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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

歡迎任期內擱置23條立法 關注打壓表達自由的管治 (人權監察1013新聞稿)

歡迎任期內擱置23條立法 關注打壓表達自由的管治
2010年10月13日 人權監察新聞稿

特首曾蔭權今天在施政報告中承諾在餘下的任期內,不會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香港人權監察對此表示歡迎,但認為過往一年在他的管治下,多個政府部門以不同的執法和行政理由,藉詞肆意打壓不同團體和個人的表達活動,令人更擔憂訂立該等法律之後,香港市民的自由將會遭受更大的威脅。

曾蔭權政府一如既往,迴避大部分的重要人權議題,諸如警方濫權和政治化、香港電台的機構和編輯自主受干預、中港澳入境政治黑名單、成立人權委員會,以及落實聯合國對香港的建議等眾多議題,令人遺憾。在經濟社會權利上,曾蔭權政府仍未有根本地改變向地產和商界傾斜的錯誤做法;對通貨膨脹對基層市民的影響,亦未有正視。

打壓表達自由的管治

從人權角度來看,曾蔭權在過往一年的管治下,接二連三打壓表達自由,已成為曾蔭權政府的特色,是曾蔭權管治下縱容甚至促成的大毒瘤。

過去一年,警隊以至食環署、康文署、海事處等多個本應沒有政治任務的政府部門,以不同的執法和行政理由作藉口,肆意打壓不同團體和個人的表達活動,由「強搶民女」、「釣魚保釣不是捕魚」,到日前的「宗教活動政治敏感」和「香檳泡沫襲擊」等事件層出不窮。

聯合新聞稿:不接納蔣任宏出任專員 關注團體狠批委任制度 (香港人權聯委會、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民主黨及香港人權監察 )

不接納蔣任宏出任專員  關注團體狠批委任制度

2010年7月27日

政府宣布委任蔣任宏先生為新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私隱專員),下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五年。我們相信這是一個令人遺憾的不當任命,認為政府並未盡力招聘合適人選,亦是政府旋轉門的做法、以及政府委任制度不當的惡果。按照《巴黎原則》[1] 和根據已知的資料,我們相信蔣任宏並非一個適當的人選,因此,我們並不接受這項任命。我們要求政府改革選拔制度和程序,按照《巴黎原則》重新訂出合適的要求,招聘合適的人選,以擔負保障和促進香港私隱權利的重任。

聯合國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機構,訂立了《巴黎原則》,對該等機構的組織、權責和運作,作出了規定。由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公署) 是一個維護和促進私隱權的組織,《巴黎原則》也應適用於公署。

《巴黎原則》關注人權機構的獨立和有效運作,因此要求其最高負責人和成員等人選,要包含捍衛人權的背景和往績。

這種背景和往績的要求,為的是保障這些人選,能有真正的人權價值和承擔,有相當的意識和警覺性,有相關的人權知識和經驗。這樣,人權機構就較有傾向和能力,維持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更有所需態度、動力和觸覺,以及相關的專門知識和能力,有效地捍衛和促進人權。

毫無相關經驗及知識

私隱專員公開招聘:標準不當及程序不明 遴選委員會代表性不足(人權監察3.31新聞稿)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開招聘:標準不當及程序不明 遴選委員會代表性不足
2010年3月31日

香港人權監察對政府公開招聘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專員) 的標準不當、程序不明和遴選委員會代表性不足感到失望,認為政府沒有吸取月前公開招聘平機會主席的經驗,改善職位人選的所需條件,以及提高招聘過程的獨立性、公眾參與和透明度。

政府在制定的招聘條件仍然被忽視,遴選準則和程序時並無廣泛徵詢使用者、民間團體和公眾,遴選委員會的產生欠缺透明度,操作方式不明,成員亦未有廣納利益相關的使用者和民間團體參與。人權監察促請,政府必須確保遴選過程及安排具透明度及公民社會的充分參與,選出的人選符合《巴黎原則》[1] 的各項要求。

人權監察特派員手記:記ANNI第3次地區諮詢工作坊 (亞洲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督導網絡)

人權監察特派員手記:記ANNI第3次地區諮詢工作坊
日期:2010年3月4日至5日
地點:東京

亞洲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督導網絡(Asian NGOs Network 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簡稱ANNI)第3次地區諮詢工作坊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初於東京舉行,與會民間團體來自有已設人權委員會的國家,比如印度、印尼、馬來西亞、馬爾代夫、蒙古、尼泊爾、菲律賓、南韓、菲律賓、斯里蘭卡以及泰國,亦包括來自正在爭取成立人權委員會的柬埔寨、香港、台灣以及東道主日本。與會團體就公民社會於如何參與設立人權委員會以及其運作、國內人權議題、ANNI於亞太人權論壇以及ICC的策略、工作方向以及亞洲人權發展等等相互交流討論。

為何要設人權委員會?

