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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 Commoners

We, the Commoners

大浪西灣淪陷,很明顯又是「隻眼開隻眼閉」,然後扮「你睇我唔到」的「港式官商勾結」。自然資源的分配、鄉村土地的賣買,是赤裸裸的階級矛盾,即馬克思所言的原始累積或大衛‧哈維據其發展出來的「奪取式積累」。香港作為新自由主義最佳的實驗區(現在依然是),土地、自然資源的私有化往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你情我願,依足法律程序便無不妥。香港政府的職責就是將「公共」轉成「私人」,並以市場控制整個「公共/私人」的流動。所以,如果我們批評政府賣地給魯連城,只能是一個道德上的批判。但在香港這個漠視「人文」的地方,道德批判並不是一個很強的批判。在當前「公共/私人」(public/private)的論述中並不構成一個原則上的瑕疵,然而,歸咎於「行政失誤」只是淡化了矛盾,我想指出更大的問題是出在「公共/私人」的論述,它將一個更重要的概念「共同」(common)排斥在外。當然這是一個全球化的問題,幾百年來的圈地運動(enclosure)的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將自然資源簡化為私人/公共的財產(property),公共的則由政府全權代理,而在幾十年來自新自由主義的影響下,「私有化」變成了政府的raison d'état,「共同」也不再是一個有效的詞語。在殖民者的國度,我們見到的是這個概念的消逝,而在被殖民的香港更甚的是這個論述根本沒有出現過。

當我們仔細思考「共同」及「公共」這些意義很相似的簡單詞語時,我們可以發掘很多宏大論述無法告訴我們的細節。香港作為一個「中西交匯」的地方,其中一個特點就是同時「模糊」以及「清晰」的弔詭式邏輯,一方面政府需要清晰立法,另一方面清晰也變成了簡化,也即模糊了原先的概念。Common這個字在中世紀的歐洲,以及建國初期的美國有很重要的意義,我們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格蘭建基在「共同」之上的《大憲章》(Magna Carta)。《大憲章》也即是英國法律系統的基石,相比於歐洲大陸的《羅馬法》(Roman Law)。歷史學家Peter Linebaugh在Magna Carta Manifesto認為《大憲章》的重要性在於它影響了英格蘭在十三世紀以降的法律,它平衡了七個衝突﹕教會/皇權,個人/國家,丈夫/妻子,猶太人/基督徒,國王/男爵,商人/消費者,共同者(commoner)/私有化者。美國十八世紀的革命深受《大憲章》影響,一七七六年的美國獨立聲明更是潘恩所建議的「美國大憲章」(American Magna Carta)。

「共同」和「公共」的分別

「共同」是一個很重要及很大的課題,這篇文章只是拋磗引玉地勾勒出「共同」在當前討論的重要性,以及它所能產生的改變的力量。「共同」一字近年在西方左翼理論興起,特別是針對自然資源的重新分配、全球生態問題及知識產權的糾紛。當前我們需要做的是重新創造「共同」這個概念,以制衡「公共/私人」的權力,如理論家Michael Hardt和Antonio Negri在Commonwealth所指出「私人/公共」的對立,同樣也是「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的投影,而「共同」則是一個另類的選擇。今天的問題並不在於對理論的疏忽,而是我們將自己圍綁在一個固定的論述裏,虛耗了所有能量辯論對與錯,卻甚少發揮想像力創造一個新的可能性,換言之想像已不是解殖(decolonization)的de,而是trans。Linebaugh的Magna Carta Manifesto的重要性正在於他回到十三世紀的英格蘭找尋啟發性的想像。

我們首先要解答什麽是「共同」?它和「公共」的分別在哪裏呢?「私人/公共」論述的核心是「產權」(property right),這是歐洲殖民的管治核心,也即是所謂的「共和美德」。「產權」概念的重要性在於它提高了管治的效率,無論在計量或者分配都十分方便。「共同」與其不同的是﹕(一)它是一個激進的邏緝﹕ 「我們不擁有它,但它屬於我們」。這個有趣的概念我們甚至可以在年輕的馬克思的《經濟哲學手稿》讀到「私人財產使我們變得愚蠢及單向,以為當只有擁有它時它才是我們的」;(二)如Linebaugh指出「共同」是一個活動(activity)更甚於資源﹕「視共同為自然資源,最佳的後果是誤導,最壞的則是危險,共同是一個活動,它所呈現的是社會上的關係並不能和自然的關系脫鈎。或者更好的做法是將其保持為動詞,一個活動,而不是一個名詞,一個實體(substantive)」

