特别大，快要到口诛笔伐的地步了。但您一直沉默不再出声，甚至干脆以不接电话来应付。您的做法太令人失望了。您不回应关于双重身份、利益冲突角色的质疑，说明您对公众反映的事实是默认的；我要提醒您的是：您如果真的以利益冲突身份的角色去为杨佳辩护，不但有违国家法律、伤害公众感情，您还会使上海公、检、法机关受到伤害：因您的不当身份如被强行推上杨佳辩护人位置去为杨佳“辩护”，不论您怎么辩、辩还是不辩，即使一审法院强行作出了判决、终审勉强维持了判决，在众怒沸腾的情况下最后上级司法机关和上级权力机关也会因程序失当而撤销案件发回重审的。那时上海市司法机关的面子就丢大了，社会反响也更大了。对此我很肯定。您顶着违反法律、冒犯公众的压力去讨好办案机关并配合其违法，但最终还是竹篮打水，人心丧尽，八面不讨好。 &lt;/p&gt;
&lt;p&gt;　　很多人说目前是公、检、法、律师四家共同对付杨佳一人，纵观您此前的表现与表白，此言不虚，实际上您在充当上海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道具和帮凶。我相信，因为有人无视法律、不计后果地推您作他们所需要的杨佳形式上的辩护人而最终会使案件变得峰回路转。您知道，死刑复核权已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像您第一次所讲“杨佳判死刑”，涉及死刑的案件国家是慎之又慎的，更何况是争议不断、违法办案前提下的死刑案件？ &lt;/p&gt;
&lt;p&gt;　　另外，您既然身为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为闸北区各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多年，承担着教化、培训吏、警之重任，为何这样恶性的案件、这样明显违法的办案行为在全国3000多个单位中却又偏偏都发生在您作法律顾问的闸北？公众有理由怀疑您的法律专业水准以及顾问工作的责任心。作法律顾问尚且做到这等地步，做辩护律师又能会好到哪里去呢？ &lt;/p&gt;
&lt;p&gt;三、杨佳杀害警员构成杀人犯罪，应受到惩办，这天经地义。行凶杀人的事情在哪个国家也不少见，很多人在特定条件下都会行凶杀人，但司法机关却绝对不能违法；英国先哲培根曾有一句名言“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杀人犯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是个体对个体的生命权利的侵犯，违犯的是法律的一个具体条款；司法机关违法损害的则是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其行为破坏的是公众对法制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最终屏障，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任，认为这道屏障不可靠了，就会走极端而选择暴力，就会发生凶杀及暴力事件。倘若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再进一步发展，很可能就是“杨佳”遍地，最后连杨志、杨幺、杨秀清都出来了。有人对“水浒传”作了个统计，发现梁山泊108条好汉中，竟有36名是受冤狱之迫害而走向梁山打家劫舍、替天行道的。由此可见，司法不公是社会秩序的最大破坏者。 &lt;/p&gt;
&lt;p&gt;　　社会这么大，出现少数几个行凶杀人者不足为奇；审了判了就是了；绝大多数人毕竟还是崇尚秩序、遵纪守法的。但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连起码的规则、程序都不能遵守，那是最令人失望、也是最能让公众产生不满的，因为权力的滥用足以危害到所有的公民。之所以有这么多人抨击上海司法机关违法办案行为而未来得及谴责杨佳，就是因为司法机关、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要远比个体犯罪危害大得多、后果严重的多。历朝历代的江山社稷都不是所谓的暴民、恶民推翻的，而是暴政刮民、民不聊生、吏治腐败、司法不公、贫富分化引起社会阶层对立、以致产生动荡的结果。只有不合格的司法机关和不合格的政府，从来就没听说过什么有不合格的国民。哪一天如果真的有了暴民、恶民出现，那也是以恶政、暴政的已经存在为前提的，因为人是社会的产物。 &lt;/p&gt;
&lt;p&gt;四、摆在公众面前的，已经有了一个杀人凶手杨佳，又有了一支老大不小的、不能依法办案的办案队伍，如果再蹿上台一位身份备受争议的律师在违法办案路上推波助澜，那事情肯定会更加混乱，公众的不满情绪更加强烈。 &lt;/p&gt;
