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珍惜種族包容傳統 勿遷怒無辜外傭
(二零一零年八月廿六日‧香港) 香港人權監察關注到,在馬尼拉挾持人質事件後,有最少1名外傭被無理解僱,以及有外傭分別被僱主以及港人喝罵等等的報導,[1] 互聯網更出現一些敵視、鄙視和排斥在港菲律賓人的公開言論。人權監察呼籲社會各界勿把對菲律賓當局在營救人質辦事不力的憤怒,遷怒於無辜的在港菲傭。
人權監察提醒,若僱主基於種族而解僱外傭,屬種族歧視。若僱主基於菲傭的種族而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例如侮辱或詆毀的言論,可構成種族騷擾,均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若藉公開活動煽動大眾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對該人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可構成種族中傷。若任何族群人士懷疑受到種族歧視,可向平機會求助。人權監察亦促請平機會繼續積極留意事態發展,透過傳媒及互聯網,提醒香港市民,香港法例禁止種族歧視,嚴重種族中傷更屬刑事行為,並主動推廣種族平等工作。
政府昨日宣佈,包括菲傭在內的外籍家庭傭工凍薪。[2]人權監察認為香港政府在此非常時期,尤需具種族敏感度,均需避免任何可能激化種族猜疑或衝突的措施,否則會容易被誤以為此乃基於種族成見。
香港人權監察就香港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提交的第3次報告項目大綱向勞工及福利局提交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七月
1. 政府在完成諮詢市民對政府婦女公約第3次報告項目大綱的意見後,應把意見彙編成冊,並公開交代採納了市民提出的甚麼意見及理據。
2. 政府完成婦女公約第3次報告後,政府應公開報告內容,並廣泛諮詢市民尤其婦女對報告的意見。
第二條:締約國須履行的義務
《種族歧視條例》
3.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並解釋何以容許《種族歧視條例》的缺憾,包括間接歧視定義狹窄、未有涵蓋所有的政府職能及權力、豁免教育以及職業培訓中的語言歧視、法例容許過多的豁免以及排拒保障基於國籍、居留條件及原居地等的歧視,當中包括內地新來港婦女及尋求政治庇護人士中的婦女等。政府應提出補救措施,以及交代把修改法例以改善上述缺憾的具體計劃,檢討現行消除歧視政策措施的成效,並提出消除歧視的工作計劃。
《性別歧視條例》
4. 政府應如實交代何以至今未有按平機會建議修訂《性別歧視條例》之理據,並交代落實有關建議的計劃及時間表。
5. 政府應如實交代就性別歧視制定教育、提供服務、設施的實務守則的計劃及時間表,若拒絕,應提供理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開招聘:標準不當及程序不明 遴選委員會代表性不足
2010年3月31日
香港人權監察對政府公開招聘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專員) 的標準不當、程序不明和遴選委員會代表性不足感到失望,認為政府沒有吸取月前公開招聘平機會主席的經驗,改善職位人選的所需條件,以及提高招聘過程的獨立性、公眾參與和透明度。
政府在制定的招聘條件仍然被忽視,遴選準則和程序時並無廣泛徵詢使用者、民間團體和公眾,遴選委員會的產生欠缺透明度,操作方式不明,成員亦未有廣納利益相關的使用者和民間團體參與。人權監察促請,政府必須確保遴選過程及安排具透明度及公民社會的充分參與,選出的人選符合《巴黎原則》[1] 的各項要求。
人權監察特派員手記:記ANNI第3次地區諮詢工作坊
日期:2010年3月4日至5日
地點:東京
亞洲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督導網絡(Asian NGOs Network 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簡稱ANNI)第3次地區諮詢工作坊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初於東京舉行,與會民間團體來自有已設人權委員會的國家,比如印度、印尼、馬來西亞、馬爾代夫、蒙古、尼泊爾、菲律賓、南韓、菲律賓、斯里蘭卡以及泰國,亦包括來自正在爭取成立人權委員會的柬埔寨、香港、台灣以及東道主日本。與會團體就公民社會於如何參與設立人權委員會以及其運作、國內人權議題、ANNI於亞太人權論壇以及ICC的策略、工作方向以及亞洲人權發展等等相互交流討論。
為何要設人權委員會?
