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性普選定義 不容歪曲
人權公約下責任 不容否定
人權監察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二月
1. 早前,有政府官員指「《基本法》並沒說一定要取消功能組別,未來普選立法會,只要所有人有兩票,都是公平平等的 」[1],有親中人士更說普選定義由中央詮釋和決定[2],企圖否定國際人權公約中普世性的普選定義,將中國自行簽訂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抛諸腦後,無視其中有關普選的國際人權標準,指鹿為馬,硬說甚麼普選都可以有功能組別,甚麼《基本法》只講均衡參與[3],普選的定義似乎與《公約》無關,而可以由中央當局隨著它的政治需要而任意界定。
2. 人權監察認為,歪曲普選定義的言論漠視了國際人權法,與國際對普選及平等原則完全相悖的。歪曲普選定義的目的,不過是拖延香港政制發展,阻礙落實真正普選的民主,剝奪港人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用「均衡參與」的包裝宣傳,欺瞞公眾,以延續不公平的功能組別制度,服務特權份子和反對民主改革的權勢,讓他們繼續壟斷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權力,以保護他們的特權和利益。在這種不民主的特權政制下,受損的是無權無勢、對公共政策無影響力的普通市民。
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
刊於2010年2月10日《星島日報》每日雜誌來論
作者:莊耀洸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
近日有議員陸續表明將否決立法會補選撥款,實屬越俎代庖,僭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並侵犯選民藉補選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
剝奪所有公民參選權
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每名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更是全面涵蓋候選人的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至選民提名及投票各方面權利和機會。若立會否決撥款阻止補選,將違反該條文,所阻止的不僅是辭職議員的參選權,更是三百多萬選民的參與提名和投票的權利和機會。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主角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的主角,有權透過手中一票表達,包括決定辭職議員的去留、誰可進入議會及議會政治力量的分佈,甚至是否藉用補選作為變相公投以表達其普選的訴求,議員不應僭奪此等選民權利。若選民不支持補選以作變相公投,他們大可藉選票阻止該辭職議員重返議會。
高鐵兩地兩檢,嗚呼哀哉!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
撰文:皇家車
摘要:
高鐵香港段爭論集中在菜園村和高鐵站選址,忽略了一地兩檢的重要性。筆者認為要是無法一地兩檢,跨境高鐵的高速概念根本無法成立。
要是港府已跟內地達成高鐵一地兩檢協議,或者在一地兩檢法律研究有重大進展的話,政府官員早就呱呱大叫爭著領功了,但事實卻並非如此。鄭汝樺最近更親口表示一地兩檢法律問題極為複雜,又謂萬一不能一地兩檢,港府會爭取於內地各車站設口岸或仿效歐洲鐵路的車上檢云云,可見一地兩檢實施遙遙無期。政府的兩地兩檢執行方案流於爭取層面,有點像民建聯爭取乜乜爭取物物,此屬非戰之罪:內地邊檢方法由內地決定,不由港府掌握。
經過分析,筆者認為內地行政機關為了有效進行邊檢及達到成本效益,短途跨境旅客會於目的地作內地邊檢,長途跨境旅客則集中在龍華/石壁作內地邊檢,如此便將跨境高鐵的高速概念大打折扣。
故此,高鐵香港站一天未落實一地兩檢,議會內外反對政府高鐵方案撥款的抗爭便必須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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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批評公安越界執法 港警無動於衷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廿八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侵犯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自由,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亦質疑在場警員疏忽職守,並要求警方解釋為何否認有內地執法人員越境執法。
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箍頸帶走其中四名闖關投案的示威人士以及兩名記者回內地扣查問話,更消除他們拍攝的影像,更取去記者的回鄉證件。此舉侵犯香港市民在香港邊境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的自由,侵犯香港邊界,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要求內地當局追究有關的內地人員,發還記者等人的證件,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人權監察批評在場的警務人員疏忽職守,無法保障香港記者和示威市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他們的表達自由和採訪自由。人權監察並批評在場的警務人員任由內地執法人員非法越界,甚至在後者作出干擾示威和搶奪示威用品行為,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B條時,竟無動於衷。香港警員其後更任由他們越境擄走香港境內的示威人士和記者。
人權監察要求警方解釋:
- 在場的警務人員為何任由內地執法人員非法越界、違法干擾和破壞示威,擄走境內人士和記者?
- 事後警方為何否認內地執法人員越境執法?
莊耀洸﹕政改無視國際人權標準
刊於2009年12月23日明報(政制向前走——政改評論系列)
1987年民主派爭取八八直選以失敗告終,當時中央政府反對的理由是港英偷步,《基本法》還在草擬,倘在1988年已引入部分立法局直選議席的安排,未必能銜接九七年後的政制。八八直選運動也不算徹底失敗,至少在1991年,立法局引入部分直選議席。
1992年的彭定康政改方案,當中的新增九個功能組別,被指不符合《基本法》。儘管《基本法》已在1990年制訂,而英方認為新九組並無違反《基本法》,故不存在肥彭方案不銜接《基本法》,但中方對《基本法》的理解跟英方大不同,結果立法局無直通車,要成立一個由委任產生的臨時立法會 。
千方百計阻民主
回歸後12年來,民意一直要求盡快普選 ,但人大常委在2004年否決07、08雙普選,復再2007年否決2012雙普選,及至今次政改諮詢,強調政制向前走,但不肯承諾取消功能組別,中央和特區政府 ,均不肯為2017年的特首選舉和2020年立法會選舉安排表態。
根據回歸前中國政府一直強調政制要銜接,未知最終方案,政制不應發展,現在中央卻鼓勵政制向前走,卻不肯就最終普選的模式表態,這豈不是前後矛盾?