共富及商品的對立

Linebaugh 在「共同」以外強調了共同者(commoner)和commoning兩個詞語。Commoner指的是靠森林資源生活的人,而commoning則是指一系列各司其職以創造一個共同的勞動及生活環境。例如我們可以在一二一七年加入的附件《森林憲章》(Charter of the Forest),看到這樣的條文:「從今以後,任何自由人,在其所有的、位於森林區之內的林區或土地上,可以建造磨坊、魚塘、池塘、窖房、溝渠,或者在樹叢以外的可耕作土地進行耕種,而不受任何處罰,只要該等行為不損害任何鄰人的利益。」這是共同者在法律上的權利,而森林對於共同者來說是一個生存的方法(means of subsistence)。森林由王室或者貴族擁有,但它需要共同者來維持,例如共同者讓他們的羊為農夫施肥以恢復土地硝酸鹽的含量,森林主人則因為沒有鹿隻而補償共同者讓他們在森林裏放豬。

在十三世紀的英格蘭,我們見到「共同」土地在法律裏位置的重要性,一二九○年華威郡的居民上書國王指莊園的開拓使他們失去了牧場及燃料,無法生存。這種保護「共同」而釀成的「反抗」根據William Morris是神話式史詩羅賓漢的源頭,「對權威的反抗及對產權的鄙視是這個粗糙而高貴的詩歌」。十六世紀英格蘭的圈地運動出現大量私有化,導致兩個觀念的對立﹕共富(common wealth)及商品(commodity)。今天的情况更甚的是後者壓倒前者,在市場和財產的邏輯下,土地及能源被私有化。十三世紀時的燃料,也即是可生火的枯木,換言之是我們今天的石油和煤氣。資源的私有化,所導致的則是將「共同」變成一個名詞,它最多只是「公共」的一個「子集」(subset)。

以「共同」制衡「私人/公共」的對立

當「共同」的論述變成「私人/公共」,政府便變成了一個「公共」的管理者。這個理所當然的想法,是今天私有化的邏輯之一,特別是見於生物學家哈定(Garrett Hardin)一九六八年在科學雜誌《Nature》發表影響深遠的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哈定以經濟學理論設想有一個多人經營的牧場,而每個牧者都想增加自己的利益,於是每人都買多了一頭牛,結果引致的問題是牧場的永久性損壞,也即是牧場無法及時恢愎牧草的份量。哈定的推論引申出來的就是要有一個有效的管理來維持「可持續性發展」的資源。從哈定的邏輯裏我們見到的是「共同」並不是如Linebaugh所說的「動詞」或「活動」,他假設了在放牧過程中不會出現協商或自治的可能性,也即是社區的不會出現。所以他必須發展出一套防禦系統。在殖民統治裏,我們見到這個防禦系統進一步將郊野變成一種「財產」及一個只供觀看景觀,「共同」的概念從沒有存在過。

在「私人/公共」的管理思維下,人和自然的關係處於分離過程,也即將社會生產和自然脫離。我們不能否認這也是都市化發展的結果之一,生活方式發生極大的轉變,森林對我們來說只是行山及觀光地點。然而如 Linebaugh所說最危險的地方也就是在這裏,這些事實上並不是「景觀」或「資源」,而是「共同」。森林、農地、海洋其實都是我們的生存條件,它們在現今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裏,並不像中世紀的歐洲共同者在森林放豬或撿枯木一樣直接,事實上它們只是以其它的方式作為社會生產的一部分,最明顯的是能量開採、捕魚等,隱晦一點的是周末行山、散心等準備我們投入生產,更遑論回到農業或森林生活是一種權利。「共同」的論述強調的是﹕

第一,我們和自然的關係回到一個共存、分享的關係, 它是我們生活的很重要的一部分,或者用康德的概念是超越的(transcendental),是可能性的條件(condition of possibility);

第二,「共同」不能被「私人/公共」的論述所掩蓋,它是一種不由我們擁有而屬於我們的資源,而共同者的權利必須被賦予;

第三,「共同」不僅是環保,而且是通過「共同」我們重新發展出一種歸屬感,以及社區;

第四, 我們其實都在不斷地創造以生產共同,這不僅見於互聯網上的開源運動 ,同時也見於我們的語言、文化遺產,也即是一種我們不曾經歷過但卻屬於我們的過去。同理在保衛廣東話的運動裏,這個「共同」的概念也有其重要性。

在英格蘭「共同」的概念並沒有徹底消失,最近英國首相卡梅倫以其幕僚Oliver Letwin的所謂基於黑格爾式辯證法發展出來big society,建議將公共設施交由社區自我管治在英國政界掀起巨波。雖然這種「黑格爾式辯證法」的閱讀與原義相去甚遠,而且可能只是想在執行上節省成本,但我們仍能見到這個「共同」的影子,更重要的是也顯示作為raison d'état的「私有化」已不再是「共同的悲劇」的解決方法。相反我們見到的是回到社區,回到共同,並以其制衡「私人/公共」所劃分出來的對立。

明報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