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補選撥款剝奪眾人選舉權
刊於2010年2月10日《星島日報》每日雜誌來論
作者:莊耀洸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
近日有議員陸續表明將否決立法會補選撥款,實屬越俎代庖,僭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並侵犯選民藉補選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
剝奪所有公民參選權
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每名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政事,選舉必須是普及、平等和不受無理限制的,以保證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公約》所指的選舉權,不僅是「權利」,更是全面涵蓋候選人的參選、被提名和被選的權利和「機會」,以至選民提名及投票各方面權利和機會。若立會否決撥款阻止補選,將違反該條文,所阻止的不僅是辭職議員的參選權,更是三百多萬選民的參與提名和投票的權利和機會。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主角
選民才是代議政制的主角,有權透過手中一票表達,包括決定辭職議員的去留、誰可進入議會及議會政治力量的分佈,甚至是否藉用補選作為變相公投以表達其普選的訴求,議員不應僭奪此等選民權利。若選民不支持補選以作變相公投,他們大可藉選票阻止該辭職議員重返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