香港人權監察:判決未反映聯合國權威意見 期望上訴能更維護民主人權
2009年12月10日聲明
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對今天法庭就功能組別公司票(又稱團體票)選舉辦法的判決,未能反映聯合國監察機構對功能組別選舉辦法違反人權的權威性意見,因而表示質疑。我們期望該案上訴時,更高級的法庭能按照憲制中的民主普選和無所歧視等國際人權標準,推翻公司票和功能組別小圈子特權選舉制度。
儘管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屢次強烈批評香港的功能組別選舉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多項條文,充滿了無理限制,違反了普及而平等的原則,給予商界過大影響,以及無理地歧視不同階層的選民[1] ,可是,社民連兩名成員,就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公司票是否違反基本法提出的司法覆核,今早卻仍被高等法院駁回。
法官張舉能在判辭中雖確認《基本法》第廿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憲法規定,卻沒有堅決加以維護。香港人權監察對此表示失望,認為判決有不足的地方,並期望有關人士就此判決提出上訴。
非常失望和遺憾:違反人權和侵蝕泛民否決權的政制方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香港)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對政府今天公佈的政改方案,表示非常失望和遺憾,認為政府的方案不單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和公約,對促進民主成分無甚實質貢獻,更可能危及阻止《基本法》倒退修訂的泛民否決權。人權監察亦正研究與其他團體,組織民間公投,供市民直接表達意見,以免政府壟斷對民意的詮釋。
人權監察指政府方案對促進民主成分無甚實質貢獻,例如方案:
- 對消除甚或改革傳統功能組別的缺點,交了白卷;
- 維持過高的特首選舉提名門檻,提名比例並無下降,提名實際人數卻有所增加 [1];
- 保留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猛烈批評的缺點,充滿了無理限制,違反普及而平等[2],給予商界過大的影響等等。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批評香港的功能組別選舉,以及整體的選舉制度,違反了多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 條文[3] ,要求採取即時有效的措施,以作改善;但是今天的政府方案卻交了白卷,並無落實有關建議,人權監察對此表示失望和遺憾。
第一章 山雨欲來風滿樓
1.19 兩地的矛盾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英國跟中國簽下《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香港的主權將於九七年七月一日交回中國,中國元首鄧小平也承諾日後香港將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並享有「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於是在同一國度之內,經濟上分庭抗禮,一邊是社會主義的規劃經濟(儘管中國已在改革開放,惟當年改革仍是農村為主,城中物價依然由官方制定),另一邊是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政治上更是南轅北轍,中國大陸由共產黨(中共)獨攬大權,嚴密監控社會,香港則過著自由但未有民主的日子。深圳河兩岸儼如兩個世界,各有各的法制、貨幣、文化,甚至語言和文字。要兩個截然不同的地方安然地共處一國之內,並不容易。九七年中聯辦(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前身為新華社)主任姜恩柱來香港就任時曾說:「香港是一本深奧的書,不易讀,要好好學習才能明白通透。」五年後他離任時還說這本書看不完,而且不斷在增添新篇章。如何操作「一國兩制」,在主權移交前已是充滿未知數,難以預測運作起來是什麼模樣,遑論怎樣才算運作順暢。日後大陸與香港之間的衝突,既是一國兩制運作起來的摩擦,更是中國「與世界接軌」時的考驗。
世上哪有一個國家會賣廣告叫人去熱愛它的憲法?憲法是法律,只可以遵守、尊重、維護卻不可以熱愛,市民受法律保護,是國家執法部門的責任。在成熟的現代公民社會,最熱愛法律的可能是律師,而人人當法治是理所當然,自然不會對一套憲法本身感恩戴德,最多是對有份建立這一套法律的人心存敬意。想來想去,熱愛一詞,只會是人民從沒有法治過渡至法治社會時才發生。這麼要不是香港在97年前不存在着法治,就是香港市民因某種原因不期望97年以後的政權並不一定會遵守及尊重法律,因此看到她居然會依法治港時「喜出望外」。
另外細心分析歌詞,亦可以發現作曲者某些奇怪想法是大開我此等孤陃寡聞之輩的眼界:
1.法律不是政客,不需要人擁戴、支持,要人民全力支持的,通常就是什麼主義、什麼藍圖、什麼計劃,有人支持就有人反對,換句話說,原來此憲法起草者心中有鬼,憲法竟然還要爭取人民支持。香港的新法治原來建基於民綷主義之上;潛台詞就是:假如一日香港政府、中國政府不得民心,基本法這套憲法就無謂遵守!
2.這種熱愛背後的心態原來是建基於功利主義:「讓國越富 家越豐 想安邦 先安家 既利國 這利家共享榮華」,思想好不滑頭;潛台詞就是我們支持國家實這套法律,因為香港要依靠中國才發達:想不想富貴,想發財就要守法。原來在新中國,連法律也要靠不停的收買人心來維護?作曲者是不是在曲線表明中國不得人心?
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釣魚台的爭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政府在土地上的主權爭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事務的一部分,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有香港永久居民企圖前往被外國勢力「佔領」的中國土地可被看成是涉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有權」(非義務)在考慮領土完整(想用共同開發解決,避開主權問題)、與別國關係(最怕開罪日本)、國民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以宣示「愛民」)等問題後,可以決定不讓香港人前往釣魚台宣示主權,並授權香港政府代為處理。
但為何香港政府要用其他似是而非的理由(牌照、安全和消防設施問題)?我想理由是若果動用到這條法,就會給人中央政府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感覺,嚴重不利中央及香港政府的政治形象。另外他們也考慮到「愛國主義」、「保衛領土」等思潮在民間非常熱烈,要是去得太盡太明顯,尤其是這個近著「五四」紀念的日子,若因此被人民視為出賣「國權」的「賣國賊」,會引起民眾不滿的情緒及社會不安,當中的政治代價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