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監察新聞稿:公開驗毒報告同日收回學生意向書 損學生及家長知情權
(香港‧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政府當局在公佈驗毒研究報告的1個月前,已率先宣佈大埔校園驗毒計劃延長一年, [1] 並在公佈報告當日收回學生的意向書, [2]政府當局這種做法,有損學生及家長的知情權,使學生及家長無法獲得全面資訊,在閱讀研究報告以及相關討論後作出知情同意。
而且,學校繼續實行校園驗毒計劃的決定,完全是由上而下的高壓政策,尤其是首當其衝的學生,無法參與。
人權監察擔憂,大埔校園驗毒計劃其實成效不彰,計劃僅有六成學生參與,而且並無發現任何吸毒個案。其中沒有參與驗毒計劃的學生,有近六成「不相信計劃有效」,有三成四「不認同計劃目標」以及有逾三成二認為「計劃並無需要,因為自己並不吸毒」, [3]即使同意參與驗毒計劃的學生,只有四成四認同計劃目標,約三成認為計劃有效。[4][5] 而據研究報告數據,在推行驗毒計劃後,認為「吸毒是很合潮流的事」、「如果我拒絕吸食毒品,朋友會笑我沒膽量」以及「我相信吸食毒品可以令我玩得更開心」等的學生百份比更比計劃前高,[6] 可見驗毒計劃無助改變學生對毒品的態度。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六月廿一日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政制發展進程,包括2005年及2010年的政改方案和最終落實的政改安排中,有哪些方面尚未符合《公約》,包括交代未有廢除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批評,維持小圈子特首選舉及過高的特首提名門檻,以及保留給予商界過大影響力、根據財產專業和性別等因素歧視不同選民及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的立法會功能組別的理據。
政府應在報告中交代廢除功能組別及小圈子特首選舉,全面落實符合《公約》國際標準的雙普選的具體計劃及路線圖。
第二條:確保每個人都享有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人權委員會
政府應積極回應委員會曾多次提出有關按照《巴黎原則》成立具廣泛權力的獨立人權機構之建議,並應落實有關建議的時間表,若不予落實,則提出有關理據,並提供研究有關現行保障人權機構的效能之數據和研究。
平機會與私隱專員
驗毒計劃須符兒童權利
作者: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教育政策論壇
去年九月中,智經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超過七成家長支持校園驗毒,卻只有三成六家長了解有關計劃。十月初,中學校長會的調查指八成校長認為,只要家長簽同意書,學生不可拒絕驗毒。上述結果反映,成人往往以家長式、威權式對待年青人,縱使動機良好,完全為了保護學生,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一則學生覺得未被尊重,易生反叛情緒,二則有違兒童主見權,《兒童權利公約》第12(1)條訂明「締約國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學生全民投票定奪驗毒計劃
[在來年,獨媒特約記者群將籌組系列報導,探討正在冒起的青年運動,現先從個人的經驗,為過去一年的青年狀況,來一個速寫,以構思未來的專題框架。]
2009年大事回顧──一個青年角度
小弟八十年代中出世,正體驗第四代人的處境,也體驗2009年的大小風浪。圍繞著青年的議題猶如百年一遇:
大學生實習、O靚模、吸毒、援交、反基右、驗毒、失業、輪候公屋申請大增、六四、政改、反高鐵、三三四通識,等等。
這些事件的共同點,除了是青年人表達不滿,或者是上位不上位外,更重要是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出了問題(註一)。似乎越來越多年青人看到跟隨主流共識成長,結果得不到預期的回報,生命充滿不確定性。當年青人用其他方法尋找生活(無論正途與否),卻又受到這樣那樣的批評。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提防校園驗毒計劃 免招人權被侵害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明日展開的大埔校園驗毒試行計劃的細節有違人權,亟待改善。計劃侵權問題包括欠缺自新保障、有違免自入罪權以及私隱保障成疑等,以致與計劃協助學生的原意背道而馳。然而,政府一意孤行推行驗毒計劃,美其名是為學生福祉,實質是犧牲學生人權。人權監察提醒學生對計劃提高警惕,以免誤墮箇中侵權陷阱。
人權監察認為現行的校園驗毒計劃仍有一連串人權問題。例如現時並無類似《罪犯自新條例》的保障,豁免參與驗毒的學生將來可合法拒絕透露測試結果,學生日後在升學、求職或填寫保險文件被問及測試結果,可能有責任道出真相。在被問及未能保障學生自新時,當局只是藉詞推搪,以紀錄在計劃完結後將會銷毀來轉移視線,推說學生應自行想如何回答,把責任推在學生身上。 [1]
計劃亦有違避免自我入罪權。計劃只保障參與學生呈陽性反應或承認吸毒不會獲檢控,但其他情況,即若學生承認藏毒、販毒、教唆以及協助他人吸毒,則可能會被檢控,但事前並無足夠警告,讓學生知道有可能負上法律責任,有違以輔助為主的教育目標。
私隱缺保障:學生呈陽性測試結果易被辨識
