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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獨立媒體 - 基本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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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被偽造的社會對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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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type-filefield field-field-image&quot;&gt;
    &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
            &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odd&quot;&gt;
                    &lt;img  class=&quot;imagefield imagefield-field_image&quot; width=&quot;480&quot; height=&quot;320&quot; alt=&quot;&quot; src=&quot;http://www.inmediahk.net/files/column_images/306455_2308227758995_1648361319_2362542_436030960_n_6.jpg?1317458777&quot; /&gt;        &lt;/div&gt;
        &lt;/div&gt;
&lt;/div&gt;
&lt;p&gt;在《國王的新衣》的故事中，國王最終沒有穿衣，就去國民面對展示他的新衣。原來事件是有後續發展的，有個小孩忍出住笑，笑國王沒穿衣。有個二打六官員出來為國王解圍，但解圍的方法不是說出真相，而是製造另一個虛構的對立：立即指責這個小孩沒有品味，沒有教養。這個二打六官員的行為實在很白目，但是，它竟然引起全香港圍繞着這個虛構的對立不斷跳鬼，群起爭論這個小孩的品味和教養。&lt;/p&gt;
&lt;p&gt;菲傭居留權的爭議並非在於是否&lt;font color=&quot;blue&quot;&gt;所有&lt;/font&gt;菲傭都應該有居留權，這個知覺方式無異於集體思覺失調。其爭議在於，有沒有個別例子的菲傭，其實在香港有生活及工作能力，適合在香港定居，合符基本法廿四條的要求，只是因為《入境條例》不合理的規定，而令這幾位菲傭無法申請居留權。&lt;/p&gt;
&lt;p&gt;舉個例如果說，政府不再起用女性消防員，原因是女性的體力比不上男性，擔心她們在火場的人身安全。大家會如何想？這根本是性別主義。如果政府又舉出女厠或配套的行政不便為理由呢？這仍然只是隱性的性別主義，這些行政方便理由根本不是理由，而是砌辭。&lt;/p&gt;
&lt;p&gt;&lt;font color=&quot;#280&quot;&gt;我們知道女性的平均體力不及男性，但這又如何？我們就可以因此縱容性別主義？&lt;/font&gt;&lt;/p&gt;
&lt;p&gt;菲傭能否適應香港的生活，融入香港的文化，在香港不倚靠社會救濟而生活，這根本與居港申請人是否菲傭完全無關。香港不知怎的，有些人就是盲目崇洋，認為所有歐洲人或美洲人都比所有菲律賓人更能適應香港的生活。崇洋本身不是絕症，但崇洋崇到這個地方，真是無藥可救。&lt;/p&gt;
&lt;p&gt;不少人指出菲傭雖然本身能適應香港的生活，但他們將來會有下一代，香港的資源不值得用在低水平的這些人身上。這是妄想症。就算是更有錢人都不能預測他們的下一代有什麼水平。有誰能舉出壓倒性的論證，證明他們每個的下一代比菲傭每個的下一代更優質？&lt;/p&gt;
&lt;p&gt;我們（特別包括社運人士及影響香港較進步的力量人士而言［註一］）不必，也不應去因應這個命運而去討論菲傭對香港有少貢獻。他們對香港有多少貢獻，作為一般討論是可以的，但不應以此角度討論菲傭居留權的爭議。&lt;font color=&quot;#280&quot;&gt;我們的討論應該清楚說明，單以國籍與職業來討論貢獻／福利消耗，是不相關的歧視條件，不恰當的討論方面，是偽造不存在的社會對立&lt;/font&gt;，是把原本無衣國王的過錯推給講真話的小孩身上的手段。總而言之，是唯恐香港不亂。&lt;/p&gt;
&lt;p&gt;《入境條例》是政府訂入的，《基本法》是人大訂立的，要抗議要衝擊，麻煩去中聯辦，去政府總部，不要偽造不存在的社會對立，不要用偽對立來污染公共的討論空間。&lt;/p&gt;
&lt;p&gt;－－&lt;br /&gt;
另外有個講法，就是主張我們應該靜候&lt;a href=&quot;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8403&amp;amp;currpage=T&quot;&gt;法院判決&lt;/a&gt;才作判斷。我們應該尊重法院的判決，這是錯不了的，但是法院也有法院的程序侷限，例如在美孚新村的官司中，法院可以以當純的程序理由判決，當中的道理不一定會被厘清。然而，沒有法院的判決，大眾就不能有各自的判斷嗎？不是，正如我之前所問，我們知道女性的平均體力不及男性，這樣我們就要容忍男性足球比賽中禁絕女球證的一刀切規定嗎？我們真的要等待法院的判決嗎？當道理已經十分明顯時，等待法院判決才作判斷是完全沒必要的。&lt;/p&gt;
&lt;p&gt;舉個例，明報&lt;a href=&quot;http://news.mingpao.com/20111001/gaa3.htm&quot;&gt;引述&lt;/a&gt;陳弘毅指出，政府在必要時還可拿出當成中英聯立聯絡小組的秘密文件而解釋基本法「立法原意」。他正確地指出，引用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文件來以證明中英兩國之間的意圖是欠說服力的，但正正因為這些，想出用秘密文件去打官司這一招，實在絕到不能再絕。政府有這些秘密武器，真的還是很難對付。但是，&lt;font color=&quot;#280&quot;&gt;我們在此講道理，勝負是不應該取決於誰手上有多少秘密武器，或誰有多少權力。&lt;/font&gt;這些技術因素不會影響我們的道德判斷。不過，真的虧陳弘毅想得出來，用一些連當年人大委員都沒有看過的&lt;strong&gt;秘密&lt;/strong&gt;文件，去證明那些人大委員立法時有什麼立法原意，看來，法律的立法原意，將會出現連當年立法者都全數不知道的情況，這一招真是超必，以後打官司無人夠佢打。&lt;/p&gt;
&lt;p&gt;同場加映：&lt;a href=&quot;http://forum6.hkgolden.com/view.aspx?message=3294935&amp;amp;page=1&quot;&gt;槍打出頭鳥既戰術&lt;/a&gt; &lt;/p&gt;
&lt;p&gt;－－&lt;br /&gt;
註一：我沒打算勸導某些人，因為他們的行為是受到選舉利益影響的而繼續分化香港社會，勸導他並沒有用。&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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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1 Oct 2011 03:50:54 +0000</pubDate>
 <dc:creator>麥當勞</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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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動輒釋法，敗壞法治──回應史泰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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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新民黨副主席史泰祖在《星島日報》撰文，為「外傭官司」尋求人大釋法辯論。又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嚇人數據，把邀請中央插手香港內政合理化。假如政府真的因為這件尚未審結的官司提請人大釋法、甚至令中央主動釋法，那麼一國兩制、司法獨立將又會再被削弱敗壞。&lt;/p&gt;
&lt;p&gt;人大釋法沒錯是「合法」的權力，但法治不單是說誰主權力的問題，更要考慮法治的精神何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戴耀廷教授曾歸納出法治的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lt;/p&gt;
&lt;p&gt;史醫生在文章中言「香港作為法治之都，讓法治處理居留爭議是無可厚非的事，但當對法律條文有不同解讀時，使用人大釋法來解決紛爭無疑是有效而合宜的方 法。」曾我們細讀史醫生的立論，不難發現他心中所認為的「法治」，只是低層次的「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而已。當大家細心留意這次「外傭官司」，當可看 出要處理的應是法理問題，但政府、以至政客卻是在處理政治問題，並以「法治」為幌子，鼓動了仇外情緒。&lt;/p&gt;
&lt;p&gt;&lt;strong&gt;一國兩制成空談&lt;/strong&gt;&lt;/p&gt;
&lt;p&gt;法庭尚未對案件進行聆訊，一些政客、包括具有法律背景的，已經在鳴鑼撃鼓，煽動排外，新民黨更曾提出要修改《基本法》、或至少要尋求人大釋法。不論政客們 喜歡不喜歡、認同不認同，香港仍然是奉行普通法的地方。普通法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是法院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力，而根據《基本法》，香港更有終審權。雖然在 某些情況（例如「剛果案」）下，法院可尋求釋法，以釐清某些事實，但每一次釋法，現實上都是削弱香港的司法獨立、法治精神，因為我們的法治已經無辦法做到 「限權」。&lt;/p&gt;
&lt;p&gt;這次「外傭官司」，本就是香港的內政，香港的法律已經可以處理，根本毋須多此一舉，邀請內地干預。史醫生說「在得到人民和政府的支持下，進行釋法只是依法 行使憲制上的權力」，這就明明白白是民粹主義。具遠見的政治人物、具承擔的政黨，不應只是事事依從民意走，而是應帶領民意方向。在立足於公義面前，政黨更 應堅守原則，不怕反對聲音。但在此事上，卻看不到史醫生、與及新民黨對公義有半點堅持。&lt;/p&gt;
&lt;p&gt;釋法即使是「合法」之舉措，但太輕易提出，卻令釋法不再是「洪水猛獸」，而是變成「海嘯」，令法治敗壞，一國兩制成為空談。&lt;/p&gt;
&lt;p&gt;（文章刊於《星島日報》2011年8月17日。）&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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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7 Aug 2011 01:21:23 +0000</pubDate>
 <dc:creator>子路</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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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司法獨立終於雙手奉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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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第四次人大釋法。&lt;/p&gt;
&lt;p&gt;終於，到了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的這一天。&lt;/p&gt;
&lt;p&gt;《明報》主筆劉進圖今天以「終院憑政治智慧解危機」為題撰文，認為終院決定「先下手為強」，「在絕境中化慘敗為小勝」，更稱「這份政治智慧，值得本地法官借鏡」云云。&lt;/p&gt;
&lt;p&gt;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上任之初，曾經開宗明義說「法院處理很多爭議，原因各有不同，無論如何，法官只可處理法律問題，不可能解決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言猶在耳，假如是次就「外交豁免權」的問題而提請人大釋法，真的是考慮政治的因素，並對法官以「政治智慧」作出決定表示讚賞的話，實非市民之福。&lt;/p&gt;
&lt;p&gt;雖然大家都明白「政治智慧」與「政治」不同，但是終院在未有「最終判決」前，以「臨時判決」形式先判了剛果可享「完全外交豁免權」，並同時請人大釋法，表面上是「人大釋法變成確認終院裁決」，但事實亦是，終院的「終審權」雙手奉上給人大了。&lt;/p&gt;
&lt;p&gt;普通法的核心之一，是法律的解釋，權在法庭，不在立法機關，終院自行放棄這個權力，不作終審，已經是把內地的成文法系統凌駕於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之上了。&lt;/p&gt;
&lt;p&gt;這是一個影響深遠的決定。&lt;/p&gt;
&lt;p&gt;有了這個判例，無疑是為了日後由終院提請人大釋法大開綠燈，一切都變得更為容易，溫水煮蛙，香港的法制加快了跟內地「融合」，令香港仍然賴以自豪的法治精神，最終都會趨於消亡。&lt;/p&gt;
&lt;p&gt;此外，是次剛果跟美國基金公司的官司，鬧上法庭前曾經透過仲裁解決，結果是剛果需要向美國基金公司償還款項。就在特區政府大力推介香港成為國際仲裁中心之際，終院的決定無疑令到國際社會對香港能成為仲裁中心的信心存疑。&lt;/p&gt;