香港人權監察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政改及雙普選
1.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政制發展進程,包括2005年以及2010年所提出的政改方案和最終落實的政改安排中,有哪些方面尚未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以及保留功能組別對不同階層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有哪些不同的影響。政府應交代全面落實雙普選的具體計劃以及路線圖。
第二條:逐步實現公約所承認的權利及行使有關權行時不會受到歧視
種族歧視
2.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並解釋何以容許《種族歧視條例》的缺憾,包括間接歧視定義狹窄、未有涵蓋所有的政府職能及權力、豁免教育以及職業培訓中的語言歧視、法例容許過多的豁免以及排拒保障基於國籍、居留條件及原居地等的歧視,當中包括內地新來港人士以及尋求政治庇護人士等等。政府應提出補救措施,以及交代把修改法例以改善上述缺憾的具體計劃,檢討現行消除歧視政策措施的成效,並提出消除歧視的工作計劃。
難民及尋求政治庇護人士
人權監察促請林煥光用「乾淨的手」接掌平機會
立法掃障有貢獻 人權紀錄待澄清
(香港‧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 ) 香港人權監察剛得悉,政府宣布委任林煥光為新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下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立法掃障有貢獻
林煥光曾在2000年至2002年擔任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人權事務,期間政府需雖尚無同意立法禁止種族歧視,但是調整了政府強烈反對立法的立場,開展諮詢商界等工作,為種族歧視立法逐步掃除障礙,更成立了種族關係組,處理有關種族歧視的投訴,他這方面的立場和貢獻,應予肯定。除此之外,他在人權工作方面的工作未見積極,亦無其他明顯的建樹。
兩大疑團待澄清
至於林煥光是否適合作為平機會主席的人選,我們在下列兩大疑團得到澄清之前,仍有疑問和保留。
請為平機會利益 放棄旋轉門酬酢
首先,林煥光會否承諾一旦出掌平機會之後,不會以任何形式重回政府,包括作為官員或政策局長。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提防校園驗毒計劃 免招人權被侵害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明日展開的大埔校園驗毒試行計劃的細節有違人權,亟待改善。計劃侵權問題包括欠缺自新保障、有違免自入罪權以及私隱保障成疑等,以致與計劃協助學生的原意背道而馳。然而,政府一意孤行推行驗毒計劃,美其名是為學生福祉,實質是犧牲學生人權。人權監察提醒學生對計劃提高警惕,以免誤墮箇中侵權陷阱。
人權監察認為現行的校園驗毒計劃仍有一連串人權問題。例如現時並無類似《罪犯自新條例》的保障,豁免參與驗毒的學生將來可合法拒絕透露測試結果,學生日後在升學、求職或填寫保險文件被問及測試結果,可能有責任道出真相。在被問及未能保障學生自新時,當局只是藉詞推搪,以紀錄在計劃完結後將會銷毀來轉移視線,推說學生應自行想如何回答,把責任推在學生身上。 [1]
計劃亦有違避免自我入罪權。計劃只保障參與學生呈陽性反應或承認吸毒不會獲檢控,但其他情況,即若學生承認藏毒、販毒、教唆以及協助他人吸毒,則可能會被檢控,但事前並無足夠警告,讓學生知道有可能負上法律責任,有違以輔助為主的教育目標。