保安局於11月25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前一日回應了香港人權監察託何秀蘭議員轉達有關《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守則》的查詢。 請按此瀏覽保安局覆函 (更新:2009年11月26日)
有關11月25日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可參考立法會於2009年11月25日上午8時30分的會議錄音,亦可參考當日會議議程及文件。
另,人權監察主席莊耀洸律師在電台節目表達了對驗毒計劃牽涉一連串人權問題的意見,包括並無確保驗毒計劃的資料保存期、可能違反免自入罪權以及於課堂中抽驗學生違反私隱等等。按此:11月26日9: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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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二:〈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
(亦刊於星島日報。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九日)
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未及詳盡,當中列舉的測試結果披露對象,類別和人數之多令人憂慮,既乏法理根據,又超乎「真有必要才應知情」原則(need-to-know basis),未能充分保障學生私隱,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有關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
文件列明計畫的同意範圍,包括接受驗毒及把驗毒結果交給向學生提供專業支援的人員,包括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委派的個案經理、家長、校長、班主任、學校社工及學生建議的其他教師。然而,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9A條,掌管吸毒者資料的呈報機構,除非得到事主同意,再加上機構主管或禁毒專員簽名作實,否則不能向第三者披露有關資料。法例對披露紀錄有嚴格規定,如限定為執法或戒毒醫療用途及獲有關方面授權。當局不應繞過法律,以學生自願為名,以較低標準隨意披露驗毒結果。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一:〈警方勿插手校園驗毒計畫〉
(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題為〈驗毒緝毒分開 保學生前程〉。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青年人犯事,社會應先窮盡法律外的途徑循循善誘,最後才由警方處理。若過早把他們交給執法機構,可能誤其一生,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及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供即時發放
1. 即使青少年犯事,社會應先窮盡法律以外的途徑循循善誘協助他們,最後逼不得以才交予警方處理和法律制裁。若過早把他們交由執法機構處理,可能會誤其一生,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即「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及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best interest principle)
2.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文件細節含混不清,我們憂慮計畫中列舉的可能取得資料的人員眾多,超乎『真有必要才應知情的原則』(need to know basis),可能有違處理個人資料的原則,未能充分保障學生私隱,不必要地將學生置於法律和學校紀律處分的範圍之內,未能遵照兒童的最佳利益的原則。
編按:莊耀洸先生是現任香港人權監察主席。
1. 驗毒計劃是否違反人權?
由於此計劃為自願性質,表面上不容易去挑剔計劃違反人權。但如果計劃并非真正的自願性質的話,則被視為違反人權。
至於如何判斷其不是真正自願,大致分為以下數點:
.校方壓力﹝如人數問題,參加學校為了令數目較「好睇」,對學生施壓﹞
.朋輩壓力﹝身邊的同學都參加了驗毒﹛令沒有參加的學生受同學質疑,被認為心虛。於是在怕被歧視、排斥和標籤的情況下參加﹞
.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決定(在資訊缺乏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容易有偏差。例如:校方在告訴學生驗毒計劃的時候提供不全面﹝只提供有利﹞的資訊給予學生。﹞校方須以各種方式如壁報、論壇、討論會甚至辯論比賽提供資訊,務求令同學和家長在充份的考慮各方的意見後方作決定。
2. 驗毒計劃是否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