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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消息很愚蠢

封锁消息很愚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访谈

昝爱宗

周泽先生,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曾有过一段传媒工作经历,任《法制日报》记者,其间发表了大量调查性报道和法律时评。2006年,周泽公开发表文章《养路费:最近6年都是违法征收》,就养路费的天价滞纳金问题发表评论,提出养路金本身就属于违法收取。但他没想到的是,文章公开发表后让他立刻陷入了舆论的漩涡,利益部门指责他"制造轰动效应"、"哗众取宠",甚至还称他"挑战国务院的权威","破坏养路费征收体系","唯恐天下不乱"。为此,周泽还因挑战部门权威获得《南风窗》杂志"2006年为了公共利益年度奖"。

日前,笔者就最近发生的宁夏律师协会会长选举暗箱操作和贵州瓮安事件新闻采访自由被限制事件,对周泽进行了访谈。他对当前司空见惯的有法不依的人治现象表示忧虑,又提出"没有独立的司法,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没有保障"。针对瓮安事件的当事部门因担心基层更多的问题被暴露出来而掩盖真相,他直言不讳地批评:在互联网时代,"任何封锁信息的作法都可能是徒劳的,而且只能让自己显得更愚蠢"。

问:新修订并于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有效的另外法律,比如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打架的地方,有的律师还忧虑说新律师法并没有充分保障律师权益,法律打架,律师挨整,律师该如何走出这个尴尬局面?所谓的法治是否又要回到"靠政策、靠文件"来落实贯彻的糟糕地步?

周泽:其实,法律冲突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完全可以解决目前法律的冲突问题。但是,有法律是一回事,法律得到落实又是一回事。在执法过程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一部新法出台后,很多执法机关通常还是习惯于看上级对这部法律的执行有什么指示,而不是看法律都是如何规定的,并严格地去执行,如果上级没有指示下级甚至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因而,文件随法律而行,也是中国法律运行中的一道"风景"。

问:不久前媒体曝光了律师协会的人治丑闻,指控宁夏律师协会会长当选明摆着是暗箱操作,是权大于法。即使媒体报道了,他们也动静很慢,律师协会会员的民主权利被践踏,律师不能奈何,媒体也不能,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如此"民主选举",是不是说明民主在中国只是起到画饼充饥的作用?

周泽:宁夏律师协会选举弊案能够被揭露出来,应该说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宁夏律师协会的选举弊案,根本的问题在于公权力对行业自治权利的干预。这样的干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是非法的,是有关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一种滥权行为。但问题暴露出来后,具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不为所动,这说明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是不完善的。而非法产生的宁夏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也"笑骂归你笑骂,好官我自为之",岿然不动,这不仅失去了一个律师应有的尊严,也损害了整个法律人群体的形象。

我们应该看到的是,选举产生的职位固然与一定的责任相伴,但选举作为一种权力的分配机制,本身也是一种利益分配。这是常识,但我们长期以来却是很避讳谈选举中的利益分配的,总是强调责任,说是"人民的重托",而有志于获取相应职位的人却无不在谋取利益,以致为了获取某个职位不惜花钱买"官",并在获取职位会不遗余力地捞取利益,从而出现了腐败分子层出不穷的景象。而"官位"能花钱买到,本身也说明相应职位与人民的重托无关,与民主无关,而是一个美丽的谎言。民主作为一种价值,需要每一个人努力去呵护和捍卫,其才能够生根发芽,并很好地成长起来。在宁夏律师协会的选举弊案中,我们看到了宁夏部分律师的抵制,在媒体披露该弊案后,也看到了全国诸多律师和各界有识之士的捧喝。这些无疑都是民主的推进力量。

问:在中国,律师和记者在工作上有些性质是相同的,往往扮演着同样的角色,独立调查,独立立场,但比起律师来,中国的记者地位并不高,而且挨打和被禁止采访是常事,再者有偿新闻、舆论监督被收买等现象,每年导致记者掉进陷阱的事情也不少。记者和律师面临着同样的困境,都需要法律保障。律师有法律,但收效甚微;记者没有新闻法,更别提有法可依了。如此状况下,记者和律师如何走出困境,保护了自身,并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您作为一名学者,又是律师,请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周泽:律师和记者在性质上确实具有很多的相似性,都是表达者,都需要基于事实而评判是非。但律师和记者的角色有根本性的区别,律师的表达和对是非的评价通常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为,代表的是具体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为与当事人利益具有直接的关系;律师行为依附于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涉及与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涉及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关系,这样一些关系都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而记者则是一个不代表具体组织和个人利益的中立的表达者和评价者,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委托,具有高度的自由,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和自由就行。对于记者来说,根本的不在于有什么法律来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而在于法律不应该去对其进行不当的限制。对于记者的行为是不是应该限制,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限度,而是否超越限度本身是一个评价问题,是需要裁判的。因此,独立的司法对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及新闻记者权利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独立的司法,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没有保障。

问:结合最近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政府称会公布真相,但记者去采访却被拒绝,被赶走,如果政府公布的事实是真相的话,那为什么又要防记者甚于防盗呢?政府经常这样做,还有打记者的,删除记者照片的,政府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如此之下政府公布的真相还是真相吗?政府还有什么公信力?

周泽:瓮安事件中,地方政府对记者采访报道的限制如果确实存在的话,是十分不应该的。政府这样做或许并不是为了掩盖这次事件本身的真相,而可能是担心基层更多的问题被曝露出来。这反映了地方政府的不自信。但在今天,任何封锁信息的作法都可能是徒劳的,而且只可能让自己显得更愚蠢。这一点,我想地方政府即将意识到。[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