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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被偽造的社會對立

在《國王的新衣》的故事中,國王最終沒有穿衣,就去國民面對展示他的新衣。原來事件是有後續發展的,有個小孩忍出住笑,笑國王沒穿衣。有個二打六官員出來為國王解圍,但解圍的方法不是說出真相,而是製造另一個虛構的對立:立即指責這個小孩沒有品味,沒有教養。這個二打六官員的行為實在很白目,但是,它竟然引起全香港圍繞着這個虛構的對立不斷跳鬼,群起爭論這個小孩的品味和教養。

動輒釋法,敗壞法治──回應史泰祖

新民黨副主席史泰祖在《星島日報》撰文,為「外傭官司」尋求人大釋法辯論。又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嚇人數據,把邀請中央插手香港內政合理化。假如政府真的因為這件尚未審結的官司提請人大釋法、甚至令中央主動釋法,那麼一國兩制、司法獨立將又會再被削弱敗壞。

人大釋法沒錯是「合法」的權力,但法治不單是說誰主權力的問題,更要考慮法治的精神何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戴耀廷教授曾歸納出法治的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

史醫生在文章中言「香港作為法治之都,讓法治處理居留爭議是無可厚非的事,但當對法律條文有不同解讀時,使用人大釋法來解決紛爭無疑是有效而合宜的方 法。」曾我們細讀史醫生的立論,不難發現他心中所認為的「法治」,只是低層次的「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而已。當大家細心留意這次「外傭官司」,當可看 出要處理的應是法理問題,但政府、以至政客卻是在處理政治問題,並以「法治」為幌子,鼓動了仇外情緒。

一國兩制成空談

司法獨立終於雙手奉上

第四次人大釋法。

終於,到了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的這一天。

《明報》主筆劉進圖今天以「終院憑政治智慧解危機」為題撰文,認為終院決定「先下手為強」,「在絕境中化慘敗為小勝」,更稱「這份政治智慧,值得本地法官借鏡」云云。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上任之初,曾經開宗明義說「法院處理很多爭議,原因各有不同,無論如何,法官只可處理法律問題,不可能解決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言猶在耳,假如是次就「外交豁免權」的問題而提請人大釋法,真的是考慮政治的因素,並對法官以「政治智慧」作出決定表示讚賞的話,實非市民之福。

雖然大家都明白「政治智慧」與「政治」不同,但是終院在未有「最終判決」前,以「臨時判決」形式先判了剛果可享「完全外交豁免權」,並同時請人大釋法,表面上是「人大釋法變成確認終院裁決」,但事實亦是,終院的「終審權」雙手奉上給人大了。

普通法的核心之一,是法律的解釋,權在法庭,不在立法機關,終院自行放棄這個權力,不作終審,已經是把內地的成文法系統凌駕於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之上了。

這是一個影響深遠的決定。

有了這個判例,無疑是為了日後由終院提請人大釋法大開綠燈,一切都變得更為容易,溫水煮蛙,香港的法制加快了跟內地「融合」,令香港仍然賴以自豪的法治精神,最終都會趨於消亡。

莊耀洸:《從專業操守看學校挺遊行》(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2010年7月7日,題為《強迫參與政治活動 違教育精神》)

莊耀洸:《從專業操守看學校挺遊行》
(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2010年7月7日,題為《強迫參與政治活動 違教育精神》)

上月中,有報道指有學校涉嫌要求教師參與6月19日之「撐政改遊行」,有關學校斷言否認,又有學校被指涉嫌強迫學生參加該遊行,傳媒報導後,學校取消有關活動。

上月初,筆者友人到屯門一所中學應徵當通識科老師,小組討論的問題是對政改的「立場」,關鍵是一位稱職的通識科老師,與他對政改的立場無關,而是與他的分析能力有關,倘話題敏感(如涉政治、宗教、同性戀等議題),應著重分析角度而不應問應徵者立場。

我的那位朋友恰巧同時應徵中文大學某學系的行政主任(EO)職位,筆試的問題是對中大永久放置民主女神像的看法。這個在中大極其敏感的話題,竟要求應徵者表明心迹,不難令人聯想出題的動機,是否與政治審查有關。

