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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香港政府提交公民權利報告

香港政府提交公民權利報告
http://mypaper.pchome.com.tw/lwmlung/post/1322507081

2011年9月,香港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已經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公佈。

報告中對民主發展進程、兩性平等機會、驅逐出香港的限制、人身自由及安全、兒童權利、結社自由等多方面,都作出了描述。

報告中亦列舉了123個於香港積極關注人權事宜的非政府機構,包括民間人權陣線、南方民主同盟、公民黨、香港人權監察及樂施會等。

歡迎登入下列超聯結,細閱有關報告內容:
中文:www.cmab.gov.hk/tc/press/reports_human.htm
英文:www.cmab.gov.hk/en/press/reports_human.htm

歡迎閱後撰寫意見,交到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電話:852-28102166
傳真:852-28400657
地址:香港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中座三樓
電郵:cmabenq@cmab.gov.hk

拒絕王丹入境 葬送高度自治 (人權監察126新聞稿)

香港人權監察126新聞稿:拒絕王丹入境 葬送高度自治

(香港‧二零一一年一月廿六日) 香港人權監察對香港政府拒絕民運人士王丹來港悼念司徒華先生之入境申請表示遺憾,並譴責港府親手斷送獨立自決出入境管制,矮化《基本法》中高度自治。港府此舉剝奪了王丹進入自己國境的基本權利,亦與香港自由民主價值相牴觸。

海外民運人士王丹向港府申請赴港參與司徒華先生的葬禮及悼念活動,並承諾不見記者不開新聞發佈會不進行公開活動。 [1] 李少光局長曾涼薄地指哀悼不一定要來港,暗示海外民運人士來港出席喪禮機會不大,遭受市民批評。 [2]其後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向香港傳媒表示內地不會干預香港事務,港府自行決定,表明入境審批權在香港政府,如同消除王丹入境受中央阻撓的疑慮。[3] 然而,香港政府今日拒絕王丹的入境申請。 [4]

人權監察認為,拒絕王丹入境,責任在於港府,港府難辭其咎。人權監察批評港府此舉屬揣測上意,親手破壞獨立入境管制的空間,任由狹隘政治胸襟蠶蝕入境自由,繼續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明保障的表達自由、思想自由以及入境自由,無理拒絕民運人士入境,縮窄一國兩制的空間。

註釋:
[1]蘋果日報:〈王丹、吾爾開希冀來港致哀〉,2011年1月3日

人權監察就老小販遭販管隊拘控事件致食環署公開信

人權監察就年老小販遭食環署小販管理隊以無牌擺賣及阻街拘捕事件致食物環境衛生署的公開信

卓永興先生
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
食物環境衛生署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4樓
(傳真:2869 0169)

卓永興先生:

香港人權監察關注日前一名年老小販遭食環署小販管理隊以無牌擺賣及阻街拘捕事件。

據報導,一名七旬婦人小販,於觀塘康寧道金僑華廈地下一間找換店門前梯級不阻礙行人路地方擺賣指甲鉗、針線、髮梳、風濕藥膏等雜貨,以賺取蠅頭小利幫補家計,繼在上月被罰款500元,日前再度遭小販管理隊以無牌擺賣及阻街拘控,將被罰款或貨物將被充公,期間她跪地求饒,另有一名老翁因挺身阻止小販管理隊雙方發生爭執被捕。[1] 食環署的小販管理政策底線為,若無牌小販並非擺賣熟食或在主要通道等人流多的地方擺賣,會先口頭警告驅散,無效再採取拘捕行動,[2] 據報導小販管理隊行動指引指,面對老弱傷殘小販,必須先經充分考慮才執法,行動必須合理。[3]

就香港特區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之意見書

香港人權監察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 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之意見書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政制發展進程,包括2005年及2010年的政改方案和最終落實的政改安排中,有哪些方面尚未符合《公約》,包括交代未有廢除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批評,維持小圈子特首選舉及過高的特首提名門檻,以及保留給予商界過大影響力、根據財產專業和性別等因素歧視不同選民及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的立法會功能組別的理據。

 政府應在報告中交代廢除功能組別及小圈子特首選舉,全面落實符合《公約》國際標準的雙普選的具體計劃及路線圖。

第二條:確保每個人都享有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人權委員會
 政府應積極回應委員會曾多次提出有關按照《巴黎原則》成立具廣泛權力的獨立人權機構之建議,並應落實有關建議的時間表,若不予落實,則提出有關理據,並提供研究有關現行保障人權機構的效能之數據和研究。

平機會與私隱專員

莊耀洸:亞洲價值污染普選定義 (亦刊於明報2010年7月1日)

目前政改爭論關鍵是普選終點有無保證,早前劉兆佳表示,香港政制只能按照《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及人大常委的決定來設計,不能引用國際人權公約,這是公然與聯合國唱反調,亦意味著所謂終極普選,亦不會合乎國際人權標準。

2006年3月30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香港的審議結論建議:「香港特區應採取一切措施,使立法會經普及平等的選舉產生,並確保對《基本法》作出的所有解釋(包括涉及選舉及公共事務的解釋)符合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可見,聯合國特別提醒解釋《基本法》須符合公約,而劉兆佳竟指不能引用。

過往,中央和特區政府一直重申,公約第25(丑)條有關普選規定因保留條款而不適用於香港。然而,聯合國自九五年對香港的審議結論,已申明有關保留條款無效,因立法局在1985年已引入選舉。此後,聯合國在1999年及2006年重申此立場,並指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公約第25、2(1)及26條。

