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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槍管爭議︰立憲原意容許人人攜槍?

美國槍管爭議︰立憲原意容許人人攜槍?

文: 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圖:美聯社

數近日美國較受人關注的 hashtag,不是 #MeToo,而是 #Enough。觸發人們要大呼「夠了!」的,是在情人節發生的又一宗校園槍殺案,這次發生在佛羅里達州帕克蘭,一名被逐出校的舊生奪去了 17 名師生的性命。據 CNN 報道,這是本年發生的第 8 宗校園槍擊案。有讀者可能會更正基層工人︰「是本『學』年的第 8 宗吧?」不,是本年第八宗,2018 年 1 月算起,如今只是 2018 年的第 2 個月的一半。

熟悉美國政治的朋友一定知道,槍械管制就跟墮胎、同志平權或移民問題一樣,是保守、自由兩派炒翻天的議題;而媒體亦不時在介紹美國槍管爭議時提到憲法第二號修正案,當中規定「不得侵害人民攜帶武器之權利」(…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很多兩岸四地的朋友於是認為,既然美國憲法明言人民有權擁槍,就算社會想收緊管制也無可奈何;甚至有些 KOL 會提出,「擁槍權」是美國憲法訂為賦予人民權利用武器保衛自己、防止獨裁暴政而訂立,不能單單因為越來越多槍擊案件,就下結論指應該禁絕槍械。(1)

一方面,為已經真金白銀依法買槍的人來說,不問背景不理需要地全面禁槍,無異於無償剝奪他們的權利甚至財產,尤其當住在遠離執法機關的鄉郊,確實需要一支手槍在家以求心安;另一方面,背景檢查、買槍限制,完全無助於阻止數以萬計學生、老師甚至國會議員被槍所害,單在 2016 年,有多達 11,000 人因涉槍事件被謀殺或誤殺,即平均每天 30 人死於槍下。基層工人亦不得不承認,以五十州不同地方的民情與社會背景,槍管爭議仍將在一段長時間內停留在莫衷一是的狀態,很難以單一條線,作為整個政策的有效平衡。

但在高度分化的爭議當中,至少有一點還是要「法律歸法律」作澄清的︰美國訂立憲法(或者起碼是第一至十號修正案)時,真的肯定了人民有權在家中管有武器、繼而隨身攜帶嗎?基層工人將會在下文帶出的是,即使環繞著第二修正案的用字與含義等一直有不少辯論,但起碼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為準,最高法院裁定美國人享有「個人擁槍權」,其實不過是最近十年的事;而在此以前,美國法院並未有將持有槍械提升到堪與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相比擬的「人權」的程度。

第二修正案其實還有上半截,整條的原文是︰「紀律嚴明之民團,為保障每一自由州之治安所必需,故不得侵害人民攜帶武器之權利。」(2)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這條連同其他九條憲法修正案,包括有關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不受無理關押的第四修正案,及避免被迫自證有罪的第五修正案等,構成首批保障人權的「民權法案」(Bill of Rights)。文中提及的「民團」(Militia),亦可依照香港的習慣,譯作「民兵團」或「民兵」。

第二修正案的寫法,引起了不同州份法院關於州法可否管制人民持械的不同解讀,例如阿肯色州高院曾在 1842 年的「阿肯色州 對 Buzzard 案」指,修正案上半部有關「民兵」的提述,顯示憲法原意旨在維持各州享有維持武裝民兵的權力,而非授予人民個別或集體地持械的權利;而肯塔基州則在 1822 年宣判「Bliss 對 肯塔基聯邦案」時指,禁制武器的州法違反了憲法,因為「公民為保護個人及州而攜帶武器的權利必須獲完整保障」。

經歷了南北戰爭後,美國進入重建時期,包括要重新處理聯邦與各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際。在 19 世紀末段兩次判決後(美國 對 Cruikshank (1876)、Presser 對 伊利諾伊州 (1886)),美國最高法院的立場是第二修正案沒有阻止各州政府實施武器管制法律,而且對於任何以未經法律核准的民兵團名義進行的聚集或持械巡行,州政府有權予以禁制,不會觸及第二修正案。到 1934 年,美國國會訂立首部聯邦層面的武器管制法律︰《國家火器法》(National Firearms Act)。

最高法院在 1939 年的「美國 對 Miller 案」裁定,案中因聯邦法例而受限的武器(即一支短管獵槍),與「維持一支紀律嚴明之民兵團或其效能」(the preservation or efficiency of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完全無關宏旨,並駁回有關《國家火器法》違憲的主張;換言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只有跟「維持一支紀律嚴明之民兵團或其效能」有合理關係的武器及相關應用,才會獲得第二修正案的保護而免受法律禁制。Miller 案在及後接近 70 年,成為絕大部分聯邦上訴巡迴庭維持聯邦與州槍管法的依據,並且屢次重申,第二修正案並不給予人民在純粹私人及民用目的下管有及使用槍支的權利,反而州政府或聯邦政府完全有權在不損害州或地方維持合法武裝力量的前提下,實施民用槍械的管制。

直到 2008 年,當時是小布殊擔任總統的最後一年。由小布殊提名而獲委加入最高法院的John Roberts 首席法官及 Samuel Alito 大法官,在「哥倫比亞特區 對 Heller 案」給了 Antonin Scalia 大法官的判辭第四、五張支持票,讓 Heller 案正式成為第一宗宣告美國人民能夠根據第二修正案享有個人擁槍權的判決。到 2010 年「McDonald 對 芝加哥市案」,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數,裁定個人擁槍權的憲法詮釋,對州法及地方政府同樣有約束力。

談到槍管爭議,除了爭議憲法的字義,另一個焦點,無疑就是多年來出錢出力遊說官員、議員和選民的「全國步槍協會」(NRA)。事實上,直到 70 年代前,NRA 一直對槍管採取溫和態度,包括在接連發生政治暗殺的 60 年代支持聯邦制訂《槍械管制法》(Gun Control Act);但隨著組織受到其他強硬反槍管派的挑戰,自從組織在 70 年代末選出反管制人士領導後,NRA 就迅即轉而成為全國主要的反槍管遊說團體。支持「個人擁槍權」論點的,尚有不少持保守觀點的律師及法律學者,正是他們從眾說紛紜的立國史料中,疏理出一種「槍權自古已有」的論述,並逐步通過公關、選舉以至聯邦法官的遴選過程,影響輿論、政府及法庭的態度,直到 2008 年在 Heller 案大獲全勝。

從一般印象而言,共和黨撐擁槍權、民主黨支持加強管制,但事實上,一直被保守或右傾陣營尊崇的前總統列根,本身正正主張槍管。他在 1967 年擔任加州州長的任上簽署法令,禁止在州內城市攜帶已上彈的槍械,並指「看不到有何理由,市民在今天還需要荷槍實彈地上街」。列根本人在 1981 年遇刺,同樣受槍傷的有他的新聞秘書 Jim Brady,槍傷一直折磨著這位助手,直到他在 2014 逝世;以 Brady 命名、旨在引入購槍背景檢查的法案在 1993 年通過,列根也是法案支持者之一。

基層工人並不想、亦沒有能力為他方槍擊案猖獗的大問題,提出甚麼有份量的見解答案。只是,我們有必要正視歷史,特別是要留意法律看待槍械管制問題的演變,尤其要避免輕率地斷言︰美國從開國立憲開始,就視人民自行擁槍、用槍,是神聖不容侵犯的、理所當然的權利。

參考:
(1) 羅永康︰〈我仍然支持美國 應該是全世界人民都擁槍〉,《上報》7/10/2017。
(2) 中譯原文取自台灣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