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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寶龍:從海麗罷工看何謂罷工

梁寶龍:從海麗罷工看何謂罷工

撰文︰工黨成員梁寶龍

何謂罷工

與朋友吹水談起海麗罷工,席間有人說海麗不算罷工,他們已在新公司上工,卻在追討舊公司遣散費,只能算是工業糾紛。龍少翻看有了關書籍,再向參與海麗罷工的人了解,試為罷工訂下一個香港特色的釋義。

罷工最簡單的釋義是僱員停止工作迫使僱主接受要求,方式主要有正式罷工、警示式罷工、野貓式罷工和同盟罷工等。

正式罷工由工會領導以集體力量挑戰權威,令資方因金錢損失而讓步,達致自己的訴求。

警示式罷工是工會或訴求者向資方發動數小時停工行動,作為警告,要求答覆訴求。德國工會在集體談判舉行期間,會如此向資方增加壓力。今年(2018)九巴的罷駛行動就是這類。2008年機場空運員工協會發動警示式罷工3小時,令機場癱瘓,機場管理局於是啟動緊急應變措施運作,但工人當時已結束罷工,復工返回工作崗位,應變措施也結束,機場管理局白忙一頓。

野貓式罷工是指没有預先通知的停工行動,多是没有工會領導下自發進行,且具有隨機性,所以没有工會領導和隨意的九巴罷駛亦可稱為野貓式罷工。而1968年法國五月風暴期間,工人自發以野猫式罷工支持學生抗爭,最後發展為工會介入領導的大罷工。1978年中國的國營企業改革衍生問題,工會没有站出來領導工人爭權益,工人自發以野貓式罷工表示不滿。

同盟罷工是指某一工會發動停工行動,其他同業或不同業工會以停工行動來支持。1922年香港海員工會發動罷工,得到全港各業工會以罷工行來支持,造成全港工人同盟大罷工。1925年省港大罷工和1926年英國大罷工,都是各工會共同發起的同盟大罷工。

法律上罷工的釋義

縱合世界各國的罷工法,罷工必須得到過半數工人贊成,且事前通知有關機構和負責人,才可以有法律免責權,也就是合法罷工。1984年英國煤礦工人大罷工,執政的戴卓爾夫人就在這次罷工,是否得到多數工人同意上大做文章,制訂有關法例打壓工會,工會也因這些問題被法庭判罰款,有關這宗罷工衍生的問題和影響頗大和深遠,稍後將會專文闡述。

海麗罷工是得到絶大部份工友同意,由工會帶領工人一起進行的,並通知了現僱主、前僱主和房署等有關機構,更通知了服務對象──所有住戶,然後工人依期停止了工作,所以海麗工潮是一宗罷工行動。

工會幹事多以《僱傭條例》第21B條,指參加工會發動的罷工得到法律保障,亦即免責權。該條文寫明:「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而「適當時間」一詞,又引起法律界人士以不同的解釋來談論罷工權。查看該條文對適當時間解釋如下:「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指(a)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b)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

終審法院在《國泰訴Campbell案》認為,該條文指的「職工會活動」應同樣包括罷工。依以上條文來看罷工問題,若僱主不同意就不是合法罷工,十分荒謬,哪有僱主會同意讓工人在工作時間罷工?哪有工人會在工作時間以外來罷工?用週日來罷工與放例假有何分別,相同的都是停止工作,不同的是資方是否有損失。

按《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再根據《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而現行法例卻没有明確的罷工權,即是抵觸了《基本法》列明的罷工權,為了發揚《基本法》的精神,特區政府應制定罷工法,以維護《基本法》的權威。

罷工成敗在團結

罷工是集體行動,顯示團結力量。工會應鼓勵會員多使用這個平台,進行工會敎育,組織集體活動,令會員多了解團結的意義,互助互信,進而有命運共同體的意識。

罷工能否成功,是建基於工會組織者的恆常組織工作。部份工會雖在罷工上有出色表現,但日後的恆常組織工作則出現問題,罷工後會員流失量大。

民主不只是選舉領導人、自由發言和被諮詢等,參與領導更是重要的一環。工會不單要說服工人罷工,更要工人完全明白為何罷工、有何利弊、如何進行罷工、為何有此行動等。罷工者不是應聲蟲,反而應是主人翁。海麗罷工和2003年葵涌碼頭罷工,工會都發掘工人參與領導罷工,這些都是工會民主重要組成部份。

工黨成立後一直都有聲援工人罷工,支持工人爭取合理權益。

有關罷工的其他方面論述,請參閱〈打工族拗手瓜攻略〉,載《無國界社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