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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制條例需提高效用

化學品管制條例需提高效用

文:綠色和平項目主任 羅晶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日前(按:2015年1月1日起)更新,新增五種有毒化學品,包括常用於阻燃劑的六溴聯苯,製造防水防油材料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而此舉是否能有效保障市民安全呢?

《條例》中,限制了部份化學品的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但此舉並不奏效,以其中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為例,根據記錄,香港從沒有製造過此化學品,是否以為會我們很安全?但在我們日常接觸的防水地氈、防水外套等的都含用此有毒物質。令公眾健康受到威脅。該《條例》只管制生產,卻沒有產品規管,作用不大。

從全球的角度看,這些有毒化學品多使用於一些生產加工業為主的落後地區。香港作為一個以販賣成品為主的國際大都市,政府應對相關物品的銷售進行監管,並嚴格控制相關物品的進口,也將有助於推動生產加工地區實施更加嚴格的化學品管制。這也是我們常常講到的源頭控制。

誠然,制定並實施一個銷售層面的監管需要很長的時間。但目前來看,香港可通過和其他區域建立聯合監管機制,來加強監管的力度。歐盟建立的化學品管制體系可作為區域合作的範例。該體系包括對所有化學品進行規管的REACH法規,也包括針對電子行業的RoHS指令,還有針對包裝、標籤的CLP法規。所有成員國在該體系下統一規管和監督。歐盟的法規完善且有效,常被其他國家納為參考。

香港也隨中國加入了國際化學品管制公約,即《斯得哥爾摩公約》。然而,即使加入了國際公約,香港的化學品管制步伐也很緩慢。以PFOS為例,2000年美國主要生產PFOS的廠家3M公司宣佈禁止生產和應用該類物質,PFOS的污染問題才得到公眾和政府的關注。《斯得哥爾摩公約》在2009年將PFOS納入限制名單,香港配合修訂的《條例》在2015年才開始實施。可見,從該化學品的污染問題被證實,到香港有自己的規管條例,用了十五年時間。筆者承認,不同地區政策制定的流程和進度不同,但同時也相信香港在化學品管制上可以做的更加積極。

首先,在公眾意識上,目前政府提供的資訊顯然不夠。在《條例》立法之前,政府承諾會提高公眾對有毒化學品的意識。然而多年來,除了在官方網站張貼出一些政府公文外,並沒有其他形式的活動。有毒化學品對大多數人來說過於陌生,政府可開展一些有趣的互動活動來幫助公眾理解,並提供一些實用的防護資訊,加強防護意識。

其次,除了這五種有毒化學物,近年來一些其他有毒物質也得到了國際的關注,比如和PFOS同屬於全氟化合物的PFOA以及內分泌幹擾物等。一些歐洲國家已經先行一步,開展了其他有毒物質的淘汰計劃。香港政府也應積極關注這些有毒化學品的新角色,並儘快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