私隱缺保障:學生呈陽性測試結果易被辨識
平機會主席招聘標準不當 遴選委員會代表性不足 恐淪為掩人耳目的假遴選
香港人權監察對政府公開招聘平機會主席的標準不當、程序不明和遴選委員會代表性不足(*)感到失望,擔憂是次招聘淪為有名無實的假遴選。政府在制定的遴選準則和程序時並無廣泛徵詢使用者、民間團體和公眾,遴選委員會的產生欠缺透明度,操作方式不明,成員亦未有廣納利益相關的使用者和民間團體參與,準則輕視促進人權和平等機會的經驗;加上民間團體早於八月底已聽到消息平機會主席已有內定人選,而且招聘期亦比較短,令我們擔憂所謂的公開招聘只是掩人耳目,徒具虛名。人權監察促請,政府必須確保遴選過程及安排符合《巴黎原則》,遴選過程須具透明度及公民社會的充分參與。
政府在是次招聘過程中成立一個遴選委員會,負責向行政長官建議委任最適合的人選。人權監察認為雖然這較過往委任平機會主席的做法有所進步,但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仍有嚴重缺憾,嚴重影響遴選工作。首先,政府未有交代這個遴選委員會的成立程序及委任人選的準則,而且委員會代表性不足,成員欠缺多元廣泛的促進人權和平等機會的背景,尤其未有包括來自從事人權和反歧視工作的非政府組織、弱勢社群及其服務提供者的代表等。
早前政府建議分拆平機會主席及行政總裁職務,將主席兼職化,平機會竟表示支持,我們對此感到極度遺憾,這反映醜聞後的主席對政府千依百順,委員對平機會的角色無警覺性,難以寄予厚望。我們擔心,把平機會主席兼職化,會削弱他/她行使權力的能力,損害平機會打擊和消除歧視的效能。要根治平機會管理不善的問題,政府必須痛定思痛,改革現時黑箱作業用人唯親的委任制度。
人權機構主席應屬全職
我們相信只有全職的平機會主席,才有全副時間及精力投入委員會的反歧視工作及管理運作。若主席轉為兼職,我們擔心他將會變成一種工餘的名譽性工作,甚至淪為政治花瓶,而其全職工作,亦可能損害平機會的獨立性和公信力,不符國際標準(*),與國際慣常做法脫軌。若找到一名有承擔的業餘主席,要他放下本職的工作處理平機會事務,對他亦不公平。再者,主席由全職轉為兼職,其薪級點下降,連帶在建制中的位階下降,既削弱爭取最佳人選的條件,亦有礙主席與行政部門打交道時所發揮的作用。
管理不善源於委任制度
平機會近日屢遭批評管理不善,並非沒有設立行政總裁所致。否則,按政府的邏輯,則申訴專員公署及私隱專員公署都屬管理制度不善,要設立行政總裁以削弱專員的權力,我們對此不敢苟同。
促請政府反省委任機制 鄧爾邦主席應引咎辭職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
香港人權監察對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表示歡迎,並認同報告對平機會浪費公帑的批評,以及其對不稱職的主席鄧爾邦表示極度遺憾。人權監察對政府用人不當的失誤表示遺憾,並促請政府痛定思痛,反省其主席及委員的遴選準則和程序。人權監察認同,鄧爾邦亦難辭其咎,他已對平機會造成嚴重損害,亦不宜繼續行使主席和成員的職能,理應引咎辭職,向公眾有所交代。若果他不自行辭職,平機會委員為了維護公眾和平機會本身的利益,理應召開平機會特別會議,通過決議確認他不適合執行委會員成員的職能,促請他下台,否則平機會的公信力必將受到進一步的打擊。
人權監察認為,平機會管理不善的問題癥結在於政府排除異己、黑箱作業的委任制度,政府用人唯親,拒絕公眾參與,以致委任了欠缺反歧視往績以及欠缺承擔的主席,以及不少唯唯諾諾、出席率低、工作有欠積極的委員。
社會上有一些會將平機會主席降格、兼職化和名譽化的建議,人權監察極力反對這類安排,認為這些改變將會削弱平機會,令其失去強而有力的領導,損害平機會打擊和消除歧視的效能,破壞其獨立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