&lt;p&gt;早前外交部就這次官司多次發信向法庭施壓，已開了干預本地司法的惡例，而今終院不但沒有挺直腰板，抵抗干預壓力，反而將終審權變相交到人大常委會手上，叫一向奉司法獨立為圭臬的香港人，情何以堪？&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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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9 Jun 2011 02:58:52 +0000</pubDate>
 <dc:creator>子路</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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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莊耀洸：《從專業操守看學校挺遊行》(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2010年7月7日，題為《強迫參與政治活動 違教育精神》)</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7630</link>
 <description>&lt;p&gt;&lt;strong&gt;莊耀洸：《從專業操守看學校挺遊行》&lt;/strong&gt;&lt;br /&gt;
(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2010年7月7日，題為《強迫參與政治活動 違教育精神》)&lt;/p&gt;
&lt;p&gt;上月中，有報道指有學校涉嫌要求教師參與6月19日之「撐政改遊行」，有關學校斷言否認，又有學校被指涉嫌強迫學生參加該遊行，傳媒報導後，學校取消有關活動。&lt;/p&gt;
&lt;p&gt;上月初，筆者友人到屯門一所中學應徵當通識科老師，小組討論的問題是對政改的「立場」，關鍵是一位稱職的通識科老師，與他對政改的立場無關，而是與他的分析能力有關，倘話題敏感（如涉政治、宗教、同性戀等議題），應著重分析角度而不應問應徵者立場。&lt;/p&gt;
&lt;p&gt;我的那位朋友恰巧同時應徵中文大學某學系的行政主任（EO）職位，筆試的問題是對中大永久放置民主女神像的看法。這個在中大極其敏感的話題，竟要求應徵者表明心迹，不難令人聯想出題的動機，是否與政治審查有關。&lt;/p&gt;
&lt;p&gt;&lt;strong&gt;從目前的案例而言，資助中學和受教資會資助的大學，均受《香港人權法案》所規範，人權法第一條禁止基於政見或其他主張而受歧視。《基本法》第27條和《人權法》第17段同時保障的示威自由，理應包含不示威的自由。若學校涉嫌強迫師生參與遊行，還可能侵犯《人權法》第15條的思想和信念自由。&lt;br /&gt;
&lt;/strong&gt;&lt;/p&gt;
&lt;p&gt;上文提到中學撐政改遊行的例子，香港教育學院教學人員協會和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論壇特地為此發表聲明，&lt;strong&gt;援引《香港教育專業守則》第2.6.8段定明專業教育工作者「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lt;/strong&gt;。此外，&lt;strong&gt;第1.1.5 (8) 段指出，守則制訂的其中一個目標是「促進社會民主」，學校、教師的使命是培養學生民主精神。然而，師生涉嫌被強迫參加遊行的事件被報道後，有學校雖然表示沒有「強迫」意圖，但師生要向報章投訴，已足以人憂慮校方能否提供一個自由及民主的環境予師生，更遑論培養學生的民主精神。&lt;/strong&gt;&lt;/p&gt;
&lt;p&gt;《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亦訂明學校行政人員應讓同事討論校政並提出建議。據報道，有教師投訴校長以教師專業發展為由，要求教師參加「撐政改遊行」，否則須向校長解釋，並引述校長說：「下年唔教嘅唔使去」。假如事件屬實，則難免有強迫教師參加活動之嫌，將參與遊行與留校任教相提並論，會令教師憂慮缺席活動會影響事業前途。專業發展理應按照教師意願及共同商議而決定，任何在脅迫或不自願之下出席任何活動，均難言符合專業發展的原則。&lt;/p&gt;
&lt;p&gt;&lt;strong&gt;在一個價值多元化的社會裡，公民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乃培育政治上的「自主人」；在探討各種具爭議性的課題時，教育工作者理應提供更多的機會，讓學生在感覺安全、不受威脅及不被秋後算賬的學習環境，進行坦誠開放和理性批判的討論。假如學校強迫師生參與政治活動，不但嚴重影響教師在教學專業上的獨立自主，更將學生置於一個欠批判思考的學習環境，偏離了教育應有的方向。&lt;/strong&gt;&lt;/p&gt;
&lt;p&gt;經此教訓後，學校不應走另一極端，凡涉政治的行動均禁師生參與，就以撐政改為例，假如學生從事專題研習，出席有關活動，觀察及訪問遊行人士，以了解他們的訴求，這是值得鼓勵的，重要的是，學生應事先搜集資料，做好準備，有目的、有計劃地從事有教育意義的考察和探究，而不是變相撐場的反智侵權活動。&lt;/p&gt;
&lt;p&gt;作者：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教育政策論壇&lt;/p&gt;
&lt;p&gt;香港經濟日報2010年7月7日，莊耀洸：《強迫參與政治活動 違教育精神》 &lt;a href=&quot;http://www.hket.com/eti/search/article.do?id=e7a20487-5f6e-4951-a7db-f91fc3a8ea12-696526&quot;&gt;按此&lt;/a&gt;&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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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7 Jul 2010 04:50:55 +0000</pubDate>
 <dc:creator>香港人權監察</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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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張超雄 : 從街頭、議會、到權力中心</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7625</link>
 <description>&lt;p&gt;《明報》　2010年7月7日&lt;br /&gt;
張超雄　正言匯社社長／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lt;/p&gt;
&lt;p&gt;政改一役，峰迴路轉。各方立場急劇的起伏變化，令人目眩。像是坐過山車後，還未能定下神來，卻有種作悶的感覺。理性、感性、直覺、個人感情、群眾情緒、強烈的道德呼召、人性的軟弱、醜陋、盼望、寄望、失望等，全部交織在一起。令人感覺困亂！&lt;/p&gt;
&lt;p&gt;有人說，政治是一種可能的藝術。但作為民意代表，我們可否為了可能而放棄底線和原則？若果說沒有放棄，而是寸土必爭後會繼續爭取2017和2020真普選；那麼，剛獲通過的2012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只有1200人的選委會，又如何一步到位地在2017年變成直選？基本法不是說明要循序漸進嗎？接受了這個只有1200個選民的方案，即差不多是放棄了2017全民普選行政長官的可能性。我們怎可能投下贊成票？&lt;/p&gt;
&lt;p&gt;再看這個「改良」區議會方案，功能組別議席不減反加，雖然擴大了新增五席的選民，但不符合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最多可說是斜行了一步，而並非向前走。先別說這新增的五席能否「溝淡」功能組別，或是反令功能組別千秋萬代。事實上，這個方案從來不是泛民的底線，也沒有經過市民的討論，何以民主黨會從「張三點」後退到三個訴求，最後只剩下一個未經醞釀、沒有細節的「改良方案」？難道選擇了談判而放棄抗爭，因害怕被譏諷枉作小人，就一定要急於求成？&lt;/p&gt;
&lt;p&gt;民主黨問，否決了方案有甚麼用？原地踏步不是更壞嗎？不對！公投運動雖不成功，帶清楚顯示有50萬堅定不移的選民，被動員起來。過去起錨的官方運動，亦成功地把政改爭議呈現出來，引起市民關心，而且越做越令人討厭。到了617余曾辯，更將氣氛推至高潮。若沒有「改良方案」，舊的爛方案必定會被否決，而市民必會怒氣冲天，七一遊行人數有機會創03年以來之新高。曾班子面臨的管治危機不會比董建華腳痛前少。民調亦顯示，市民對中央的不滿已達歷史新高。面對這個局面，中央可以無動於中嗎？&lt;/p&gt;
&lt;p&gt;民主是不會被賜予的。向極權政體爭取民主，可以放棄群眾運動嗎？民主黨從街頭走入議會，在野多年，一旦被權力中心垂青，是否迷失了本性、忘記了抗爭和社會運動必須由下而上，而非靠談判桌上的博弈？在實力懸殊的政治角力中，損耗道德力量來換取沒實質意義的「進步」等同自焚。除非民主黨有意變成權力中心的一部份，否則，這一役真是超錯。因為「改良方案」已對泛民及民主運動做成了不能逆轉的傷害。&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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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7 Jul 2010 01:28:59 +0000</pubDate>
 <dc:creator>正言匯社</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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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莊耀洸：亞洲價值污染普選定義 (亦刊於明報2010年7月1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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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目前政改爭論關鍵是普選終點有無保證，早前劉兆佳表示，香港政制只能按照《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及人大常委的決定來設計，不能引用國際人權公約，這是公然與聯合國唱反調，亦意味著所謂終極普選，亦不會合乎國際人權標準。&lt;/p&gt;
&lt;p&gt;2006年3月30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香港的審議結論建議：「香港特區應採取一切措施，使立法會經普及平等的選舉產生，並確保對《基本法》作出的所有解釋(包括涉及選舉及公共事務的解釋)符合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可見，聯合國特別提醒解釋《基本法》須符合公約，而劉兆佳竟指不能引用。&lt;/p&gt;
&lt;p&gt;過往，中央和特區政府一直重申，公約第25(丑)條有關普選規定因保留條款而不適用於香港。然而，聯合國自九五年對香港的審議結論，已申明有關保留條款無效，因立法局在1985年已引入選舉。此後，聯合國在1999年及2006年重申此立場，並指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公約第25、2(1)及26條。&lt;/p&gt;
&lt;p&gt;聯合國從沒要求行政會議由普選產生，因行政會議自始自今全由委任產生，保留條款仍然有效。既然特區強調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那麼適用於165個締約國的公約最權威的解釋，當然是聯合國，而不可能是個別國家說了算。&lt;/p&gt;
&lt;p&gt;&lt;strong&gt;提名機制不可含歧視性&lt;/strong&gt;&lt;br /&gt;
劉兆佳又指選舉權不同於提名權，他認為《基本法》亦蘊含了提名權無必要符合平等要求。換言之，《基本法》容許於提名機制存在歧視性安排，可篩選某些政府不屬意的候選人，這定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lt;/p&gt;
&lt;p&gt;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選舉必須公平，任何措施有礙人民自由意志表達之效，即違反宣言。此外，選舉法律與程序必須防止偏袒支持政府的候選人。(聯合國(1994)《人權與選舉》第63及107段) 最重要的是，公約第25條規定：「凡屬公民，無分第2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1)直接或經由自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參與政事」當然包括提名權，故提名亦需體現平等原則。&lt;/p&gt;
&lt;p&gt;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喬曉陽早前以「個人意見」表示，普選定義可因「國情」而有所不同，在港這包括香港的法律地位、行政主導、兼顧各階層利益及有利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每個地區的歷史、文化、發展需要均有所不同，假如普選因而可以有不同定義，所謂國際標準便名存實亡。&lt;/p&gt;
&lt;p&gt;喬曉陽說普選定義可因地而異，實有違普世人權的原則，似是亞洲價值的幽靈作祟。其實普選定義只有一個，落實普選的辦法儘管不同，但都不得有違公約，箇中關鍵是以效果衡量選舉制度是否屬真正選舉，那就是公約第25(丑)條中的「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現。」&lt;/p&gt;