&lt;p&gt;　　作为律师，我们有独立执业的自由，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不认同您“很为难”的理由，我认为您掺和在这不光彩的事件中，是为了媚权也罢，难为情也罢，捞取不值钱的资本也罢，出卖灵魂也罢，完全是您人生追求、执业信念的真实写照，与外界因素无关。我只看见《刑法》上有“强迫交易罪”，有“强迫劳动罪”，怎么就没看见有“强迫辩护罪”呢？ &lt;/p&gt;
&lt;p&gt;　　历来，国人同情弱势；杨佳袭警后，人们同情被害者及其家属；由于得不到事实发生的真相，在信息垄断面前公众又成为了弱势；在握有强大公权力的办案机关不遵守法律、执法违法的对比之下，杨佳受审又成了弱势；真相不能公开，杨佳母亲又莫名其妙地失踪，披露杨佳作案动机信息者又毫无依据、违法地被逮捕，杨佳父亲委托的辩护律师又被上海检察机关无理拒绝，上海警方那些不能自圆其说、漏洞百出的一面之辞发出后，使国人彻底失望了，同时也愤怒了。这就是公众呛声杨佳案的又一原因（当然不是赞成杨佳袭警杀人）。 &lt;/p&gt;
&lt;p&gt;五、您作为上海市闸北区的法律顾问，闸北公安分局的干警们应该都是您的同事了，您可以不对公众负责，可以不对法律负责，您不能不对您遇难的同事的家属负责吧？您应该把杨佳袭警杀死他们亲人的真相告诉他们，到底是什么原因使10名干警惨遭血案？杨佳到底是因何事、与哪些警员结下深仇大恨而袭警杀人？总不至于是每一个被杀死或杀伤的干警都得罪了杨佳了吧？总不至于闸北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所有警员都激怒杨佳了吧？我认为，您有义务把真相告诉他们，否则死者不瞑目，伤者气不平，家属怨恨冲天；如果不告诉他们真相，您会遭死者恨、伤者怨、家属咒。 &lt;/p&gt;
&lt;p&gt;　　既然闸北区政府和杨佳、杨佳母亲都信任您并推举您做顾问和辩护律师、既然有上海办案机关对法律都不怎么在乎的前提，您是不是索性把十名警员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方的代理人也接下来？一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可以减少很多律师看案卷的机会、会减少许多律师出庭听杨佳陈述的机会，您可以又一次协助上海市司法机关掩盖真相了！ &lt;/p&gt;
&lt;p&gt;六、在杨佳杀害上海警员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诉求得不到解决、纠纷长期不能疏导、怨积成仇、掷地有声、为讨说法宁愿赴死的青年；而作为被袭击方、也是办案方的上海公安机关，却是行为猥琐、举止失当、言语无据、不敢抬眼看人的办案机关形象；我们将看到杀人罪犯堂堂正正受审如同执法，而执法者藏藏掩掩办案活像小偷：这样的审判如何能起到平息民愤、打击犯罪气焰的作用？如此审判如何能警示公众守法？这样的审判将会把上海市的执法机关塑造成什么样的形象？ &lt;/p&gt;
&lt;p&gt;　　司法机关是公权之使用者，是公器；公器就是祭祀大典中的神器，必须以净洁之手、虔诚心情予以爱护及供奉！对公器不敬，如同往神器中便溺，是惹人神共怒的行为。公民可以选择生死，司法机关作为公器绝不能滥用，不能任由个别人玩弄，因为后人还要用它！ &lt;/p&gt;
&lt;p&gt;　　杨佳可以舍身赴死、毅然决然地去博命，上海市的公、检、法的执法行为竟不如一个杀人犯坦荡和磊落；你莫非企盼出现并参加一场杀人犯像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像小偷一样的审判吗？ &lt;/p&gt;
&lt;p&gt;　　杨佳不是什么英雄而是一个罪犯，但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守法和依法办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执法机关的执法不能公正严格，公众宁可倾向于一个敢作敢为的罪犯也不会选择违法的司法机关，今天的事情即是如此。 &lt;/p&gt;
&lt;p&gt;　　杨佳能敢作敢为去杀人，上海办案机关竟不能公开案件事实，这如何能让国人看得起？不公开事实真相、不去处分违法者而仅去惩办一个被逼急了眼的行凶者（也可能是受害者）何以能服众？ &lt;/p&gt;
&lt;p&gt;　　杨佳发出了挑战，以命相博，要说法；你堂堂司法机关竟不敢接招，不敢公开真相，猥猥琐琐，岂不是在承认自己理亏吗？ &lt;/p&gt;
&lt;p&gt;　　违法审判可能催生暴民，暗箱操作必然自毁形象。 &lt;/p&gt;
&lt;p&gt;　　我最担心的是：届时杨佳直面法庭，掷地有声的陈述，挺胸拔背的气势，宁折不弯的精神，为讨尊严目光直视慷慨激昂，一副毅然赴死之气魄；而我们司法机关如同盗窃分子一样躲躲闪闪、不敢公开真相、如同被审判者，这样的审判无异于给杨佳树碑立传，无异于在鼓励公众为杨佳唱赞歌，是司法机关在贬损自己的形象。 &lt;/p&gt;