聯合國從沒要求行政會議由普選產生,因行政會議自始自今全由委任產生,保留條款仍然有效。既然特區強調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那麼適用於165個締約國的公約最權威的解釋,當然是聯合國,而不可能是個別國家說了算。

提名機制不可含歧視性

就香港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份報告的項目大綱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二零一零年六月廿一日

第一條:民主發展進程
 政府必須如實交代政制發展進程,包括2005年及2010年的政改方案和最終落實的政改安排中,有哪些方面尚未符合《公約》,包括交代未有廢除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批評,維持小圈子特首選舉及過高的特首提名門檻,以及保留給予商界過大影響力、根據財產專業和性別等因素歧視不同選民及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的立法會功能組別的理據。

 政府應在報告中交代廢除功能組別及小圈子特首選舉,全面落實符合《公約》國際標準的雙普選的具體計劃及路線圖。

第二條:確保每個人都享有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人權委員會
 政府應積極回應委員會曾多次提出有關按照《巴黎原則》成立具廣泛權力的獨立人權機構之建議,並應落實有關建議的時間表,若不予落實,則提出有關理據,並提供研究有關現行保障人權機構的效能之數據和研究。

平機會與私隱專員

喬曉陽講話添變數未能釋疑「不受無理限制」成真普選關鍵 (人權監察新聞稿)

喬曉陽講話添變數未能釋疑「不受無理限制」成真普選關鍵

(香港‧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 特區政府剛向立法會提交2012年兩個選舉辦法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隨即在北京舉行記者會,就《基本法》中的「普選」定義等問題作「個人的理解和看法」[1]。香港人權監察認為,喬曉陽的講話未能釋除公眾對日後香港是否落實真正普選的疑慮,更展示了其他問題,包括多項的無理限制,功能組別未來的去留,以及提名委員會的新變數。

恐為歪曲普選定義留下伏筆

喬曉陽講話正面之處在肯定了普選權中「普及」和「平等」的兩項要素,並舉例說不能有財產、階級和種族歧視等不平等的要求。這些似乎都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的要求一致。

可是,喬曉陽卻同時講述國情論和法律可對普選設限,但卻隻字不提《公約》「不受無理限制」的要求,並提出香港的法律地位、行政主導、各階層利益和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等四項「考慮」,彷彿這些都是《公約》容許的法律限制,似乎正為日後收緊普選的定義留下伏筆。

不能以國情為由對普選施加「無理限制」 不容「亞洲價值」污染普世的普選定義

政改方案不符公約 普選定義不容扭曲 (人權監察 4.14 新聞稿)

政改方案不符公約  普選定義不容扭曲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香港) 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今天上午於立法會大會發表聲明,交代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建議方案。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就政府方案仍然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和公約,對促進民主成份無有任何實質貢獻,表示遺憾。

人權監察對唐英年在交代政改方案時,未有完整地採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對普選定義的全部準則,甚至扭曲普選定義,空泛地指出一人兩票亦符合普選定義感到失望。

去年底唐英年在電台節目中,公開偷換普選概念、暗示功能組別與普選可以並存 [1],今次亦無澄清這種言論,令人懷疑當局所言的「普選」,實質只是假普選,根本不符《公約》訂明的國際標準。

莊耀洸: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


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


刊於2010年2月10日《星島日報》每日雜誌來論

作者:莊耀洸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

近日有議員陸續表明將否決立法會補選撥款,實屬越俎代庖,僭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並侵犯選民藉補選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

剝奪所有公民參選權
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每名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更是全面涵蓋候選人的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至選民提名及投票各方面權利和機會。若立會否決撥款阻止補選,將違反該條文,所阻止的不僅是辭職議員的參選權,更是三百多萬選民的參與提名和投票的權利和機會。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主角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的主角,有權透過手中一票表達,包括決定辭職議員的去留、誰可進入議會及議會政治力量的分佈,甚至是否藉用補選作為變相公投以表達其普選的訴求,議員不應僭奪此等選民權利。若選民不支持補選以作變相公投,他們大可藉選票阻止該辭職議員重返議會。

人權監察就護老中心虐老事件致社會福利署署長信件

香港人權監察就護老中心虐老事件致社會福利署署長信件

聶德權先生:

香港人權監察歡迎南方護老中心護理主任虐待老院友今日被法庭判處監禁和罰款,以及社會福利署表示絕不可容忍安老院舍內發生虐老事件,必須嚴肅處理。[1]人權監察特此致函查詢有關向該中心買位及防止虐老事件的具體政策和措施。

據報導,出庭作證的南方護老中心保健員供稱,目睹老人被虐後曾向主管投訴,卻被指不要多管閒事,投訴於是不了了之,而主管則稱從未接獲過投訴。[2] 據此,人權監察認為事件可能反映了該院舍管理出了嚴重問題,投訴渠道無效,無法有效偵察虐老個案,管理層對虐老嚴重缺乏意識及敏感度,無法保障院友享受達到應有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的保障,維護起碼的人格尊嚴,甚至可能曾接納、縱容或掩飾虐老行為;因此,其主管和持牌人似乎不是經營、參與管理或受僱在該安老院工作的適當人選。我們認為對這些疑問,貴署應該調查,依法跟進。

根據《安老院條例》第10條,若一所安老院的任何人曾就該安老院被裁定犯了可公訴罪行,署長閣下可隨時向該安老院的持牌人送達書面通知,列明理由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牌照,或拒絕將該牌照續期,或修訂或更改該牌照的任何條件。[3] 該名護理主任陳秀娟所干犯的普通襲擊罪,屬可公訴罪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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