&lt;p&gt;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公約第25條的解釋：「儘管公約不強迫實行任何特定選舉制度，但締約國的任何選舉制度必須與第25條保護的權利相符，並必須保證和落實選舉人自由表達的意願，必須執行一人一票的原則，在每一國家選舉制度的框架內，投票人所投下的票值應一律平等，劃分選區和分配選票的辦法不應歪曲投票人的分配或歧視任何群體，不應無理排除或限制公民自由選擇其代表的權利。」(「第25號一般性意見」(1996)第21段) 「一般性意見」乃人權委員會對公約的最權威解釋，由此可見，對提名權的任何歧視性安排和功能組別選舉均屬無理限制，都有違公約第25條。&lt;/p&gt;
&lt;p&gt;作者：香港人權監察主席莊耀洸律師 / 2010年6月21日&lt;/p&gt;
&lt;p&gt;明報連結：&lt;a href=&quot;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630/4/ixo1.html&quot;&gt;按此&lt;/a&gt;&lt;br /&gt;
(亦刊於明報2010年7月1日，題為《就普選公然與聯合國唱反調》)&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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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5 Jul 2010 04:44:39 +0000</pubDate>
 <dc:creator>香港人權監察</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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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張超雄 : 政改中央露底，倒曾迫在眉睫</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7313</link>
 <description>&lt;p&gt;《星島日報》一家之言　2010年6月9日&lt;br /&gt;
張超雄　正言匯社社長／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lt;/p&gt;
&lt;p&gt;醜婦終須見家翁，日前政改方案的最後版本終於揭盅，但令人驚訝的是，這個最後版本竟是原封不動，將今年四月時已提出的方案隻字不改地照搬過來。實在很難想像，經過516的變相公投、普選聯和民主黨與中聯辦副主任李剛會晤的破冰之旅，以及曾班子的政改起錨騷，特區政府拿出的竟仍然是一個已被泛民事先聲明必然否決的爛方案。曾班子對政改的處理，就像在六四前夕沒收民主女神像一樣，令人摸不著頭腦。&lt;/p&gt;
&lt;p&gt;這個方案之所謂「爛」，在於它比2005年的政改方案更為保守。當年政府建議負責選出特首的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至1600人，新增委員包括所有民選區議員，現在的方案是卻只將委員人數增至1200人，就連大部份區議員都進不了，民選成分更少。方案其餘部分則基本上是翻叮2005年方案。&lt;/p&gt;
&lt;p&gt;拿出一個已於五年前遭到否決的方案，而且再要退步一點，然後交給立法會表決，曾蔭權難道就是如此履行其「徹底解決普選問題」的選舉承諾嗎？算了吧！泛民除了否決方案，實在沒有另一個選擇。但曾蔭權明知如此，為何還要浪費大量公帑，發動一個排山倒海式的超錯起錨宣傳攻勢？為何中央明知寸步不讓，卻要在516前後向普選聯和民主黨等招手示好，並高調破冰？&lt;/p&gt;
&lt;p&gt;現在看來，這全都是一個局，目的旨在分化泛民，打擊變相公投。泛民在中央拉一派、打一派的統戰策略下，自亂了陣腳，直接影響了516投票率。現在民主黨的利用價值完了，就公開摑其耳光。就連前港區人大代表吳康文也認為有商量的一個中間落墨方案，也遭斷然拒絕，這些所謂溫和理性溝通，原來都起不到半點作用。中間泛民行前了一步，中央卻是寸步不讓。這種玩弄泛民於股掌的權術，不但懲罰了中間民主派，更只會進一步破壞互信，把泛民逼向否決之路。&lt;/p&gt;
&lt;p&gt;政改方案被否決後，香港民主之路將更艱辛，2017年及2020年可以普選的希望將更渺茫。回歸已13年了，還要等待多少年才可實現民主？答案已清清楚楚寫在牆上：永不！《基本法》本來承諾了普選，而普選是必定沒有功能組別存在，這是連小學生都懂得的道理。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的談話卻明言功能組別未必與普選有所衝突，亦即功能組別極有可能在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裡長存下去。喬曉陽所指的普及而平等原則，只限於選舉權，對於提名權和參選權，中央明顯緊抓不放。就香港未來的政制改革，中央今次已經亮出底牌。&lt;/p&gt;
&lt;p&gt;對於追求民主的香港人，今次政改必然是個徹底失望。曾蔭權當政五年，在民主和民生方面都交白卷，即使沒有沙士疫症，623後的71，社會怨氣將會暴升，然後勢必演變成一場倒曾運動，引發新一輪的管治危機。這也怪不得誰，曾蔭權委實辜負了香港人！曾班子在餘下任期將會相當難過，特別在重大的事情上，西環的權力核心，已逐漸淹蓋中環的禮賓府。&lt;/p&gt;
&lt;p&gt;事情如此發展下去，我們不得不懷疑，其實就連以上亂象也都盡在中央掌握之中。在中央的強硬路線下，預期不同陣營只會以非友即敵的態度繼續互相爭持，社會就政改的激烈爭抝將會沒完沒了。政治問題不解決，民生的議題則繼續乏人問津，最近就連最低工資如此重要的民生議題也被忽略，基層及中產的日子都不會好過。結果，就是一個嚴重內耗和分化的香港。&lt;/p&gt;
&lt;p&gt;香港已經淪落了，但誰會是最終的贏家？&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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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9 Jun 2010 08:42:5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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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516，這是一場關乎時間的戰爭</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7033</link>
 <description>&lt;p&gt;政改表決前夕，民意調查之多令人眼花撩亂，結果更時有出入。在許多人心目中，民調猶如鏡子，映照社會的輪廓：某官員說錯話，民意反彈，反之亦然。然而有些時候，最好還是拋開民調。譬如說，當課題是橫跨廿多年時空的政制改革，甚至當我們想知道「五區公投」在其中的意義之際。&lt;/p&gt;
&lt;p&gt;記得回歸後首十年，自己於遊行隊伍聽過上千次的口號之一，便是爭取0708雙普選，因《基本法》的政制部份寫到那裏便留了白，人們嘴裏遂喊得踏實一點；反過來說，那一由《基本法》劃定的時間邊界，倒真的予人循序漸進之感覺，畢竟立法會民選議席的產生進程是：20席（1998年）， 24 席（2000 年）， 30 席（2004 年）。但到了今天，自從阿爺說了不允許，誰可堅持2012年雙普選而不被人認定為荒謬？而早在04年的另一次不允許開始，0708這對年份更早已淡出我們的政治時間表。&lt;/p&gt;
&lt;p&gt;如果說當下民主路線之爭存在於一派只講求原則，而另一則僅察言觀色，我希望提出第三條衡量的尺度：主體。這就是說：在這廿多年的民主軌跡中，我們提出過什麼重要的訴求？何者為已取得的成果？又那些是未實現的許諾？翻閱我們自己爭取政制民主化的歷史，你會發現，如果將今天的情景與之對照，真正荒謬的是當下，因為今人早已遺忘了歷史，如果不是遺忘自己是誰的話。&lt;/p&gt;
&lt;p&gt;公投太過激進？2012 年雙普選是妄想？516 前夕，讓我們重溫一段民主軌跡。時值1989年，天安門的一聲春雷把香港人震撼得筋疲力竭，而屠城之後，因六四而中斷了的《基本法》諮詢於7 月又匆匆重新啟動，延長數個月。有心人都在努力，嘗試於《基本法》定案之前，寫下更民主化的一頁。這期間，香港人前所未有地團結起來，清楚表達自己需要一張怎麼樣的「政治時間表」。&lt;/p&gt;
&lt;p&gt;&lt;strong&gt;八九， 香港預演全民投票&lt;/strong&gt;&lt;/p&gt;
&lt;p&gt;六四前的香港已深受前途問題困擾，人們害怕97後新主子的政治作風。解決之道除了是移民，還有紮根一些的回應：政制民主化。這段期間，社會流傳許許多多不同的政治方案，包括「190 人方案」、「89 人方案」或「查良鏞方案」等，它們各自表達了不同的「政治時間表」。於一個跟英國外交人員會面的場合中，本地「兩個律師會」提出了今天叫阿爺氣得七孔生煙的主張：「希望英國政府指示港府，進行全民投票，以了解香港市民對政制發展的意願」（20-04-1989 《明報》）。有趣的是，人們為何想到了「全民投票」？&lt;/p&gt;
&lt;p&gt;當然，坊間的「政治時間表」十分多，但人們尚不知道哪一個可以代表主流香港人；其次，諮詢和起草《基本法》的官方機構之表現莫不叫人失望；最後，在《基本法》草案的第二稿中，也寫下了「全體選民投票」、「決定是否普選」的字句（這些後來都給刪除了），故不構成什麼冒犯。和今日的特區一樣，政府當然不肯就範，因此舉可能會揭示出政權和民意並不同一的真相；再者，當官方或非官方的政治「代理」 機構都不足以反映民意之際，香港人便需要尋求一種「直接」表達公意的政治形式（即公投的原意）；但和當下有別的是，「全民投票」獲得社會正面的回應，甚至得到零星落索的實踐。荒謬是，實踐者之一為深水埗區議員，即是今天誠惶誠恐反對公投的馮檢基。&lt;/p&gt;
&lt;p&gt;1989年10月，他在區內設立八個「全民投票站」，進行了一次小規模的「全民投票」，結果和理工大學進行的院校小型「全民投票」一樣：半數人選出了「兩局議員共識方案」（下稱「共識方案」）。這一結果深具意義，不僅因為該方案主張「2003年」普選立法會的民主視野，也不僅因為如此訴求乃由親政府菁英兩局議員提出，而是由於其為六四之產物。&lt;/p&gt;
&lt;p&gt;如果說，八九六四前的香港，在政治進程上，處於各自表述的歧路；那屠城之後，人們的確領略了共識的必要。「共識方案」孕育於89年風高浪急的5月中後，它糅合了原來意見分歧的兩局議員。實際上，此一方案的重要性不在於內容，因為論民主，它不及民主派人士主張「97年」即全面普選的「190 人方案」；若論保守，也遠遠未及工商界的「89人方案」。關鍵是，它表達了屠城後瀰漫香港的急切需求：加速政制民主化，並塑造出承載此一訴求的政治集體，前提當然是各路人馬的自我轉化。這也體現在民主派及工商界人士身上，原來對立的兩陣竟能磋商出「四四二方案」：特區首屆立法會的普選議席就佔「四成」，之後是「六成」。荒謬是，這都得不到接納。&lt;/p&gt;
&lt;p&gt;可以說，90年通過的《基本法》，即97後官方的「政制時間表」，肯定不會得到89 年香港人的認同。一方面，《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拒絕進行任何科學而嚴格的民調（08-10-1989 《明報》），或全民公投，多名委員更憤而辭職；其次，那些由社會醞釀、受廣泛支持的未來政制方案無不遭致否定。因此，《基本法》定稿後，憤怒立即爆發：罷課、焚燒《基本法》、港人信心降破六四低點（23-02-90 《明報》）、咒罵《基本法》的港方起草成員乃「橡皮圖章」，餘不一一。&lt;/p&gt;
&lt;p&gt;回歸後，民主運動甚少重提自己曾經有過的各種集體意願，這既使人誤以為特區的政治進程乃理所當然，也叫人們誤會2012 雙普選乃奢求。今天的窘境其實源於那一發生在過渡期、但未完成的抗爭。借助當時中方的一個說法，更有助於分析對手及目前形勢：「兩個過渡期」。循此引伸，今天即是「第三個過渡期」。&lt;/p&gt;
&lt;p&gt;&lt;strong&gt;第三過渡期的時間政治學&lt;/strong&gt;&lt;/p&gt;
&lt;p&gt;六四後的民情反彈，中央是知道的，但後者堅持所謂的「平穩過渡」，並警告：若回歸前的民主進程「過急」，回歸後就推倒重來。這就是「兩個過渡期」：首個發生於84 至97 年，第二個則是97 之後的10 年。這就區分了兩套截然不同的「過渡期」觀念，來自北方的一邊認為殖民地的政經秩序必須凍結；而香港人則認為一方面要維護自己的生活方式，例如資本主義和言論自由，但政治上必須求變是清楚不過的。事實上，回歸後的首10年是名副其實的「第二個過渡期」，這推倒原先的政治進程之餘，一切以新的時間進程再度開展：極大地收縮早前具廣泛選民基礎的功能組別設計；廢除或還原早前立法會處理過的部份法律；恢復區議會委任制；等等。然而，當時似乎並未詳細說明，當第二個過渡期也正式終結，即時針終於行走至《基本法》政制部份的留白處，香港人該怎麼辦？&lt;/p&gt;
&lt;p&gt;自從04 年開始，當人大決議了08 年立法會中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的議席比例「不變」，這無異於宣告「第三過渡期」之降臨。這一次，當權者更把自己親手打造的進程凍結起來。話說回頭，當年「共識方案」之所以訂立明確普選年份，就是因為知道「拖延決定」，只會讓「時間」成為「觸發點」，產生永無休止的政治辯論和鬥爭，誠如一位兩局議員認為：「 甚至帶來一場政治風暴」（18-10-1989 《明報》）。換句話，這場風暴老早從《基本法》定案之日播下了種子，因為誰也不知道，若只依賴《基本法》設定的路徑，「第三過渡期」將在何時終止。讓我引述一篇社論：「很難設想，功能組別的議員會投票反對自己當選的途徑（筆者按：指三分二多數方可通過政改之規定）。那時的行政長官仍是選舉委員會所選出的，他會不會同意改由全民普選？至於人大常委會是否批准，那就更加難言了。也就是說，2007年的選舉方式有可能長期維持下去，或許是四十年不變。 」（18-02-1990《明報》） 弔詭是，故紙堆中的歷史彷彿成為了預言。&lt;/p&gt;
&lt;p&gt;&lt;strong&gt;原則和妥協外的主體之路&lt;/strong&gt;&lt;/p&gt;