從目前的案例而言,資助中學和受教資會資助的大學,均受《香港人權法案》所規範,人權法第一條禁止基於政見或其他主張而受歧視。《基本法》第27條和《人權法》第17段同時保障的示威自由,理應包含不示威的自由。若學校涉嫌強迫師生參與遊行,還可能侵犯《人權法》第15條的思想和信念自由。

張超雄 : 從街頭、議會、到權力中心

《明報》 2010年7月7日
張超雄 正言匯社社長/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

政改一役,峰迴路轉。各方立場急劇的起伏變化,令人目眩。像是坐過山車後,還未能定下神來,卻有種作悶的感覺。理性、感性、直覺、個人感情、群眾情緒、強烈的道德呼召、人性的軟弱、醜陋、盼望、寄望、失望等,全部交織在一起。令人感覺困亂!

有人說,政治是一種可能的藝術。但作為民意代表,我們可否為了可能而放棄底線和原則?若果說沒有放棄,而是寸土必爭後會繼續爭取2017和2020真普選;那麼,剛獲通過的2012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只有1200人的選委會,又如何一步到位地在2017年變成直選?基本法不是說明要循序漸進嗎?接受了這個只有1200個選民的方案,即差不多是放棄了2017全民普選行政長官的可能性。我們怎可能投下贊成票?

再看這個「改良」區議會方案,功能組別議席不減反加,雖然擴大了新增五席的選民,但不符合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最多可說是斜行了一步,而並非向前走。先別說這新增的五席能否「溝淡」功能組別,或是反令功能組別千秋萬代。事實上,這個方案從來不是泛民的底線,也沒有經過市民的討論,何以民主黨會從「張三點」後退到三個訴求,最後只剩下一個未經醞釀、沒有細節的「改良方案」?難道選擇了談判而放棄抗爭,因害怕被譏諷枉作小人,就一定要急於求成?

莊耀洸:亞洲價值污染普選定義 (亦刊於明報2010年7月1日)

目前政改爭論關鍵是普選終點有無保證,早前劉兆佳表示,香港政制只能按照《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及人大常委的決定來設計,不能引用國際人權公約,這是公然與聯合國唱反調,亦意味著所謂終極普選,亦不會合乎國際人權標準。

2006年3月30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香港的審議結論建議:「香港特區應採取一切措施,使立法會經普及平等的選舉產生,並確保對《基本法》作出的所有解釋(包括涉及選舉及公共事務的解釋)符合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可見,聯合國特別提醒解釋《基本法》須符合公約,而劉兆佳竟指不能引用。

過往,中央和特區政府一直重申,公約第25(丑)條有關普選規定因保留條款而不適用於香港。然而,聯合國自九五年對香港的審議結論,已申明有關保留條款無效,因立法局在1985年已引入選舉。此後,聯合國在1999年及2006年重申此立場,並指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公約第25、2(1)及26條。

聯合國從沒要求行政會議由普選產生,因行政會議自始自今全由委任產生,保留條款仍然有效。既然特區強調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那麼適用於165個締約國的公約最權威的解釋,當然是聯合國,而不可能是個別國家說了算。

提名機制不可含歧視性

張超雄 : 政改中央露底,倒曾迫在眉睫

《星島日報》一家之言 2010年6月9日
張超雄 正言匯社社長/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

醜婦終須見家翁,日前政改方案的最後版本終於揭盅,但令人驚訝的是,這個最後版本竟是原封不動,將今年四月時已提出的方案隻字不改地照搬過來。實在很難想像,經過516的變相公投、普選聯和民主黨與中聯辦副主任李剛會晤的破冰之旅,以及曾班子的政改起錨騷,特區政府拿出的竟仍然是一個已被泛民事先聲明必然否決的爛方案。曾班子對政改的處理,就像在六四前夕沒收民主女神像一樣,令人摸不著頭腦。

這個方案之所謂「爛」,在於它比2005年的政改方案更為保守。當年政府建議負責選出特首的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至1600人,新增委員包括所有民選區議員,現在的方案是卻只將委員人數增至1200人,就連大部份區議員都進不了,民選成分更少。方案其餘部分則基本上是翻叮2005年方案。

拿出一個已於五年前遭到否決的方案,而且再要退步一點,然後交給立法會表決,曾蔭權難道就是如此履行其「徹底解決普選問題」的選舉承諾嗎?算了吧!泛民除了否決方案,實在沒有另一個選擇。但曾蔭權明知如此,為何還要浪費大量公帑,發動一個排山倒海式的超錯起錨宣傳攻勢?為何中央明知寸步不讓,卻要在516前後向普選聯和民主黨等招手示好,並高調破冰?

