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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網絡廿三條」,但不支付版權費?

支持「網絡廿三條」,但不支付版權費?

數年前, 澳門在處理俗稱「網絡廿三條」的《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大約相當於香港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該草案規範網上侵權行為, 如以商業為目的亦需受刑事處罰,如非商業目的,版權人可通過民事途徑入稟法院索償。而任何人未經著作權權利人、藝術工作者及製作人的許可, 不得透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有關作品及複製。

澳門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在其網站發出新聞稿,認為有關內容可加強對著作權權利人各項權利的保護,並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將有關保護工作延伸至適用於電腦程式、資料庫或其他資料彙編, 以及在互聯網領域上更好地保護錄音製品製作人的權利,並適當調整某些犯罪的刑罰幅度、犯罪標的和涵蓋範圍。

「網絡廿三條」的條文最終未能通過,「惡搞」等行為亦最終沒有列入刑事。

有趣的是,該會主席吳國恩,與該會監事長、《無賴》創作人李峻一共同創立一國娛樂製作有限公司,旗下網媒「宅TV」,在推出圖片及影片的帖文時,卻沒有向版權人取得許可,亦沒有支付版權費用。

李峻一在留言中表示︰

音樂版權類作品就付足版權費,但其他類型作品則以創作大受影響為由不支付版權費。是否因為吳國恩和李峻一是音樂人,他們擔任主席和監事長的澳門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亦是以收取過千萬音樂方面版權費為主要「業務」,所以獲得文化產業基金各項目貸款及補貼總計逾六百六十萬的一國娛樂製作,旗下的「宅TV」向「自己友」傾斜,只向音樂版權類作品支付版權費用,而無視圖片、影片或其他類型作品的版權問題?

貸款及補貼總計澳門幣 6,605,344元

四處向商業機構及社團收取版權費的澳門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其主席吳國恩與監事長李峻一共同成立的企業,取用別人的圖片及影片卻不支付版權費用,可謂雙重標準的最佳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