&lt;p&gt;在此再和社會學者呂大樂商榷。在一篇寫於回歸十年的文章中，他說香港人在過渡期犯的錯誤之一，便是抱着急凍香港的心態，所謂五十年不變。然而，在社會經濟文化的範疇內，港人可能真的曾經如此，但在政治問題上則絕對不是。今天的爭議完全脫胎於廿多年來的「時間之爭」。面對那一開展於過渡期的政治凍結邏輯，「變相公投」只是第三階段的一次摸索中的反撲；而將「政治時間表」的問題重新置回它的脈絡，我們便得以在原則和妥協之外開闢不同的民主道路。這是一條不以大膽或怯懦的語彙來自我描述的香港民主之路，即不純粹以跟權力的距離來自我定位，而是希望建構一份更具連續性、繼往開來的主體認同：堅持2012雙普選，不是因為大膽，而是為了追認我們自己被不斷壓抑的主體性，並在這份追認中，超越那一由「歷史勝利者」∕「今日支配者」硬套在港人頭上的政治時間概念。只有如此，前人未完成的種種才不會白廢，而我們的當下即使無法獲勝，也一樣燃燒未來。(《明報》．世紀，2010年5月16日)&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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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6 May 2010 10:05:16 +0000</pubDate>
 <dc:creator>陳景輝</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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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改意見書:普世性普選定義不容歪曲 人權公約下責任不容否定 (人權監察)</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6221</link>
 <description>&lt;p&gt;&lt;strong&gt;普世性普選定義　不容歪曲&lt;br /&gt;
人權公約下責任　不容否定&lt;/strong&gt;&lt;/p&gt;
&lt;p&gt;人權監察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之意見書&lt;/p&gt;
&lt;p&gt;二零一零年二月&lt;/p&gt;
&lt;p&gt;1.	早前，有政府官員指「《基本法》並沒說一定要取消功能組別，未來普選立法會，只要所有人有兩票，都是公平平等的 」[1]，有親中人士更說普選定義由中央詮釋和決定[2]，企圖否定國際人權公約中普世性的普選定義，將中國自行簽訂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抛諸腦後，無視其中有關普選的國際人權標準，指鹿為馬，硬說甚麼普選都可以有功能組別，甚麼《基本法》只講均衡參與[3]，普選的定義似乎與《公約》無關，而可以由中央當局隨著它的政治需要而任意界定。&lt;/p&gt;
&lt;p&gt;2.	人權監察認為，歪曲普選定義的言論漠視了國際人權法，與國際對普選及平等原則完全相悖的。歪曲普選定義的目的，不過是拖延香港政制發展，阻礙落實真正普選的民主，剝奪港人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用「均衡參與」的包裝宣傳，欺瞞公眾，以延續不公平的功能組別制度，服務特權份子和反對民主改革的權勢，讓他們繼續壟斷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權力，以保護他們的特權和利益。在這種不民主的特權政制下，受損的是無權無勢、對公共政策無影響力的普通市民。&lt;/p&gt;
&lt;p&gt;3.	國際對普選定義早有定論，《公約》是就普選定義劃定普世性標準的文件。按《基本法》第39條，《公約》是適用於香港，亦已被納入香港法律，即《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以保障公民選舉權。&lt;/p&gt;
&lt;p&gt;4.	根據《公約》第25條，每個公民，不受無理限制，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真正定期的選舉中，自由選舉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4] &lt;/p&gt;
&lt;p&gt;5.	《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而且必須體現為「機會」，而且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要求，是全面涵蓋任何人的參選、被提名、候選和被選出的權利和機會，以至投票人士提名及投票各個方面權利和機會。[5] 因此，一人兩票論主張只容某些功能組別內的人士參選、提名或被提名，其他人根本沒有《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機會」提名他人或自行參選，完全不符合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原則。&lt;/p&gt;
&lt;p&gt;6.	在這種無理的提名限制下，不普及、不平等地產生了候選人名單，然後才容許市民在這份名單裏一人一票作選擇，這種在提名關鍵處設下無理限制的選舉，絕不能說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普選，充其量只是小圈子特權提名下的所謂「限制性選舉」，完全違背普選強調的權利和機會均等、不受無理限制。&lt;/p&gt;
&lt;p&gt;7.	在這種所謂「選舉」中，選民只能在功能組別人士強加給他們的「候選人」中作選擇，根本無權作&lt;strong&gt;真正&lt;/strong&gt;的選擇，選民意志無法得以&lt;strong&gt;自由&lt;/strong&gt;表現，是完全談不上「自由選舉代表參與政事」，也完全違反了「選民意志得以自由表現」的普選要求。&lt;/p&gt;
&lt;p&gt;8.	由此可見，所謂功能組別與普選並存的言論，並不符《公約》訂明的參與投票以及被選的權利。&lt;/p&gt;
&lt;p&gt;9.	英國政府在批准《公約》時，為香港作出保留條文，即在某種程度上不實施第二十五條(丑)款。該保留條文僅就是否在香港成立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和行政局而設，並非全面地保留為任何時候香港都可以不依《公約》推行普選。&lt;/p&gt;
&lt;p&gt;10.	香港立法機關早在港英年代已經廢除了委任議席，議員全數經由選舉產生，所以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在當時已經被設立了。因此，上述的保留條款關於立法會的部份，已變成過時條文；即使仍然有效，也不可能以此作借口或所謂的法理根據，任意推行不普及、不平等或不容選民意志自由表達的選舉，或就選舉隨意施加無理限制。&lt;/p&gt;
&lt;p&gt;11.	正如一個人向朋友說明一起活動時，他保留不參與某一活動如足球比賽的權利，但他一旦出場參加該足球比賽，就得和其他人一樣遵守該比賽的規則，不能以原先的保留條款為理由，任意在比賽中犯規。&lt;/p&gt;
&lt;p&gt;12.	自1995年到最近的200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每次審議結論中，都明確指出，經&lt;strong&gt;選舉&lt;/strong&gt;產生的立法會一經在港設立，其選舉便必須符合《公約》第25條的規定，不能再援引上述的保留條款違約。&lt;/p&gt;
&lt;p&gt;13.	換言之，最少從1995年立法局廢除了僅存的委任議席，令全數議席改由選舉產生開始[6]，以至今日的立法會選舉，都必須完全遵守第25條的規定，要保障公民有機會和權利，透過不受無理限制的自由選舉，選舉立法會議員代表他參與政事，而立法會選舉必須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lt;/p&gt;
&lt;p&gt;14.	在李妙玲等對律政司一案中，香港法庭已指出自1993年立法局按照當年的《英皇制誥》（Hong Kong Letters Patent）規定需全面由選舉産生後，上述保留條款的本地條例版(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條)已變成了「a dead letter」，即「過氣條文」。 [7]&lt;/p&gt;
&lt;p&gt;15.	有些不懂或妄顧國際條約法人士誇大英國當年定下的保留條款，把它說成是全面的保留條款，指在立法會已經實行全面選舉的時候，該保留條款仍舊容許香港當局否定《公約》第25條的普選責任，藉此為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創造免責根據。這種詭辯卻是弄巧成拙，因為國際條約法根本不容許任何國家自行設下否定任何一項國際公約條文基本責任的保留條款，即使設下了也會變成無效，不能援引作免責之用。 [8]&lt;/p&gt;
&lt;p&gt;&lt;strong&gt;16.	事實上，自1995年開始，功能組別選舉已屢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猛烈抨擊，批評它為違反了《公約》的多條權利條文，充滿了無理限制、違反普及而平等的原則、給予商界過大影響力，並根據財産、專業和性別等因素歧視不同的選民，以及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 [9]&lt;/strong&gt;&lt;/p&gt;
&lt;p&gt;17.	功能組別本來就有排他性和歧視性，組別門檻不一，只有特定行業、專業或會藉的人，才有資格享投票、提名以及被選權，亦讓少數在職人士享有雙重投票權，加上民意基礎薄弱，選票份量不一，完全違背國際公約普及而平等等原則，亦不符《基本法》第26條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的保障。不取消功能組別，只會延續不公平的選舉制度，令香港無法達至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正普選。&lt;/p&gt;
&lt;p&gt;18.	除了功能組別選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批評香港整體的選舉制度，違反了多項《公約》條文[10]，要求採取即時有效的措施，以作改善。&lt;/p&gt;
&lt;p&gt;19.	&lt;strong&gt;但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對促進民主成分無甚實質貢獻，並無落實有關建議，當中包括對消除甚或改革傳統功能組別的缺點，交了白卷；特首選舉繼續由小圈子選舉產生，令早在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獲得政治特權的人士，得以獲得更多的特權；維持過高的特首選舉提名門檻，提名比例並無下降，提名實際人數卻有所增加[11] ；未有建議取消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無理規定等。因此，政府的政改方案實質上是保留了受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猛烈批評的種種選舉制度的種種弊端，延續香港的選舉制度中的各種無理限制，繼續違反普及平等的國際標準，仍舊給予商界過大的影響。&lt;/strong&gt;&lt;/p&gt;
&lt;p&gt;20.	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沒有表明建議新增的五個區議會席的選舉辦法，有個別人士曾表示傾向全票制，即取得較多票數者能全取議席，似是為協助親北京政黨壟斷新增席位而設計的。此選舉辦法將不能反映各黨派和政治主張在區議會選舉所得議席的比例，並會在整體上蠶食泛民主派在立法會中持有的三分一對修改《基本法》的否決權，令他們日後更加無力阻止任何修改《基本法》的建議。這將嚴重危及《基本法》下人權保障的條文，以及所涉人權的存廢，影響重大。&lt;/p&gt;
&lt;p&gt;21.	人權監察重申，香港政制發展必須符合《公約》的國際標準，當局應廢除功能組別以及特首小圈子選舉，落實人人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達至落實普及、平等及不受無理限制的選舉及被選權。&lt;/p&gt;
&lt;p&gt;註釋：&lt;br /&gt;
[1]蘋果日報：〈唐英年電台推銷廢柴政改方案市民質問：「是否百萬人上街才取消」〉2009年11月20日&lt;br /&gt;
[2]明報：〈譚惠珠：普選由中央定義 泛民批助長功能界別長存〉2009年11月21日&lt;br /&gt;
[3]明報`：〈功能組議員批被區會方案陰乾 質疑政府普及原則論 不符基本法〉2009年11月27日&lt;br /&gt;
[4]《公約》第二十五 (一)(丑) 條指出：「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lt;br /&gt;
[5]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第二十五條的闡釋：&lt;a href=&quot;http://www.unhchr.ch/tbs/doc.nsf/%28Symbol%29/d0b7f023e8d6d9898025651e004bc0eb?Opendocument&quot;&gt;《General Comment No. 25: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voting rights and the right of equal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 (Art. 25)》（CCPR/C/21/Rev.1/Add.7, General Comment No. 25. (General Comments), 12/07/96.)&lt;/a&gt;&lt;br /&gt;
[6]立法會的《立法機關的歷史》說：「1995 ---- 在英國統治下之最後一屆立法局60名議員全部由選舉產生，其中30名由功能組別選舉產生，20名由地方選區選舉產生，10名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局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見立法會網頁： &lt;a href=&quot;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intro/hist_lc.htm&quot; title=&quot;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intro/hist_lc.htm&quot;&gt;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intro/hist_lc.htm&lt;/a&gt;&lt;br /&gt;
