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港人內地配偶公立醫院分娩:製造次等新一代 傷害兒童 不利香港
2011年5月8日(母親節)
1. 香港人權監察在母親節的今天,呼籲港府和醫管局重開公立醫院產科床位,供港人內地配偶產婦在港分娩,讓港人的母親都能在港誕下港人子女,確保這些母嬰都能享用到香港較良好的公共醫療服務,不要令胎兒未出生就變成次等港人;藉此亦可免卻嬰兒在內地出生帶來一系列的額外問題(見附表),有利香港下一代的順利成長,符合香港整體利益。
2. 早前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公佈7項措施,以紓緩公立醫院產科及初生嬰兒服務因大量內地孕婦來港產子而面對的壓力,四大公立醫院,包括屯門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廣華醫院及伊利沙伯醫院,更計劃明年全年不收內地孕婦。人權監察呼籲港府、醫管局和醫護人員,不要犧牲港人子女的利益,以不收「內地孕婦」之名,剝奪港人父親在港見證和照顧嬰兒出生的機會,令這些他們的新生子女一出生就被視為次等香港居民,不但得不到香港的醫療服務,更要接受內地出生而帶來的其他困難,影響他們的家庭、以及他們的成長,最終損害香港的長遠利益。
3. 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是首要考慮。香港人權監察理解到,公立醫院婦產科及初生嬰兒服務現時所面對的壓力,政府及醫院管理局有需要採取措施紓緩壓力,但措施不應傷害香港人下一代的權益。
香港人權監察526新聞稿
東涌學生自殺 侵權疑雲待查
(二零一零年五月廿六日‧香港)香港人權監察對日前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的中四學生黃凌鋒於校內跳樓身亡事件表示哀傷和關注。鑑於事件涉及兒童喪生,更可能牽涉精神病患者的尊嚴和權利,甚至虐待兒童[1],人權監察促請東涌天主教學校、辦學機構、教育局、社會福利署、平等機會委員會、警方和其他有關部門調查事件,並作公開交代,亦促請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研究事件反映的政策和制度問題。
驗毒計劃須符兒童權利
作者: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教育政策論壇
去年九月中,智經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超過七成家長支持校園驗毒,卻只有三成六家長了解有關計劃。十月初,中學校長會的調查指八成校長認為,只要家長簽同意書,學生不可拒絕驗毒。上述結果反映,成人往往以家長式、威權式對待年青人,縱使動機良好,完全為了保護學生,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一則學生覺得未被尊重,易生反叛情緒,二則有違兒童主見權,《兒童權利公約》第12(1)條訂明「締約國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學生全民投票定奪驗毒計劃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提防校園驗毒計劃 免招人權被侵害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明日展開的大埔校園驗毒試行計劃的細節有違人權,亟待改善。計劃侵權問題包括欠缺自新保障、有違免自入罪權以及私隱保障成疑等,以致與計劃協助學生的原意背道而馳。然而,政府一意孤行推行驗毒計劃,美其名是為學生福祉,實質是犧牲學生人權。人權監察提醒學生對計劃提高警惕,以免誤墮箇中侵權陷阱。
人權監察認為現行的校園驗毒計劃仍有一連串人權問題。例如現時並無類似《罪犯自新條例》的保障,豁免參與驗毒的學生將來可合法拒絕透露測試結果,學生日後在升學、求職或填寫保險文件被問及測試結果,可能有責任道出真相。在被問及未能保障學生自新時,當局只是藉詞推搪,以紀錄在計劃完結後將會銷毀來轉移視線,推說學生應自行想如何回答,把責任推在學生身上。 [1]
計劃亦有違避免自我入罪權。計劃只保障參與學生呈陽性反應或承認吸毒不會獲檢控,但其他情況,即若學生承認藏毒、販毒、教唆以及協助他人吸毒,則可能會被檢控,但事前並無足夠警告,讓學生知道有可能負上法律責任,有違以輔助為主的教育目標。
私隱缺保障:學生呈陽性測試結果易被辨識
保安局於11月25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前一日回應了香港人權監察託何秀蘭議員轉達有關《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守則》的查詢。 請按此瀏覽保安局覆函 (更新:2009年11月26日)
有關11月25日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可參考立法會於2009年11月25日上午8時30分的會議錄音,亦可參考當日會議議程及文件。
另,人權監察主席莊耀洸律師在電台節目表達了對驗毒計劃牽涉一連串人權問題的意見,包括並無確保驗毒計劃的資料保存期、可能違反免自入罪權以及於課堂中抽驗學生違反私隱等等。按此:11月26日9: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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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二:〈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
(亦刊於星島日報。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九日)
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未及詳盡,當中列舉的測試結果披露對象,類別和人數之多令人憂慮,既乏法理根據,又超乎「真有必要才應知情」原則(need-to-know basis),未能充分保障學生私隱,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有關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
文件列明計畫的同意範圍,包括接受驗毒及把驗毒結果交給向學生提供專業支援的人員,包括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委派的個案經理、家長、校長、班主任、學校社工及學生建議的其他教師。然而,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9A條,掌管吸毒者資料的呈報機構,除非得到事主同意,再加上機構主管或禁毒專員簽名作實,否則不能向第三者披露有關資料。法例對披露紀錄有嚴格規定,如限定為執法或戒毒醫療用途及獲有關方面授權。當局不應繞過法律,以學生自願為名,以較低標準隨意披露驗毒結果。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一:〈警方勿插手校園驗毒計畫〉
(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題為〈驗毒緝毒分開 保學生前程〉。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青年人犯事,社會應先窮盡法律外的途徑循循善誘,最後才由警方處理。若過早把他們交給執法機構,可能誤其一生,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及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供即時發放
1. 即使青少年犯事,社會應先窮盡法律以外的途徑循循善誘協助他們,最後逼不得以才交予警方處理和法律制裁。若過早把他們交由執法機構處理,可能會誤其一生,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即「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及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best interest principle)
2.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文件細節含混不清,我們憂慮計畫中列舉的可能取得資料的人員眾多,超乎『真有必要才應知情的原則』(need to know basis),可能有違處理個人資料的原則,未能充分保障學生私隱,不必要地將學生置於法律和學校紀律處分的範圍之內,未能遵照兒童的最佳利益的原則。
編按:莊耀洸先生是現任香港人權監察主席。
1. 驗毒計劃是否違反人權?
由於此計劃為自願性質,表面上不容易去挑剔計劃違反人權。但如果計劃并非真正的自願性質的話,則被視為違反人權。
至於如何判斷其不是真正自願,大致分為以下數點:
.校方壓力﹝如人數問題,參加學校為了令數目較「好睇」,對學生施壓﹞
.朋輩壓力﹝身邊的同學都參加了驗毒﹛令沒有參加的學生受同學質疑,被認為心虛。於是在怕被歧視、排斥和標籤的情況下參加﹞
.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決定(在資訊缺乏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容易有偏差。例如:校方在告訴學生驗毒計劃的時候提供不全面﹝只提供有利﹞的資訊給予學生。﹞校方須以各種方式如壁報、論壇、討論會甚至辯論比賽提供資訊,務求令同學和家長在充份的考慮各方的意見後方作決定。
2. 驗毒計劃是否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