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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應《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編按:收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應轉載於獨媒網,由「鍵盤戰士」所寫的文章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和發動的網上聯署。原文刊登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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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先生:

貴會綱站刊登關於《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函件 。

我們希望借此機會澄清當中幾項對條例草案的主要誤解,煩請代為將我們的回覆上載至貴會網站。

傳播權利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主要修訂建議,是訂定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為保障這項權利而訂立的相應刑責,針對的是牟利或大規模的侵權活動;而界定盜版活動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也採用與現時的標準相同的準則。英國和澳洲也採用類似的準則制訂有關未獲授權傳播版權作品的刑責。

為了釋除網民關於誤墮刑網的疑慮,我們在條例草案中提出一籃子因素供法院參考以釐清刑責的界線。部分網民指出,一般而言,二次創作不會替代原版權作品,因此不會對原作品的合法市場造成負面影響。考慮到這項意見及聽取了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後,政府已進一步提出修訂條文。按這項修訂條文,如個案並不涉及經濟損害,將難以提出檢控。我們相信有關修訂已大體上回應了網民的意見。

訂立有關二次創作的版權豁免可能實質改變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權益之間的平衡。雖然其他司法管轄區已就訂立二次創作的版權豁免進行過政策討論,但目前對二次創作仍未有統一的法律定義。因此我們認為在未經公眾諮詢的情況下,不宜匆匆在本地法例加入有關豁免。

在完成今次的修例後,政府願意就有關豁免二次創作進行研究,包括諮詢有關持份者及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對二次創作的處理手法。

私隱

為回應網民關注,我們在諮詢過私隱專員後,已對條例草案提出修訂,讓用戶如決定提交異議通知反對某項侵權指稱,可以選擇要求聯線服務提供者在轉交給投訴人的異議通知副本中略去個人資料。

對作品的貶損處理

現行的《版權條例》已為作者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提供了保障,但並不屬刑事條文。條例草案並無改變有關規定。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加拿大、新西蘭和英國)的版權法例也有類似的條文。有關條例草案會擴大刑網的指稱並無根據。

總結

條例草案並無針對二次創作的條文,也沒有改變界定盜版活動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所採用的準則。今天在網上不構成刑責的行為,在新法例下同樣不會招致刑責。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受影響。

在制訂是次立法建議時,我們已致力確保能在維持網上資訊自由流通、保障個人私隱、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內互聯網樞紐,以及保護版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