Per Mr. Justice Keith, at para. 31 in Lee Miu Ling and Another v. The Attorney General (HCMP1696/1994): “However, since the enactment of section 13 of the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and 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Bill of Rights on 8th June 1991, the Letters Patent have been amended to provide for a wholly elected Legislative Council. Art. VI(1) has, since 16th July 1993, provided that the 60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hall be &quot;e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s&quot; made for that purpose in Hong Kong. Since the Letters Patent now requi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elected Legislative Council, section 13 of the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is, to the extent that it relates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 dead letter until such time as the Letters Patent are amended to remove the requirement for an elected Legislative Council. That is why section 13 cannot now be used to justify a departure from the rights guaranteed by Art. 21 of the Bill of Rights. What Mr. Ma wishes to do is to construe section 13 as if it provided: &quot;In the event of the Legislative or Executive Council in Hong Kong being elected or partly-elected, Art. 21 does not apply to such elections.&quot; But that is not what section 13 says. Accordingly, subject to the Letters Patent, the rights guaranteed by Art. 21 of the Bill of Rights apply to elections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lt;br /&gt;
[7]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二零零六年審議香港報告的發言中，亦有委員就這種保留條文的誇張解釋，陳述這種解釋不符《公約》的宗旨和目標，因而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會得出保留條文無效的意見。&lt;br /&gt;
[8]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Article 19  Formulation of reservations&lt;br /&gt;
A State may,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formulate a reservation unless:(a) the reservation is prohibited by the treaty;(b) the treaty provides that only specified reservations, which do not include the reservation in question, may be made; or (c) in cases not failing under subparagraphs (a) and (b), the reservation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treaty.”&lt;br /&gt;
[9]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審議結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九段：「委員會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約》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二、三和二十六條」。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二零零六年的香港《審議結論》亦一再重申這項意見。&lt;br /&gt;
[10]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六年《審議結論：香港特別行政區》表示，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約》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二、三和二十六條。&lt;br /&gt;
[11]參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的第二十五號一般性意見。該文獻對公約第二十五條有關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作了一權威的闡釋。&lt;/p&gt;
&lt;p&gt;連結：&lt;br /&gt;
(1) &lt;a href=&quot;http://www.cmab-cd2012.gov.hk/tc/consultation/index.htm&quot;&gt;2012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文件&lt;/a&gt;&lt;br /&gt;
(2) &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6124&quot;&gt;莊耀洸：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lt;/a&gt;&lt;br /&gt;
(3) &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455&quot;&gt;莊耀洸﹕政改無視國際人權標準&lt;/a&gt;&lt;br /&gt;
(4) &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412&quot;&gt;人權監察：議員決定同僚可否參選犯多元政治大忌 剝奪公民參選投票表達權利屬僭奪公權 以及其他相關文章之連結&lt;/a&gt;&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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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9 Feb 2010 16:06:24 +0000</pubDate>
 <dc:creator>香港人權監察</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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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莊耀洸: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6124</link>
 <description>&lt;p&gt;&lt;strong&gt;&lt;br /&gt;
&lt;h3&gt;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lt;/h3&gt;
&lt;p&gt;&lt;/p&gt;&lt;/strong&gt;&lt;br /&gt;
刊於2010年2月10日《星島日報》每日雜誌來論&lt;/p&gt;
&lt;p&gt;作者：莊耀洸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lt;/p&gt;
&lt;p&gt;近日有議員陸續表明將否決立法會補選撥款，實屬越俎代庖，僭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並侵犯選民藉補選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lt;/p&gt;
&lt;p&gt;&lt;strong&gt;剝奪所有公民參選權&lt;/strong&gt;&lt;br /&gt;
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每名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更是全面涵蓋候選人的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至選民提名及投票各方面權利和機會。若立會否決撥款阻止補選，將違反該條文，所阻止的不僅是辭職議員的參選權，更是三百多萬選民的參與提名和投票的權利和機會。&lt;/p&gt;
&lt;p&gt;&lt;strong&gt;選民才是代議政制主角&lt;/strong&gt;&lt;br /&gt;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的主角，有權透過手中一票表達，包括決定辭職議員的去留、誰可進入議會及議會政治力量的分佈，甚至是否藉用補選作為變相公投以表達其普選的訴求，議員不應僭奪此等選民權利。若選民不支持補選以作變相公投，他們大可藉選票阻止該辭職議員重返議會。&lt;/p&gt;
&lt;p&gt;&lt;strong&gt;詮釋補選屬思想、言論自由 無關港獨&lt;/strong&gt;&lt;br /&gt;
近日有評論指變相公投有違《基本法》，卻不能指出違反了哪一條及如何違反，這不過是任意地解釋《基本法》。聯合國亦早已指出解釋《基本法》時不可損害權利。[註]&lt;/p&gt;
&lt;p&gt;香港奉行普通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法律沒禁止的，都可以做。《基本法》沒有禁止變相公投，就可以做變相公投。&lt;/p&gt;
&lt;p&gt;又有人說香港沒有剩餘權力，因此不可以搞公投。縱使果真如此，也不過是政府不可自行搞有約束力的真公投，而非無權搞補選。一句「香港沒有剩餘權力」，不能成為阻止補選的理由。&lt;/p&gt;
&lt;p&gt;此外，亦有評論把變相公投與港獨混為一談。雖然《基本法》無公投機制是憲制事實，但議員及市民如何演繹立法會補選，亦是實踐其憲制保障的言論自由。換言之，公社兩黨有權把立法會補選詮釋為變相公投。而該變相公投議題為「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與「港獨」根本扯不上關係。&lt;/p&gt;
&lt;p&gt;至於公社兩黨以「起義」作宣傳口號，令選舉變質的說法亦欠說服力。不管宣傳口號為何，也不能改變法律上補選的本質。&lt;/p&gt;
&lt;p&gt;&lt;strong&gt;依法補選 議員不應濫權刁難&lt;/strong&gt;&lt;br /&gt;
《立法會條例》第36條規定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在議員辭職出缺時安排舉行補選，可見無論議員以甚麼原因辭職，也必須舉行補選。[註2]任何議員不應濫權否決撥款來阻止補選，僭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及藉補選表達意見的權利。&lt;/p&gt;
&lt;p&gt;[註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6年審議結論段18：「此外，委員會關注到當局就一些問題(例如選舉、公共事務等問題)進行解釋《基本法》的程序時，沒有作出適當安排，以確保該等解釋符合公約的規定(第二、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區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立法會經普及平等的選舉產生，並確保對《基本法》作出的所有解釋(包括涉及選舉及公共事務的解釋)符合公約的規定。」&lt;/p&gt;
&lt;p&gt;[註2] 該條例列出例外情況：「不得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舉行」及「不得在行政長官已按照《基本法》在憲報刊登解散立法會的命令的情況下舉行。」但是次辭職補選並不屬例外情況。&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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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0 Feb 2010 03:33:35 +0000</pubDate>
