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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獨立媒體網」誹謗案的幾點澄清

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方」)控告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INMEDIAHK.NET LIMITED)誹謗一案,上星期五(2012.3.31)最高法院判本公司需賠償十萬元予東方,並支付東方訟費,並需呈交撰文網民的姓名、電郵及地址,以及涉案兩文章的點擊率。本公司就此事有以下資料補充及澄清。

為何置諸不理與選擇缺席?

東方於2010年8月17日入禀控告本公司誹謗以來,我們曾交換了約半年的文書資料,我們亦曾填寫了法庭的 Timetabling questionnaire,希望就訴訟的安排、時間表等,與控方達成共識。問卷中有調解一欄,我們亦表示了希望透過調解解決問題,接下來就要準備文件,然後進入排期上庭。(詳情見此處

可是,由於本公司的財力不足以聘請律師出庭,所以,本公司的負責人葉蔭聰曾到高等法庭申請代表公司出席法庭聆訊,不過申請被法庭的聆案官駁回了。聆案官堅持,要我們籌措足夠的金錢來請律師作代表。基於我們的財力,亦詢問過律師意見,也考慮過我們的財力與東方之間的差距實在太懸殊,而民事官司又往往涉及高昂的訟費,因此,經多番考慮下,我們最後決定不聘請律師,亦因此而只能缺席聆訊。

「次級發佈者」(subordinate distributor)

正如法院判決書中所言,本公司為「次級發佈者」,因為,涉案兩文是兩名網站使用者分別是2009年1月23日及2007年10月12日在網站發佈,並非我們的編輯或特約記者所寫。同時,本網站於2010.8.13收到東方信件後,經考慮及徵詢律師意見,於2010.8.25把兩篇移除。事實上,法庭亦指出,我們的錯誤在於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把有問題的內容移除。換言之,本次「誹謗」並非我們有計劃及有意圖的行為,可惜,從法例上看,這不足以構成免責。

「誹謗」的危險

不過,我們仍然認為,誹謗訴訟非常容易成為有權者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這在不少國家已看到,專權利用這種法律手段對付公民社會,像我們這樣的一個小團體及個人,經常成為受害者。我們現在雖然還要面對這件案一連串的法律的問題,但是,還是會繼續跟大家一起捍衛言論自由。(詳細論述,請參見此文

機構關係澄清

同時,「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2011年5月以後,網域持有人已經把inmediahk.net網站委托予在Nevada 註冊的有限公司 inmediahk.net LLC (Nevada E0261652011-9)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