516,這是一場關乎時間的戰爭

政改表決前夕,民意調查之多令人眼花撩亂,結果更時有出入。在許多人心目中,民調猶如鏡子,映照社會的輪廓:某官員說錯話,民意反彈,反之亦然。然而有些時候,最好還是拋開民調。譬如說,當課題是橫跨廿多年時空的政制改革,甚至當我們想知道「五區公投」在其中的意義之際。

記得回歸後首十年,自己於遊行隊伍聽過上千次的口號之一,便是爭取0708雙普選,因《基本法》的政制部份寫到那裏便留了白,人們嘴裏遂喊得踏實一點;反過來說,那一由《基本法》劃定的時間邊界,倒真的予人循序漸進之感覺,畢竟立法會民選議席的產生進程是:20席(1998年), 24 席(2000 年), 30 席(2004 年)。但到了今天,自從阿爺說了不允許,誰可堅持2012年雙普選而不被人認定為荒謬?而早在04年的另一次不允許開始,0708這對年份更早已淡出我們的政治時間表。

如果說當下民主路線之爭存在於一派只講求原則,而另一則僅察言觀色,我希望提出第三條衡量的尺度:主體。這就是說:在這廿多年的民主軌跡中,我們提出過什麼重要的訴求?何者為已取得的成果?又那些是未實現的許諾?翻閱我們自己爭取政制民主化的歷史,你會發現,如果將今天的情景與之對照,真正荒謬的是當下,因為今人早已遺忘了歷史,如果不是遺忘自己是誰的話。

政改意見書:普世性普選定義不容歪曲 人權公約下責任不容否定 (人權監察)

普世性普選定義 不容歪曲
人權公約下責任 不容否定

人權監察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二月

1. 早前,有政府官員指「《基本法》並沒說一定要取消功能組別,未來普選立法會,只要所有人有兩票,都是公平平等的 」[1],有親中人士更說普選定義由中央詮釋和決定[2],企圖否定國際人權公約中普世性的普選定義,將中國自行簽訂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抛諸腦後,無視其中有關普選的國際人權標準,指鹿為馬,硬說甚麼普選都可以有功能組別,甚麼《基本法》只講均衡參與[3],普選的定義似乎與《公約》無關,而可以由中央當局隨著它的政治需要而任意界定。

2. 人權監察認為,歪曲普選定義的言論漠視了國際人權法,與國際對普選及平等原則完全相悖的。歪曲普選定義的目的,不過是拖延香港政制發展,阻礙落實真正普選的民主,剝奪港人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用「均衡參與」的包裝宣傳,欺瞞公眾,以延續不公平的功能組別制度,服務特權份子和反對民主改革的權勢,讓他們繼續壟斷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權力,以保護他們的特權和利益。在這種不民主的特權政制下,受損的是無權無勢、對公共政策無影響力的普通市民。

莊耀洸: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


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


刊於2010年2月10日《星島日報》每日雜誌來論

作者:莊耀洸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

近日有議員陸續表明將否決立法會補選撥款,實屬越俎代庖,僭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並侵犯選民藉補選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

剝奪所有公民參選權
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每名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更是全面涵蓋候選人的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至選民提名及投票各方面權利和機會。若立會否決撥款阻止補選,將違反該條文,所阻止的不僅是辭職議員的參選權,更是三百多萬選民的參與提名和投票的權利和機會。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主角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的主角,有權透過手中一票表達,包括決定辭職議員的去留、誰可進入議會及議會政治力量的分佈,甚至是否藉用補選作為變相公投以表達其普選的訴求,議員不應僭奪此等選民權利。若選民不支持補選以作變相公投,他們大可藉選票阻止該辭職議員重返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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