 <dc:creator>香港人權監察</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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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鐵兩地兩檢，嗚呼哀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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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高鐵兩地兩檢，嗚呼哀哉！&lt;/p&gt;
&lt;p&gt;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lt;br /&gt;
撰文：皇家車&lt;/p&gt;
&lt;p&gt;摘要：&lt;/p&gt;
&lt;p&gt;高鐵香港段爭論集中在菜園村和高鐵站選址，忽略了一地兩檢的重要性。筆者認為要是無法一地兩檢，跨境高鐵的高速概念根本無法成立。&lt;/p&gt;
&lt;p&gt;要是港府已跟內地達成高鐵一地兩檢協議，或者在一地兩檢法律研究有重大進展的話，政府官員早就呱呱大叫爭著領功了，但事實卻並非如此。鄭汝樺最近更親口表示一地兩檢法律問題極為複雜，又謂萬一不能一地兩檢，港府會爭取於內地各車站設口岸或仿效歐洲鐵路的車上檢云云，可見一地兩檢實施遙遙無期。政府的兩地兩檢執行方案流於爭取層面，有點像民建聯爭取乜乜爭取物物，此屬非戰之罪：內地邊檢方法由內地決定，不由港府掌握。&lt;/p&gt;
&lt;p&gt;經過分析，筆者認為內地行政機關為了有效進行邊檢及達到成本效益，短途跨境旅客會於目的地作內地邊檢，長途跨境旅客則集中在龍華／石壁作內地邊檢，如此便將跨境高鐵的高速概念大打折扣。&lt;/p&gt;
&lt;p&gt;故此，高鐵香港站一天未落實一地兩檢，議會內外反對政府高鐵方案撥款的抗爭便必須堅持到底。&lt;/p&gt;
&lt;p&gt;+++++++++++++++++++++++++++++++++++++++++++++++++++++++++++++++++++++++++++&lt;/p&gt;
&lt;p&gt;全文：&lt;/p&gt;
&lt;p&gt;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深圳灣口岸啟用並實施人流物流一地兩檢。同年八月，香港政府在粵港聯席會議第十次會議上提出以「專用通道」方案興建高鐵香港段，總站設於西九龍，筆者反對高鐵站設於西九，但一直對高鐵香港站實施一地兩檢充滿信心。&lt;/p&gt;
&lt;p&gt;以下是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的立法過程：&lt;br /&gt;
一、　二零零三年八月廿八日，西部通道開工奠基。&lt;br /&gt;
二、　二零零六年十月卅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於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廿四次會議通過。這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條（追加授權）為依據，向香港政府租貸位於深圳境內的土地，列為港方口岸，並授權對方在該區實施香港法律，並由香港的執法人員實行全封閉管理。&lt;br /&gt;
三、　然後，香港立法會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廿五日為一地兩檢本地立法，即通過《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lt;br /&gt;
四、　最後，深圳灣口岸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啟用，實施人流物流一地兩檢。&lt;/p&gt;
&lt;p&gt;筆者一直認為既然有深圳灣口岸的先例可循，若要於高鐵香港站實行一地兩檢，全國人大常委會大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條（追加授權）為依據：&lt;br /&gt;
一、　授權香港政府向深圳市租貸高鐵西九站部份土地，並列為內地屬地。&lt;br /&gt;
二、　授權香港政府授權內地地方政府在上述區域進行邊防檢查，實施內地法律，並由內地的執法人員實行全封閉管理。&lt;/p&gt;
&lt;p&gt;高鐵撥款表決在即，&lt;strong&gt;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在議員質問之下漏了口風，表示「高鐵香港站的一地兩檢因涉及內地的執法人員進入香港境內執法，會衍生複雜的法律問題，故此無把握於高鐵香港段通車時便實施一地兩檢」。&lt;/strong&gt;至此，才疏學淺的筆者方覺大事不妙。&lt;/p&gt;
&lt;p&gt;高鐵的工程規劃及法律問題理應同時進行的，那麼香港政府研究高鐵站一地兩檢起碼足兩年吧。香港政府辦事效率毋庸置疑，研究數年竟仍無法徹底解決法律問題？進一步考究，《基本法》貴為香港憲法，由起草至簽署僅歷時僅六年；區區一地兩檢法律問題，鄭汝樺竟然聲稱折騰到二零一五年高鐵通車時也未必能解決？筆者前思後想，&lt;strong&gt;衹能&lt;/strong&gt;如此推論：&lt;strong&gt;香港政府的法律專家已鑽盡法律空子，仍無法落實高鐵香港站一地兩檢，此乃「非不為也，實不能也」。&lt;br /&gt;
&lt;/strong&gt;&lt;br /&gt;
&lt;strong&gt;筆者必須強調：以上的是分析政府工作流程而作出的推論。但若實情真是如此，意味著跨境高鐵須實行兩地兩檢，整個高鐵運輸概念根本無法成立。&lt;/strong&gt;信報專欄作家紀曉風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撰文說明高鐵兩地兩檢如何費時失事，下文將作進一步探究：&lt;/p&gt;
&lt;p&gt;筆者認為，研究高鐵兩地兩檢的問題時有以下原則：&lt;br /&gt;
一、　香港政府為了便捷往返香港，不惜工本（六六九億港元！）興建高鐵香港段，當然希望內地邊檢精簡省時：&lt;strong&gt;如果我是港官，我也恨不得內地完全放棄高鐵邊檢！&lt;/strong&gt;&lt;br /&gt;
二、　&lt;strong&gt;內地行政部門考慮的卻是另一回事：&lt;/strong&gt;他們考慮的是國家安全、國家稅收和部門行政開支，此體驗於是否能有效執法和節省資源。旅客便捷與否衹屬微枝末節。&lt;br /&gt;
三、　&lt;strong&gt;既然是兩地兩檢，內地行政部門有權決定內地的邊檢方式，香港政府無從異議。&lt;/strong&gt;所以，港官最近頻放煙幕，指內地可以實施「車上檢」、「在所有內地高鐵站設邊檢設施」云云，這些措施未得內地行政部門正式首肯者絕不能作實。普羅大眾頭腦要清醒，免被港官誤導。&lt;/p&gt;
&lt;p&gt;&lt;strong&gt;於內地高鐵站設口岸之說：&lt;/strong&gt;&lt;br /&gt;
&lt;strong&gt;一、　於廣深專線沿途四站設立邊檢設施：&lt;/strong&gt;內地當局已在高鐵站預留地方作邊檢。此四站（福田、龍華、虎門及石壁）跨境旅客頻繁，設立口岸合乎成本效益的。但廣深港專線全長一四二公里，車程僅四十八分鐘，兩地兩檢耗時相對於車程來說一點也不小。故廣深港高鐵相對於走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的點對點跨境大巴，優勢並不明顯。&lt;br /&gt;
&lt;strong&gt;二、　於武廣專線沿途十七站（不含石壁站）設立邊檢設施：&lt;/strong&gt;除了長沙南和武漢兩站之外，其他車站跨境旅客稀疏，設邊檢口岸不合乎成本效益，內地當局斷不會答應。如此一來，內地當局還會於離香港更遠、跨境旅客更少的東南沿海專線、京滬專線、京石專線、石武專線以至其他待建的高鐵專線設立口岸嗎？&lt;br /&gt;
&lt;strong&gt;三、　於內地高鐵站設口岸的另一大弊端：須設立跨境車廂，與國內乘客隔離。&lt;/strong&gt;舉個例子：從香港經武漢開往北京的列車共有八卡，每卡八十個座位，頭三卡為跨境車廂，離港時坐滿二百四十名旅客。列車到達長沙站，七十九名跨境乘客下車。此時第三卡衹剩下一名跨境旅客和七十九張空櫈，但由於係跨境車廂，國內乘客絕不能登上第三卡，由此可見&lt;strong&gt;這種隔離安排大大削弱列車載客能力，&lt;/strong&gt;淡季時還好了，遇上春節、黃金週，這種安排的弊端便顯露無遺。要是頭等車廂和餐車也要分為跨境專卡及國內專卡，一台八卡和諧號豈不割裂為數個互不相通的空間？&lt;strong&gt;列車到站時，如何將跨境旅客和國內旅客分流？&lt;/strong&gt;筆者深信即使高鐵營運商扭盡六壬，也難以解決這些技術問題。&lt;/p&gt;
&lt;p&gt;總括而言，&lt;strong&gt;內地執法部門會否為了往來香港方便而答應嚮各高鐵站設口岸？高鐵營運商會否為了往來香港方便而實施結構複雜實施困難且無利可圖的車廂隔離政策？&lt;/strong&gt;筆者認為衹有兩個可能。一：妄想。二：渺茫。&lt;/p&gt;
&lt;p&gt;&lt;strong&gt;於車廂內進行邊檢之說：&lt;/strong&gt;&lt;br /&gt;
一、　去年十二月高鐵撥款表決在即，一地兩檢仍懸而未決之際，&lt;strong&gt;局長鄭汝樺曾表示「將考慮仿效歐洲採用車上檢查措施」。這其實衹是內地執法部門不會首肯的假選項：&lt;/strong&gt;歐洲大部份國家已簽署申根協定，徹底取消邊境檢查；英國非申根協約國，但最近英法隧道也在歐洲大陸實施一地兩檢。瑞士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才正式實施申根協定，在此之前，筆者曾通過法瑞、德瑞鐵路邊境十五次，衹被檢查過三次護照。&lt;strong&gt;申根國家既已取消邊檢，非申根國家的邊檢也是苟且不堪，更諻論要抽查行李，那麼歐洲火車的「車上檢」有甚麼參考價值？&lt;/strong&gt;筆者希望鄭汝樺之言不是政府官員假借考察之名用公費歐遊的藉口。&lt;br /&gt;
二、　相對於嚮所有內地高鐵站設口岸，&lt;strong&gt;車上邊檢的好處是對旅客和列車營運影響較小，但這種邊檢模式成本高昂：&lt;/strong&gt;很簡單的，正如現時各陸路口岸，當局可在邊檢大樓將旅客分流（回鄉證自助查驗、港澳通行証、台胞證、外國護照），邊檢人員安坐工作台，專門處理某種證件，駕輕就熟，此法固定投資較大但營運成本效益較高；反之&lt;strong&gt;「車上檢」要求邊檢人員揹著裝備在車廂內檢查各種證件行李、控制人群一眼關七孤立無援疲於奔命，邊檢時間自然較長&lt;/strong&gt;。完成邊檢後下車，乾等下班跨境列車進站。如此邊檢，何來成本效益？&lt;br /&gt;
三、　再者，&lt;strong&gt;邊防檢查不衹是出入境手續的，還有海關檢查和衛生檢疫的&lt;/strong&gt;。想想看：要抽檢旅客行李？還是全檢旅客行李？（羅湖、落馬洲、皇崗和深圳灣統統是全檢的）狹窄的車廂放不下傳統Ｘ光機，內地海關是否要在眾目睽睽之下檢查旅客行李，還是添置大量昂貴的軍用手提Ｘ光機？&lt;/p&gt;
&lt;p&gt;&lt;strong&gt;長途跨境高鐵，唯有於龍華及石壁高鐵站作內地邊檢&lt;/strong&gt;&lt;br /&gt;
討論了以上兩種邊境模式，結論是「此路不通」，筆者認為&lt;strong&gt;內地執法部門為了有效執法及保持成本效益，衹會讓長途跨境旅客集中在龍華及石壁兩個口岸邊檢&lt;/strong&gt;。那就是：&lt;br /&gt;
一、　要到廣深線四站，須乘搭廣深港專線列車，於目的地兩地兩檢。&lt;br /&gt;
二、　要到京廣專線各站，須乘搭廣深港專線列車，於石壁站下車，辦理內地邊檢手續後再上京武專線列車。&lt;br /&gt;
三、　要到京深專線各站，則須乘搭廣深港專線列車，於龍華站下車，辦理內地邊檢手續後再上京深專線列車。&lt;/p&gt;
&lt;p&gt;如此看來，效果好像廣深沿線四站的兩地兩檢，其實不然：數以百計跨境乘客同時下車辦內地邊檢手續，動輒十來分鐘，排隊尾的隨時花廿餘分鐘，根本不可能上回原車而要等下一班車。&lt;strong&gt;這種兩地兩檢糟糕在於跨境旅客要等兩趟車（西九龍等一趟，龍華／石壁等一趟），情況一如兩岸直航前從台灣往大陸必須先繞經第三地，費時失事&lt;/strong&gt;。要是接駁列車時間得宜那還好，否則的話旅客隨時要在龍華／石壁耽誤上一小時！&lt;/p&gt;
&lt;p&gt;而且，既然跨境旅客必須於龍華或石壁下車辦手續的話，鐵路營運商衹須從香港開班次頻密的廣深港專線列車，毋須從開長途車直達武漢、杭州，更諻論北京、蘭州。高鐵香港站的長途列車月台恐怕得物無所用。&lt;/p&gt;
&lt;p&gt;&lt;strong&gt;總結：內地高鐵固然速度驚人，仍須配以便捷的一地兩檢才能發揮其威力。從上述分析可見，兩地兩檢的高鐵將嚴重打擊高鐵的高速概念。與其用六六九億港元建一條全國高鐵香港吊腳線，倒不如花二百餘億港元，將港鐵落馬州支線伸延至福田高鐵站地底，參考深圳灣口岸的經驗，設立一地兩檢口岸。從香港北上福田一段雖然停站多速度低較費時，但能透過福田高鐵站一地兩檢掙回大量時間，且能刺激新界的產業經濟，直接惠及新界居民，一舉多得。餘下四百億則可興建港鐵北環線、購回西區海隧和大欖隧道，改善市區交通。&lt;/strong&gt;&lt;/p&gt;
&lt;p&gt;處於危急之秋，先不談遠的規劃：&lt;/p&gt;
&lt;p&gt;截至現在，政府還未公佈高鐵香港站一地兩檢的法律研究進度，有謂他們為免避為節外生枝，會等高鐵工程在立法會通過撥款後，才向外界公佈各種「萬一」無法落實一地兩檢時的「替代方案」。這就像一個姑爺仔追女仔，答應嚮情人節帶女生到半島酒店共晉燭光晚餐；原來女生應邀後姑爺仔才訂座，豈料餐廳早已滿座，結果兩人要到對面的半島茶餐廳與麻甩佬搭檯吃中式套餐（三十六蚊，一餸一湯，白飯任裝）。想到這裡，筆者不禁汗顏。&lt;/p&gt;
&lt;p&gt;故此，高鐵香港站一天未落實一地兩檢，議會內外反對政府高鐵方案撥款的抗爭便必須堅持到底。&lt;br /&gt;
&lt;/p&gt;
&lt;p&gt;附註及延伸閱讀：&lt;br /&gt;
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二零零六年十月卅一日 &lt;a href=&quot;http://law.lawtime.cn/d656017661111.html&quot; title=&quot;http://law.lawtime.cn/d656017661111.html&quot;&gt;http://law.lawtime.cn/d656017661111.html&lt;/a&gt;&lt;br /&gt;
