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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

莊耀洸:驗毒計劃須符兒童權利

驗毒計劃須符兒童權利

作者: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教育政策論壇

去年九月中,智經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超過七成家長支持校園驗毒,卻只有三成六家長了解有關計劃。十月初,中學校長會的調查指八成校長認為,只要家長簽同意書,學生不可拒絕驗毒。上述結果反映,成人往往以家長式、威權式對待年青人,縱使動機良好,完全為了保護學生,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一則學生覺得未被尊重,易生反叛情緒,二則有違兒童主見權,《兒童權利公約》第12(1)條訂明「締約國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學生全民投票定奪驗毒計劃

提防校園驗毒計劃 免招人權被侵害(香港人權監察1130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提防校園驗毒計劃 免招人權被侵害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明日展開的大埔校園驗毒試行計劃的細節有違人權,亟待改善。計劃侵權問題包括欠缺自新保障、有違免自入罪權以及私隱保障成疑等,以致與計劃協助學生的原意背道而馳。然而,政府一意孤行推行驗毒計劃,美其名是為學生福祉,實質是犧牲學生人權。人權監察提醒學生對計劃提高警惕,以免誤墮箇中侵權陷阱。

人權監察認為現行的校園驗毒計劃仍有一連串人權問題。例如現時並無類似《罪犯自新條例》的保障,豁免參與驗毒的學生將來可合法拒絕透露測試結果,學生日後在升學、求職或填寫保險文件被問及測試結果,可能有責任道出真相。在被問及未能保障學生自新時,當局只是藉詞推搪,以紀錄在計劃完結後將會銷毀來轉移視線,推說學生應自行想如何回答,把責任推在學生身上。 [1]

計劃亦有違避免自我入罪權。計劃只保障參與學生呈陽性反應或承認吸毒不會獲檢控,但其他情況,即若學生承認藏毒、販毒、教唆以及協助他人吸毒,則可能會被檢控,但事前並無足夠警告,讓學生知道有可能負上法律責任,有違以輔助為主的教育目標。

私隱缺保障:學生呈陽性測試結果易被辨識

保安局回覆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之查詢(香港人權監察)

保安局於11月25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前一日回應了香港人權監察託何秀蘭議員轉達有關《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守則》的查詢。 請按此瀏覽保安局覆函 (更新:2009年11月26日)

有關11月25日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可參考立法會於2009年11月25日上午8時30分的會議錄音,亦可參考當日會議議程及文件

另,人權監察主席莊耀洸律師在電台節目表達了對驗毒計劃牽涉一連串人權問題的意見,包括並無確保驗毒計劃的資料保存期、可能違反免自入罪權以及於課堂中抽驗學生違反私隱等等。按此:11月26日9: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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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驗毒,青年問題一鑊熟

香港政府一直致力關心青少年的成長與發展,並配合警方和社工就群黨、援交等青少年問題上加強支援和預防措施,而近日有關青少年的校園驗毒計劃,更可見政府事在必行的決心。政府希望透過校園驗毒計劃,打擊校園吸毒的歪風,減少青少年的吸毒問題,筆者認同毒品對青少年的身心都有極為嚴重的影響,不過一個名為自願、實為強逼的校園驗吸毒計劃,對青少年的傷害,並不下於毒品,因為兩者同樣危害青少年一生,因此我強烈反對一切形式的。我嘗試用一個社工學生的角度,去看校園驗毒計劃,以讓政府反思一個以成人主導的和資本主義管理的社會,以及推行的計劃,到底會出現甚麼問題。

政府眼中的青少年,壞和接受懲戒
要了解政府推行校園驗毒計劃的動機,先要知道政府對青少年和青少年問題背後的理念和價值觀。或者應該先問政府究竟視青少年問題是一個問題,還是青少年本身已經是一個問題,這有助大家了解驗毒計劃事實上是針對青少年還是他們的吸毒行為;事實上筆者的推測不無道理,要解決校園吸毒的問題,政府似乎先假設所有的學生大部分都有吸毒的行為,因此透過計劃在校園裡以求寧枉勿縱,把所有學生都建議參與,而為了表示尊重學生的個人意願,因此草草加上自願性就了事。其實政府一開始構想計劃的時候,取向和價值觀已經出現問題。

學生為本,就是監管

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二)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二:〈校園驗毒計畫私隱無保證〉
(亦刊於星島日報。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九日)

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畫未及詳盡,當中列舉的測試結果披露對象,類別和人數之多令人憂慮,既乏法理根據,又超乎「真有必要才應知情」原則(need-to-know basis),未能充分保障學生私隱,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有關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

文件列明計畫的同意範圍,包括接受驗毒及把驗毒結果交給向學生提供專業支援的人員,包括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委派的個案經理、家長、校長、班主任、學校社工及學生建議的其他教師。然而,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9A條,掌管吸毒者資料的呈報機構,除非得到事主同意,再加上機構主管或禁毒專員簽名作實,否則不能向第三者披露有關資料。法例對披露紀錄有嚴格規定,如限定為執法或戒毒醫療用途及獲有關方面授權。當局不應繞過法律,以學生自願為名,以較低標準隨意披露驗毒結果。

警方勿插手校園驗毒計畫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一)

香港人權監察校園驗毒計畫評論文章之一:〈警方勿插手校園驗毒計畫〉
(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題為〈驗毒緝毒分開 保學生前程〉。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青年人犯事,社會應先窮盡法律外的途徑循循善誘,最後才由警方處理。若過早把他們交給執法機構,可能誤其一生,亦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及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鍾炳霖、林瑞琪:抗毒有責,但學校應從關愛著手

「強制」「自願」驗毒計劃令到學校處於極困難的位置。學校常常提倡關愛校園,但勢將因這項計劃而被迫加入偵訊懲治行列,結果是乖離學校本身原來的目標。學校必須洞悉挽救與輔導,及舉証與懲治乃屬殊途,而學校應堅守其專業任務。

在此必須為教師進言,教改三反五反早已令教師體無完膚,面對突如其來儼似地氈式掃盪的捉人驗毒,簡直是駱駝峰上最後一根稻草。很自然地,直接找尋成藥,就算療效成疑,也當作妙藥靈丹,亦似是理所當然。故此,有聞在給數百老師的簡報會中全體贊成效法國際學校強制驗毒,但查實不同國際學校驗毒運作多樣化;有以憑所謂「合理懷疑」而舉証,有自保地在入學前強制家長簽驗毒同意書,亦有如英皇喬治五世學校先輔導懷疑濫藥學生,然後進行驗毒,來讓學生證明已經戒毒成功,驗毒已成輔導一部份,而非為舉証學生犯錯。輿論常引用的國際學校強制驗毒,究竟知不知道講的是什麼?

醫管局轄下各區有物質濫用診所,為減低標籤及正視問題,將濫用藥物介定為未經醫生處方而服用與病情無關的危險藥物。在一些論壇分享中,發覺很多人不清楚何謂毒、藥物、危險藥物、濫用藥物,以至濫藥成因、緩減濫藥的大環境小手段等,現在這些概念一併被「勵精圖治大龍鳳」的「驗 『毒』」 概括了,矇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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