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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故事──從排檔到丁屋僭建

故事是這樣的。從前有個小朋友,名叫「小明」。小明從小上廁所不拉手掣,也不洗手。他媽媽知道之後就和他立法三章:不拉手掣,每次罰五百大元;如廁不洗手,每次一千。矩舉是定下來了,可是小明媽從沒有確實地執行過。媽媽雖然偶爾看不過眼,但也只是稍稍提點一下小明,有時候還幫他拉水掣。如是者,小明長大了,習慣還是老舊沒有改。有一天,小明得了急性腸胃病,拉得半死。醫生說那可能是食物不潔,也可能是個人衛生搞不好的緣故。小明媽媽卻斷定是小明如廁不洗手所致,自此以後,小明媽嚴厲執行洗手沖水的規定,害小明交了好些罰款。小明不滿,大喊無辜,他說:「雖然不洗手是不衛生,但都這麼多年,從不生病,足以說明不洗手對自身健康無礙。那次腸胃不適,肯定另有原因」。

這事情上,小明不是沒有錯,無可否認如廁後不洗手是不乾淨。然而,小明媽媽沒有堅持規定,誘導小明培養良好習慣,也是有不足之處。因此,小明這次腸胃病,是兩個人都有責任。規矩定下來不執行是等於不存在,不執行的規則突然講究,更加是坑人之法。如果說,我們的政府是家長式管治,那麼我們這個家長也做不好。政府有法不執良久,出意外之後才突然認真,那不是請君入甕是甚麼?

這一次排檔的一點火種,一直給燒下去的話,波及的範圍實在不敢想像。最近的丁屋僭建風波,也是另一個讓契約長期被置於灰色地帶的例子。丁屋規定只可建兩層,後來村民多建一層,政府沒有即時跑出來指正,這種所謂的「約定俗成」反而變成蠶食法治的糖衣毒藥。這種被灰色化的法例太多了,例子多不勝枚,而最近社會發生的事情,也剛好符合這種「小明的故事」的原則。說到最後,我想提出的是執法,或許不仁,但有法不依,卻不是不義。法律不仁,那是契約訂定還有修改的空間,我們要修訂法律,而不是偷偷地私自「竄改」規則。所謂口講無憑,唯有白紙黑字,才能保障彼此。

(註: 本文於同步發表到個人部落格上, 參考連結為:http://movingfromhere2there.blogspot.com/2011/12/blog-post_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