2.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香港法例》第五九一章&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591/longtitle.html&quot; title=&quot;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591/longtitle.html&quot;&gt;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591/longtitle.html&lt;/a&gt;&lt;br /&gt;
3. Schengen Area, Wikipedia, &lt;a href=&quot;http://en.wikipedia.org/wiki/Schengen_Area&quot; title=&quot;http://en.wikipedia.org/wiki/Schengen_Area&quot;&gt;http://en.wikipedia.org/wiki/Schengen_Area&lt;/a&gt;&lt;br /&gt;
4. 運輸及房屋局，〈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2008年4月22日&lt;br /&gt;
&lt;a href=&quot;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tp/tp_rdp/papers/tp_rdp-thbtcr11658199-c.pdf&quot; title=&quot;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tp/tp_rdp/papers/tp_rdp-thbtcr11658199-c.pdf&quot;&gt;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tp/tp_rdp/papers/tp_rdp-t...&lt;/a&gt;&lt;br /&gt;
5. 〈高鐵爭取一地兩檢〉，《明報》，2009年10月23日&lt;br /&gt;
6. 〈兩地專家組研「一地兩檢」〉，《文匯報》，2009年11月6日&lt;br /&gt;
&lt;a href=&quot;http://paper.wenweipo.com/2009/11/06/HK0911060014.htm&quot; title=&quot;http://paper.wenweipo.com/2009/11/06/HK0911060014.htm&quot;&gt;http://paper.wenweipo.com/2009/11/06/HK0911060014.htm&lt;/a&gt;&lt;br /&gt;
7. 〈短途或兩地兩檢　長途車上檢理〉，《明報》，2009年12月15日&lt;br /&gt;
8. 紀曉風，〈高鐵撥款死穴：無法一地兩檢〉，《信報財經新聞》，2010年1月6日&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www.avant-garde.cc&quot; title=&quot;www.avant-garde.cc&quot;&gt;www.avant-garde.cc&lt;/a&gt;&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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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2 Jan 2010 06:21:3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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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批評公安越界執法 港警無動於衷 (人權監察)</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521</link>
 <description>&lt;p&gt;&lt;strong&gt;批評公安越界執法 港警無動於衷&lt;/strong&gt;&lt;/p&gt;
&lt;p&gt;(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廿八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侵犯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自由，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亦質疑在場警員疏忽職守，並要求警方解釋為何否認有內地執法人員越境執法。&lt;/p&gt;
&lt;p&gt;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執法人員在羅湖橋分界線越境執法，箍頸帶走其中四名闖關投案的示威人士以及兩名記者回內地扣查問話，更消除他們拍攝的影像，更取去記者的回鄉證件。此舉侵犯香港市民在香港邊境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示威表達權利，以及記者採訪的自由，侵犯香港邊界，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權監察要求內地當局追究有關的內地人員，發還記者等人的證件，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lt;/p&gt;
&lt;p&gt;人權監察批評在場的警務人員疏忽職守，無法保障香港記者和示威市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他們的表達自由和採訪自由。人權監察並批評在場的警務人員任由內地執法人員非法越界，甚至在後者作出干擾示威和搶奪示威用品行為，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17B條時，竟無動於衷。香港警員其後更任由他們越境擄走香港境內的示威人士和記者。&lt;/p&gt;
&lt;p&gt;人權監察要求警方解釋：&lt;br /&gt;
-	在場的警務人員為何任由內地執法人員非法越界、違法干擾和破壞示威，擄走境內人士和記者？&lt;br /&gt;
-	事後警方為何否認內地執法人員越境執法？&lt;/p&gt;
&lt;p&gt;昨日有廿一名簽署《零八憲章》的香港市民以及同行採訪的記者嘗試到深圳投案，以抗議內地判處劉曉波顛覆國家罪成以及共同承擔以言入罪的罪責。他們到達羅湖橋但在尚未跨越分界線，內地的執法人員忽然越境執法，先後強行拉走隨行的兩名記者以及箍頸帶走其中四名闖關投案的示威人士返回內地扣查問話。&lt;/p&gt;
&lt;p&gt;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人權監察批評，內地公安越境執法，有違《基本法》，是無視一國兩制，特區高度自治的做法，亦剝削了香港市民在香港邊境示威表達的權利，有違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基本法》對港人言論表達和新聞自由的保障。&lt;/p&gt;
&lt;p&gt;人權監察憂慮，香港當局若不正視此等內地公安越境動粗執法，甚至隱瞞或包庇，類似事件便會接踵而至，今日的縱容將會造成他日的肆無忌憚，徹底破壞一國兩制。就此，人權監察促請香港政府：&lt;br /&gt;
-	主動向當事人了解事件始末，向內地有關部門交涉，並公開交代關注及跟進的具體事項以及行動；&lt;br /&gt;
-	交代及檢討現行處理內地公安越境執法的機制以及具體的預防措施；&lt;br /&gt;
-	徹查香港警察在是次事件中有否失職，任由內地公安越境執法、動粗和犯法。&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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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8 Dec 2009 16:15:07 +0000</pubDate>
 <dc:creator>香港人權監察</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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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莊耀洸﹕政改無視國際人權標準 (刊於明報2009年12月23日)</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455</link>
 <description>&lt;p&gt;&lt;strong&gt;莊耀洸﹕政改無視國際人權標準&lt;/strong&gt;&lt;/p&gt;
&lt;p&gt;刊於2009年12月23日明報(政制向前走——政改評論系列)&lt;/p&gt;
&lt;p&gt;1987年民主派爭取八八直選以失敗告終，當時中央政府反對的理由是港英偷步，《基本法》還在草擬，倘在1988年已引入部分立法局直選議席的安排，未必能銜接九七年後的政制。八八直選運動也不算徹底失敗，至少在1991年，立法局引入部分直選議席。&lt;/p&gt;
&lt;p&gt;1992年的彭定康政改方案，當中的新增九個功能組別，被指不符合《基本法》。儘管《基本法》已在1990年制訂，而英方認為新九組並無違反《基本法》，故不存在肥彭方案不銜接《基本法》，但中方對《基本法》的理解跟英方大不同，結果立法局無直通車，要成立一個由委任產生的臨時立法會    。&lt;/p&gt;
&lt;p&gt;千方百計阻民主&lt;/p&gt;
&lt;p&gt;回歸後12年來，民意一直要求盡快普選 ，但人大常委在2004年否決07、08雙普選，復再2007年否決2012雙普選，及至今次政改諮詢，強調政制向前走，但不肯承諾取消功能組別，中央和特區政府 ，均不肯為2017年的特首選舉和2020年立法會選舉安排表態。&lt;/p&gt;
&lt;p&gt;根據回歸前中國政府一直強調政制要銜接，未知最終方案，政制不應發展，現在中央卻鼓勵政制向前走，卻不肯就最終普選的模式表態，這豈不是前後矛盾？&lt;/p&gt;
&lt;p&gt;固然，從另一角度看，中央並無矛盾，97年反對肥彭政制方案，因新九組選民基礎太廣泛，制度安排太民主，不符中央對《基本法》的理解。而目下的政改方案，中央之所以沒提出銜接論，因為中央對2017年及2020年的選舉安排大致有腹稿，就是希望盡可能保留功能組別選舉。正由於這個質疑，泛民主派    要求展開最後普選方案的討論，但特區政府指人大常委07年的決定並無授權討論2012年後的政制安排，但更重要的是，人大常委的決定並無限制特區政府不可就2012年後的選舉作討論。&lt;/p&gt;
&lt;p&gt;因此可見，九七前未知《基本法》定案前反對八八直選，現在卻拒絕探討政制最終普選方案下要所謂政制向前走，說法前後不一，但一貫的是，千方百計的阻礙民主發展，普選愈遲愈好，愈不普及愈不平等愈好，這從不遵從國際人權公約又得到印證，根據《基本法》第39條，香港的政制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中央和特區政府一再強調，特區保留不實施公約第25（丑）條，即選舉須普及而平等，惟有關觀點不為聯合國所接受。&lt;/p&gt;
&lt;p&gt;聯合國指香港違公約&lt;/p&gt;
&lt;p&gt;早在1995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香港作出的審議結論指﹕「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以及第2、3和26 條。」1999年，人權委員會重申對此事的關注。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在2001年的審議結論指出，「現行的立法會選舉有部分安排並不民主，妨礙香港特區市民充分享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lt;/p&gt;
&lt;p&gt;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6年的審議結論進一步說明為何有關保留不實施第25（丑）條的條文無效，指保留條文「訂明香港毋須設立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委員會認為，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會一經設立，其選舉便須符合公約第25條的規定。」換言之，立法局議員在1985年前完全由委任產生，基於保留條文而沒有違反公約，但自1985年起引入民選成分，聯合國便認為必須完全遵行公約第25條。&lt;/p&gt;
&lt;p&gt;按1976年的保留條文，也不要求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局，而至今，行政會議    成員仍然全部由委任產生，因此保留條文對行政局適用，聯合國並沒要求行政會議成員須由普選產生，而是建議「香港特區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立法會經普及平等的選舉產生，並確保對《基本法》作出的所有解釋（包括涉及選舉及公共事務的解釋）符合公約的規定」。國際人權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人權委員會是解釋公約的最權威機構，但中央和特區政府卻無視國際人權標準，按一己理解而行事。&lt;/p&gt;
&lt;p&gt;普選變成離譜的選舉&lt;/p&gt;
