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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市民的保障

政府對市民的保障

2017年3月19日,台北一所非政府組織文山社區大學學程經理李明哲在自澳門越過拱北口岸前往中國珠海時失蹤,音訊全無。失蹤10天後(3月29日),國台辦(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發言人馬曉光正式確認他遭到拘留,並表示李明哲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接受調查。但拒絕透露其拘留地點;本週李明哲妻子決定動身前往北京探視丈夫,卻於登機前被告知其「台胞證」已被當局取消。

李明哲的「被失蹤」對香港人來說似曾相識;前年(2015年10月),銅鑼灣書店的林榮基亦是於香港過關前往中國時被帶走,及後音訊全無;其妻於11月5日報警後,稱收到其報平安電話;數月後,中國傳媒播放其「認罪」片段;林榮基去年6月回港取訂書記錄時,決定不回中國並召開記者會,披露他失蹤期間被迫簽紙放棄聯絡家人及聘請律師,及被迫於拍攝認罪片段。

將出版書籍及進行人權教育的人士拘捕,而且於未有進行任何公開審訊時便剝奪其與外界聯絡的權利及人身自由的行為本身是嚴重侵害人權,而進行這種無視人權行為的國家政府當然要予以讉責;但除此以外,當事人的所屬政府(即香港和台灣政府) 亦有保障市民人權的責任,他們有否盡力交涉,保障其公民人身安全,以及確保其公民能無顧慮的行使其權利?

據報導,李明哲多年來均支持公民社會組織和中國的行動者;其妻子稱他一直關注中國人權,亦長期透過網絡與社群分享台灣的民主經驗。分享民主經驗本身,應屬表達自由的一部份,與在港出版書籍亦屬表達自由同理。

有人或會認為這些人士可能涉及違反中國法律而致被捕 – 當然我們會質疑,若一個人只是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何以會觸犯法例?但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如此,假如一個人被拘捕,家人都應即時得到通知,亦有聘用律師的權利;而且未經審訊,不能長時間將其關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訂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並指出:「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而且「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然而,根據林榮基的證言,他被拘禁時甚至要被迫簽紙放棄聯絡家人和律師,而李明哲則是被拘留多天,都未能與家人聯絡,連家人欲前往探視都被阻撓。

我們希望,台灣及香港政府均能積極保障其公民的人權 – 在香港,銅鑼灣書商的事件似乎已被遺忘,但當日五人到底確實所犯何事而被拘捕?為何多天來音訊全無?他們為何不能與家屬聯絡和會見律師?他們有否遭受酷刑對待?他們的拘留是否合法?這些疑問,至今仍未解答,而我們亦未見香港政府有積極跟進。

保障港人人權是香港政府應有的責任,現在事件似乎毫無進展,政府實有責任盡力厘清疑團,令港人能更安心地在港行使應有的權利!

疑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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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7年3月30日):李明哲妻:分享民主在文明國家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