人權監察就香港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三份報告項目大綱之意見書

香港人權監察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政改及雙普選
1.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政制發展進程,包括2005年以及2010年所提出的政改方案和最終落實的政改安排中,有哪些方面尚未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以及保留功能組別對不同階層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有哪些不同的影響。政府應交代全面落實雙普選的具體計劃以及路線圖。

二條:逐步實現公約所承認的權利及行使有關權行時不會受到歧視

種族歧視
2.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並解釋何以容許《種族歧視條例》的缺憾,包括間接歧視定義狹窄、未有涵蓋所有的政府職能及權力、豁免教育以及職業培訓中的語言歧視、法例容許過多的豁免以及排拒保障基於國籍、居留條件及原居地等的歧視,當中包括內地新來港人士以及尋求政治庇護人士等等。政府應提出補救措施,以及交代把修改法例以改善上述缺憾的具體計劃,檢討現行消除歧視政策措施的成效,並提出消除歧視的工作計劃。

難民及尋求政治庇護人士

莊耀洸:驗毒計劃須符兒童權利

驗毒計劃須符兒童權利

作者: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教育政策論壇

去年九月中,智經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超過七成家長支持校園驗毒,卻只有三成六家長了解有關計劃。十月初,中學校長會的調查指八成校長認為,只要家長簽同意書,學生不可拒絕驗毒。上述結果反映,成人往往以家長式、威權式對待年青人,縱使動機良好,完全為了保護學生,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一則學生覺得未被尊重,易生反叛情緒,二則有違兒童主見權,《兒童權利公約》第12(1)條訂明「締約國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學生全民投票定奪驗毒計劃

關於「高等教育界跨院校申訴機制」

香港人權監察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
有關「高等教育界跨院校申訴機制」的意見書

1. 現時教資會資助院校會個別制定機制,處理教職員的投訴。不少院校的教職員就曾表示對有關機制毫無信心。香港人權監察注意到有關個案有可能牽涉到學術自由,並認為這些投訴個案,尤其與學術自由有關的個案,必須在一個公平、公開的機制下處理。

2. 在各大專院校缺乏保障學術自由的有效機制且不願履行《利馬原則》的前提下,人權監察認為,要有效監察及制衡院校黑箱作業的管治,設立符合《巴黎原則》的法定人權委員會是最理想的解決方法。因為法定的人權委員會是個廣泛全面的人權保障機制,而委員亦是具人權信念的獨立人士出任,能夠以國際人權標準,處理及調查院校職員的投訴,有效保障他們各方面的人權,特別是學術自由。更重要的是,人權委員會亦會擔任倡議的角色,檢討及確保法例和行政措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向政府、大學、教職員組織和市民進行人權教育,讓人權理念植根,比僅僅處理有關人權侵犯投訴更為治本。在這架構下,人權監察認為成立人權委員會可以使學術自由的保障更加高。

慎防削弱平機會:反對主席名譽化及兼職化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主席及全體委員:

慎防削弱平機會 ---- 反對主席名譽化及兼職化

香港人權監察反對任何把平機會主席轉為兼職的做法,擔心此舉會削弱主席的權力。而對於近日平機會表示支持政府建議分拆平機會主席及行政總裁職務,並將主席兼職化,我們感到極度遺憾,認為難以對該等立席和委員寄予厚望。平機會這種決定亦反映了主席因表現差劣而失去在政府面前維護平機會的能力,又或是與眾多委員一樣,對維護平機會的應有角色缺乏識見和警覺性。我們相信,既然鄧爾邦已如斯不濟,為了平機會和公眾的利益,他都應該即時辭職,勿再戀棧權位,為一己的利益,拖延至約滿,連累大家。

(一) 人權機構主席應屬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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