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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

莊耀洸:亞洲價值污染普選定義 (亦刊於明報2010年7月1日)

目前政改爭論關鍵是普選終點有無保證,早前劉兆佳表示,香港政制只能按照《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及人大常委的決定來設計,不能引用國際人權公約,這是公然與聯合國唱反調,亦意味著所謂終極普選,亦不會合乎國際人權標準。

2006年3月30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香港的審議結論建議:「香港特區應採取一切措施,使立法會經普及平等的選舉產生,並確保對《基本法》作出的所有解釋(包括涉及選舉及公共事務的解釋)符合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可見,聯合國特別提醒解釋《基本法》須符合公約,而劉兆佳竟指不能引用。

過往,中央和特區政府一直重申,公約第25(丑)條有關普選規定因保留條款而不適用於香港。然而,聯合國自九五年對香港的審議結論,已申明有關保留條款無效,因立法局在1985年已引入選舉。此後,聯合國在1999年及2006年重申此立場,並指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公約第25、2(1)及26條。

聯合國從沒要求行政會議由普選產生,因行政會議自始自今全由委任產生,保留條款仍然有效。既然特區強調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那麼適用於165個締約國的公約最權威的解釋,當然是聯合國,而不可能是個別國家說了算。

提名機制不可含歧視性

喬曉陽講話添變數未能釋疑「不受無理限制」成真普選關鍵 (人權監察新聞稿)

喬曉陽講話添變數未能釋疑「不受無理限制」成真普選關鍵

(香港‧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 特區政府剛向立法會提交2012年兩個選舉辦法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隨即在北京舉行記者會,就《基本法》中的「普選」定義等問題作「個人的理解和看法」[1]。香港人權監察認為,喬曉陽的講話未能釋除公眾對日後香港是否落實真正普選的疑慮,更展示了其他問題,包括多項的無理限制,功能組別未來的去留,以及提名委員會的新變數。

恐為歪曲普選定義留下伏筆

喬曉陽講話正面之處在肯定了普選權中「普及」和「平等」的兩項要素,並舉例說不能有財產、階級和種族歧視等不平等的要求。這些似乎都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的要求一致。

可是,喬曉陽卻同時講述國情論和法律可對普選設限,但卻隻字不提《公約》「不受無理限制」的要求,並提出香港的法律地位、行政主導、各階層利益和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等四項「考慮」,彷彿這些都是《公約》容許的法律限制,似乎正為日後收緊普選的定義留下伏筆。

不能以國情為由對普選施加「無理限制」 不容「亞洲價值」污染普世的普選定義

莊耀洸﹕政改無視國際人權標準 (刊於明報2009年12月23日)

莊耀洸﹕政改無視國際人權標準

刊於2009年12月23日明報(政制向前走——政改評論系列)

1987年民主派爭取八八直選以失敗告終,當時中央政府反對的理由是港英偷步,《基本法》還在草擬,倘在1988年已引入部分立法局直選議席的安排,未必能銜接九七年後的政制。八八直選運動也不算徹底失敗,至少在1991年,立法局引入部分直選議席。

1992年的彭定康政改方案,當中的新增九個功能組別,被指不符合《基本法》。儘管《基本法》已在1990年制訂,而英方認為新九組並無違反《基本法》,故不存在肥彭方案不銜接《基本法》,但中方對《基本法》的理解跟英方大不同,結果立法局無直通車,要成立一個由委任產生的臨時立法會 。

千方百計阻民主

回歸後12年來,民意一直要求盡快普選 ,但人大常委在2004年否決07、08雙普選,復再2007年否決2012雙普選,及至今次政改諮詢,強調政制向前走,但不肯承諾取消功能組別,中央和特區政府 ,均不肯為2017年的特首選舉和2020年立法會選舉安排表態。

根據回歸前中國政府一直強調政制要銜接,未知最終方案,政制不應發展,現在中央卻鼓勵政制向前走,卻不肯就最終普選的模式表態,這豈不是前後矛盾?

人權監察:非常失望和遺憾:違反人權和侵蝕泛民否決權的政制方案 (香港人權監察11.18新聞稿)

非常失望和遺憾:違反人權和侵蝕泛民否決權的政制方案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香港)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對政府今天公佈的政改方案,表示非常失望和遺憾,認為政府的方案不單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和公約,對促進民主成分無甚實質貢獻,更可能危及阻止《基本法》倒退修訂的泛民否決權。人權監察亦正研究與其他團體,組織民間公投,供市民直接表達意見,以免政府壟斷對民意的詮釋。

人權監察指政府方案對促進民主成分無甚實質貢獻,例如方案:
- 對消除甚或改革傳統功能組別的缺點,交了白卷;
- 維持過高的特首選舉提名門檻,提名比例並無下降,提名實際人數卻有所增加 [1];
- 保留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猛烈批評的缺點,充滿了無理限制,違反普及平等[2],給予商界過大的影響等等。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批評香港的功能組別選舉,以及整體的選舉制度,違反了多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 條文[3] ,要求採取即時有效的措施,以作改善;但是今天的政府方案卻交了白卷,並無落實有關建議,人權監察對此表示失望和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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