&lt;p&gt;七、可以肯定，我和您的用意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帮助上海市司法公安机关；所不同的是，您想利用辩护人身份协助公安机关掩盖事实真相，不让责任人承担责任、不让上海市有关部门难堪；我的意图是公布真相、查找之所以发生杨佳袭警案件的深层原因，提醒上海市公安机关以及更高层的领导，为了社会和谐应该从根本上化解民愤，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宽以待民，减少对立，避免更多的杨佳出现；您的使命与我的企图之间的区别是外科医生疗箭伤时是剪断箭杆、敷上消炎药包扎还是刮骨疗毒的问题。 &lt;/p&gt;
&lt;p&gt;　　历史告诉我们，社会运行体制和管理方式决定着社会的发展方向，有了什么样的体制、管理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管理机制。就会出现什么样被管理者；宽容造就和谐，高压必出暴民；没有高俅，就不会有林冲，没有隋炀帝，就出不了瓦岗寨。只有不合格、不良的管理，您看哪个朝代、哪个国家选举出不合格的人民来了？人民永远是无辜的、无过错的，人民永远是循规走路的，只有在无路可走时，他们才会反抗。 &lt;/p&gt;
&lt;p&gt;　　审判杨佳，更重要的是找出血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讳疾忌医，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会有张佳、李佳、赵佳的不断出现。于国、于民，于警、于法都不是好事情，这是全社会一致的愿望，也是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 &lt;/p&gt;
&lt;p&gt;　　如果通过公审杨佳一案能推动国家法制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建设，干警的血也没有白流，他们死而瞑目。我相信这一血案的发生绝不是因杨佳与几名被害人之间矛盾才发生的，这正是所有公众迫切想知道的真相。六名干警死了，杨佳再死了，谁也不知因为什么而出此凶案大案，这难道就是上海市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结果吗？ &lt;/p&gt;
&lt;p&gt;八、“律师应仗人间义”，这是社会对我们行业的期望。我认为这些说法太崇高了，但做不到也没关系，可以不崇高，但不能卑鄙，至少也不能做违法办案机关的道具和帮凶吧？ &lt;/p&gt;
&lt;p&gt;　　我劝谢律师您还是要重新思考、重新定位，回到公众、回到司法正义的一边来。做合法的事，您有什么可担心的？您一不偷税、二不去嫖娼，怕什么鸟政府？政府本是纳税人养育的，政府本是为公众服务的，是纳税人的仆人，哪有堂堂纳税人怕仆人之理？政府有些部门的确达到了为所欲为、主仆不分的地步，就是由像您这样的一些试图捞取非法利益的人分一杯残羹剩饭的企图驱使下奉承、纵容的结果。如果社会文明，您拒绝一次违法有什么不可？如果制度黑暗、天下无道，您配合强权干一件坏事就能永远保得了自己、一劳永逸了吗？如果社会主义好，您也四五十岁，不算短命了吧？如果社会主义不好，再活多少年又有何意义？恕我直言，虽然您身为律师，但您的为人、胆识、气魄、明事理方面均不如杨佳（我决不是支持杨佳杀人的意思）。 &lt;/p&gt;
&lt;p&gt;　　如有不妥，请予批评。 &lt;/p&gt;
&lt;p&gt;　　并致&lt;br /&gt;
夏安！ &lt;/p&gt;
&lt;p&gt;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lt;/p&gt;
&lt;p&gt;　　　　　　刘子龙律师&lt;br /&gt;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晚 &lt;/p&gt;
&lt;p&gt;(来自:老百姓帮老百姓网 作者:刘子龙)&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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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Jul 2008 07:11: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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