&lt;p&gt;撇開人權公約，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理應遵守《世界人權宣言》第21（3）條指「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而選舉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投票權」。因此，不管各國選舉安排有何差異，國際標準的要點是選舉須普及而平等，民意能透過選舉自由表達。假如功能組別得以保留，民意被扭曲，常出現少數選民基礎的議員否決直選議員所支持的議案，便有礙民意表達，不符國際標準。&lt;/p&gt;
&lt;p&gt;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人權與選舉》（1994）中說明提名候選人的法律和程序，不可偏袒支持政府的候選人，但特首的提名委員會卻可以阻礙反對政府的人成為候選人。&lt;/p&gt;
&lt;p&gt;國際人權標準在選舉方面十分明確，功能組別選舉不符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卻是徹頭徹尾的「譜選」：離譜的選舉，連公司也可投票，可以說是「非人的制度」，諮詢文件竟還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公司票，實在距離國際標準十萬九千里遠！&lt;/p&gt;
&lt;p&gt;(作者是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香港民主發展網絡成員)&lt;/p&gt;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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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3 Dec 2009 04:29:26 +0000</pubDate>
 <dc:creator>香港人權監察</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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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功能組別判決未反映聯合國權威意見 期望上訴能更維護民主人權 (香港人權監察1210聲明)</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362</link>
 <description>&lt;p&gt;&lt;strong&gt;香港人權監察：判決未反映聯合國權威意見 期望上訴能更維護民主人權&lt;/strong&gt;&lt;/p&gt;
&lt;p&gt;2009年12月10日聲明&lt;/p&gt;
&lt;p&gt;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對今天法庭就功能組別公司票（又稱團體票）選舉辦法的判決，未能反映聯合國監察機構對功能組別選舉辦法違反人權的權威性意見，因而表示質疑。我們期望該案上訴時，更高級的法庭能按照憲制中的民主普選和無所歧視等國際人權標準，推翻公司票和功能組別小圈子特權選舉制度。&lt;/p&gt;
&lt;p&gt;儘管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屢次強烈批評香港的功能組別選舉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多項條文，充滿了無理限制，違反了普及而平等的原則，給予商界過大影響，以及無理地歧視不同階層的選民[1] ，可是，社民連兩名成員，就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公司票是否違反基本法提出的司法覆核，今早卻仍被高等法院駁回。&lt;/p&gt;
&lt;p&gt;法官張舉能在判辭中雖確認《基本法》第廿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憲法規定，卻沒有堅決加以維護。香港人權監察對此表示失望，認為判決有不足的地方，並期望有關人士就此判決提出上訴。&lt;/p&gt;
&lt;p&gt;張舉能法官亦強調，他的判決並非關乎公司票或功能組別選舉政治上是否明智，也不關乎民主和公義的政治議題。[2]他認為，功能組別部分界別以公司及團體票的投票方式，是政治議題，應透過法庭以外的地方處理[3]，以社會的政治辯論去解決。香港人權監察不同意法庭迴避堅持已納入憲制的民主和公義等國際人權準則之餘，我們仍同意政府和立法會議員有責任與香港市民一道尋求方法，早日實現在政制上無所歧視，消除違背民主和有悖公義的公司票和功能組別小圈子特權選舉制度。&lt;/p&gt;
&lt;p&gt;註釋：&lt;br /&gt;
[1] 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審議結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九段：「委員會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二、三和二十六條」。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二零零六年的香港《審議結論》亦一再重申這項意見。&lt;br /&gt;
[2] 見判詞第139段： “Likewise, this judgment is solely concerned with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corporate voting.  It is not concerned with the political wisdom of corporate voting or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Nor is it concerned with general political questions such as democracy and social justice.  All this must be ventilated elsewhere.”&lt;br /&gt;
[3] 見判詞第135段:“The extent to which any group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franchise of any functional constituency is a matter for political debate within the community, rather than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lt;/p&gt;
&lt;p&gt;人權監察有關普選政制改革新聞稿：&lt;br /&gt;
[1] &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345&quot;&gt;人權監察對中大於國際人權日頒授法學博士予唐英年表示失望(12-9新聞稿) &lt;/a&gt;&lt;br /&gt;
[2] &lt;a href=&quot;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179&quot;&gt;人權監察：非常失望和遺憾：違反人權和侵蝕泛民否決權的政制方案 (香港人權監察11.18新聞稿)&lt;/a&gt;&lt;br /&gt;
[3] &lt;a href=&quot;http://www.hkhrm.org.hk/CR&quot;&gt;香港人權監察—政制改革資源網頁&lt;/a&gt;&lt;br /&gt;
[4] 香港人權監察—〈功能組別應即廢，落實普選至實際〉單張 &lt;a href=&quot;http://www.hkhrm.org.hk/resource/01cmyk.jpg&quot;&gt;(1)&lt;/a&gt;   &lt;a href=&quot;http://www.hkhrm.org.hk/resource/02cmyk.jpg&quot;&gt;(2)&lt;/a&gt;&lt;/p&gt;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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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1 Dec 2009 02:54:12 +0000</pubDate>
 <dc:creator>香港人權監察</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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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權監察：非常失望和遺憾：違反人權和侵蝕泛民否決權的政制方案 (香港人權監察11.18新聞稿)</title>
 <link>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179</link>
 <description>&lt;p&gt;&lt;strong&gt;非常失望和遺憾：違反人權和侵蝕泛民否決權的政制方案&lt;/strong&gt;&lt;/p&gt;
&lt;p&gt;（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香港）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對政府今天公佈的政改方案，表示非常失望和遺憾，認為政府的方案不單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和公約，對促進民主成分無甚實質貢獻，更可能危及阻止《基本法》倒退修訂的泛民否決權。人權監察亦正研究與其他團體，組織民間公投，供市民直接表達意見，以免政府壟斷對民意的詮釋。&lt;/p&gt;
&lt;p&gt;人權監察指政府方案對促進民主成分無甚實質貢獻，例如方案：&lt;br /&gt;
-	對消除甚或改革傳統功能組別的缺點，交了白卷；&lt;br /&gt;
-	維持過高的特首選舉提名門檻，提名比例並無下降，提名實際人數卻有所增加 [1]；&lt;br /&gt;
-	保留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猛烈批評的缺點，充滿了&lt;strong&gt;無理限制&lt;/strong&gt;，違反&lt;strong&gt;普及&lt;/strong&gt;而&lt;strong&gt;平等&lt;/strong&gt;[2]，給予商界過大的影響等等。&lt;/p&gt;
&lt;p&gt;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批評香港的功能組別選舉，以及整體的選舉制度，違反了多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 條文[3] ，要求採取即時有效的措施，以作改善；但是今天的政府方案卻交了白卷，並無落實有關建議，人權監察對此表示失望和遺憾。&lt;/p&gt;
&lt;p&gt;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沒有表明建議新增的五個區議會席的選舉辦法，但政府早已放風傾向全票制，即取得較多票數者能全取議席，似是為協助親北京政黨壟斷新增席位而設計的。此選舉辦法將會扭曲區議會的選舉結果，並在整體上蠶食泛民主派在立法會中持有的三分一對修改《基本法》的否決權，令他們不能阻止任何修改《基本法》的建議。這將嚴重危及《基本法》下人權保障的條文，以及所涉人權的存廢，影響重大。&lt;/p&gt;
&lt;p&gt;人權監察重申任何的政制發展，必須符合人權公約的國際標準，落實人人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達至普及、平等及不受無理限制的選舉及被選權。&lt;/p&gt;
&lt;p&gt;人權監察在二零零七年特首選舉期間，曾主力組織名為「全民投票實踐計劃」的民間公投；本會現時亦正研究與其他團體和個人，組織民間公投，供市民直接表達意見，以免政府壟斷對民意的詮釋。&lt;/p&gt;
&lt;p&gt;註釋：&lt;br /&gt;
[1] 參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五號一般性意見。該文獻對公約第二十五條有關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作了一權威的闡釋。&lt;br /&gt;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 (一)(丑) 條指出：&lt;br /&gt;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lt;br /&gt;
[3] 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審議結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九段：「委員會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二、三和二十六條」。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二零零六年的香港《審議結論》亦一再重申這項意見。&lt;/p&gt;
&lt;p&gt;&lt;strong&gt;連結：&lt;/strong&gt;&lt;br /&gt;
香港人權監察—政制改革資源網頁：&lt;a href=&quot;http://www.hkhrm.org.hk/CR&quot;&gt;按此&lt;/a&gt;&lt;/p&gt;
&lt;p&gt;香港人權監察—〈功能組別應即廢，落實普選至實際〉單張  &lt;a href=&quot;http://www.hkhrm.org.hk/resource/01cmyk.jpg&quot;&gt;(1)&lt;/a&gt;   &lt;a href=&quot;http://www.hkhrm.org.hk/resource/02cmyk.jpg&quot;&gt;(2)&lt;/a&gt;&lt;/p&gt;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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