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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心寒的傲慢与冷漠

在荷尔蒙还曾燃烧的岁月里,你一定有过这样的经历吧——给心仪的女孩发去短信,或者,古典一点,递上纸条或者信笺,那上面涂满蜜糖般的文字。你等着她的回应,却没有任何动静。时间慢慢流逝,你开始焦躁,来回走动,血压和肾上腺素同时升高。“妈的,杀人不过头点地,要拒绝,来得快一点吧。”你反复地想,想得万念俱灰,又恶念丛生,但对方始终不发一言,静默如无人区的一潭死水。
让一个青年男子发狂的,永远不是一封言辞直接的拒信,而是这种不予回应的傲慢与冷漠。
好了,到此为止,与风月无关,这一篇里,我想说的不是这个。

崔兆伟的律师给我来信了。他说,寄出的四封律师函,三封受到了冷遇。对方的倨傲,让我心火难平。矢口否认或者百般狡辩,终究算是一种回应,现在,对方的眼里根本就没你这粒沙子。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崔兆伟,是一个山东农民。在交了28000的服务费给山东蒙阴永盛劳务公司后,2009年8月,他被派遣到新加坡从事为期两年的劳务。但仅2月后,他工作中被砸伤头部,只有返回中国。工伤赔偿有新加坡的维权机构负责。
事实上,从他出国的那一刻起,这个永盛公司就基本消失了。到新加坡时,他们自己靠着一个电话联系上那边的雇主。工伤事发后,永盛也没有派任何人过去交涉。他糊里糊涂就回来了。回国后,永盛公司自然没有把服务费用按比例返还。

我的朋友在一次调研中认识了他。因为新加坡那次工伤,他颅脑受损,智力衰退,说话慢慢吞吞,我们觉得很有必要帮助他。在接触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他外派事宜中,有层层关系运作。最终有资质的派遣者,是山东蒙阴永盛劳务公司。但这中间,先后又经过了崔兆伟的同村人、县城里的中间人、山东朝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费用才到达永盛公司。
我们查找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公司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 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如果无过失被提前解聘,经营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第十七条规定了收费上限,“每派出一名劳务人员向其收取的服务费及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每人19000元人民币”。
我告诉他这些规定,让他打电话给公司要求费用返还,但对方公司一直在推卸与拖延,不肯主动履行责任。没办法,他找到了张律师。随后,张律师发了律师函进行催告和协调。除了朝日公司、永盛公司外,还寄给了蒙阴劳动局和县政府。

发出的几份律师函,只有蒙阴县政府回过电话,他们说案子与政府无法律关系,其他的皆无回音。看来只有走诉讼的路了。

外派劳务的法律错综复杂,很多都是部门规章,很不好找。而读起来,又异常枯燥。我和朋友在做法律检索时,确实费了很大力气。我想,即使有些经验的劳工领域律师,都未必了解这些。而普通的工人,更是对这些保障他们权利的规定几乎一无所知。也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等,导致派遣公司违规操作很普遍。
同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设定企业的违法风险。而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也加剧了这种局面的恶化。
以上几种因素,导致了企业有恃无恐。

如果进入诉讼,最大问题来自于取证的难度和成本。根据规定,海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新加坡那边的律师已答应,最大范围内给予帮助。但很难想象,一个普通工人,如何独立完成这些工作。
所以,在中国,权益受损的海外派遣劳工在国内提起诉讼,并不普遍。

让我一直念念不忘的是,为什么涉事的公司可以这般傲慢?告了他们又怎么样?即使告赢了又怎么样?或许他们从来都是这样,眼皮不曾抬一下。

我总是想着,或许媒体可以介入,曝光它们。曝光他们的违规操作,曝光他们这种让人心寒的傲慢与冷漠。
在荷尔蒙还曾燃烧的岁月里,也许这样邪恶的念头,曾在你心中闪烁,“我要报复她,我要报复她,我要当众扇她一个响亮的耳光。”
或许这个比喻并不恰当,但我想说的是,当众扇耳光,总是有机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