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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社會福利處監管賣旗籌款不力,竟然容許明光社以慈善名義賣旗(更新:09/03)

FAX 圖文傳真號碼 : 2882 8149
TEL 電話 : 2629 0417
OUR REF 本函檔號 : (7) in OMB 2007/4043
SUBJECT 主旨: 有關投訴社會褔利署事

敬啟者:

謝謝你本年八月二日、七日及十七日的電郵。

你再電郵本署,就某宗教團體不應被評為「慈善團體」,列舉該團體多項你評為「非慈善」的活動,並指社會福利署「(社署)」對該團體的活動視而不見,胡亂
批准其賣旗籌款,違反常理及規則。

你提供的資料顯示,社署經考慮該團體已獲稅務局按《稅務條例》評定為「慈善團體」,且符合其他賣旗條件,才批准賣旗。

本署認為,社署批准有關團體賣旗,是按既定準則行事,實無不妥。若要求社署在批准賣旗前審研已獲稅務局評定為「慈善團體」的團體是否符合《稅務條例》中
的相關規定,則混淆社署與稅務局職權。

本個案的關鍵在於有關團體應否被評為「慈善團體」。就此,請直接向稅務局提詢。

經覆核個案後,申訴專員維持不跟進個案的決定,且再無任何補充;此個案應終結。

申訴專員

(梁志威    代行)
[email protected], Fax: 2838 0441
[email protected], Fax: 26290555

致申訴專員,
社會福利署的回覆在附件中,本人以為社福署的決定是違反常理及規則,而且明光社的基督教政治活動已有6年歷史,同志團體不是今屆才抵制明光社籌款,社福署作為籌款的核進人,對這些已經是新聞的事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而香港的慈善團體中,只有唯一明光社一個團體的籌款有被人(多次)公開抵制的歷史;甚至理應是最惹火的政治團體未曾遭此待遇,社福署對被外國人視為Hate Group的籌款後的活動毫不理會,是為失職。(詳看wikipedia.org中英文Society of Truth and Light.)

依法例及案例:

3. 慈 善 團 體 必 須 純 粹 為 慈 善 用 途 而 設 立
明光社的慈善,慈善得特別,請社福署解釋一下A-I是何種慈善活動,除了自己友誰是受益人?

A. 2002年參加71大遊行,支持泛民主派提出的2007/2008雙普選,明顯是明光社表達其政治理念之行為。慈善團體何時會有清浙的政治理念?支持或反對雙普選和該組織的宗旨有何關係? 在2005年,因反對同志帶頭,公開杯葛71大遊行,是否等如向泛民主派顯示其政治實力?你何時聽過東華三院參與有關政制的行動,並公開表態支持或反對?

B. 登報反對性向歧視立法,直到今天仍然在網站內顯示其監察立法進度,帶有明顯的政治議程,以一切可見手段阻止立法,包括登費近100萬連續登23日報紙,是香港某些細小政黨一年的經費,這和基督教黨有什麼分別?

C. 登報反賭波合法化,全程參與、部署反對政府提出的立法動議的遊行,和政府打輿論戰,你何時聽過慈善團體在社會議題上以團體名義發言?

*D. 不少明光社的附屬組職美國支持共和黨的基督右派可能有政治聯繫(新造的人: Transformation Therapy, 貞潔運動: Chasity movement, 家庭保護聯盟: Focus on Family, *反墮胎運動Pro-Life),目的在於在本港推進美國基督右派的立法目標及政治題程。
*臆測

E. 定期向會員發電郵指示該會在某一社會議題、立法案的立場,甚至提供投訴信樣本,以集體力量其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壓,明顯屬political advocacy group 所為, 以美國為例子,不少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侯選人政治後援組職)均定期向支持者發電郵指示他們在某一社會議題、立法案的立場、以及支持者龐向哪一個部門施壓等,而香港的公民黨、民主黨、自由黨、民協、民建聯、職互盟及工聯會等亦是一樣,請問它是哪門子的慈善團體?

F. 經常豉勵會員以投訴來「表達意見」,一方面濫用公權力及公共資源,並親身參與司法權力的運作以干擾第4權(媒體)的運作,而在不完全民主的香港第4權往往有明顯的政治取向,再者被.明光社豉勵的投訴對象有8、9成是傾向泛民主派的壴傳媒集團(李蘊、阿嬌及陳健康事件),名為監測傳媒,實則上的效果是打擊親泛民主派媒體的公信力,進而干預香港政治.

G. 每次投訴都搏出位、爭曝光,但而且經常因投訴有淨收入(反性傾向歧視聯署廣告收入達98萬),有刻意經營投訴去賺錢,做道德生意之嫌(仿如美國的電視傳道人收入過百萬不用報稅)。慈善團體年年有淨賺,是為神奇,更神奇的是政府繼續容許有錢賺的「慈善團體」以慈善名義向公衆籌款,間接對其他捉襟見肘的慈善團體不公平。

H. 該社團在教統局贊助的人權教育中,灌輸不合格的反人權思想,提倡逆向歧視概念,明顯是找藉口支持歧視同性戀者,本人不知原來宗旨致力社會和諧的社會福利處也支持提倡歧視同性戀者的組織,該組織亦多次有份掣做/參與社會道德風波(中大學生報、秋天的童話、同志戀人事件),令社會分化,掣做不和諧, 豈不是自相矛盾,同時浪費公帑?

I. 該社團為打擊同性戀者的形象, 曾經在報紙登出一些失實的廣告,將研究報告斷章取義(如同性戀是可以「治療」的,肛交構成公共衛生危機等)去欺騙公衆的支持; 社會福利處是不是認為志願/慈善團體是可以用不實的手法來爭取支持?譬如明愛醫院可以說不是醫死人,是此人為同性戀者,自然死得快D。

4. 慈 善 用 途 分 為 四 個 類 別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 本 局 認 為 麥 納 頓 勛 爵 (Lord MacNaghten) 在 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95) 一 案 中 所 開 列 何 者 為 慈 善 用 途 的 判 決 , 實 為權 威 的 意 見 , 所 包 括 者 為 : -
(a) 救 助 貧 困 ;
明光社素無救助社會貧困一族,救助自己的「貧困」多D(7成收支用於出糧) ,這和它的成立宗旨無關。

(b) 促 進 教 育 ;
明光社倒有促進反人權教育,打擊公民意識,而臭名昭箸的明光社人權教育課程的效果不被教育界承認,引起外藉教師絕食抗議,使學生反而更不清楚何謂人權(依聯合國憲章的定義),學生還會覺得同性戀者在行使正常人權時是濫用人權,是受到逆向歧視(自己不能歧視同性戀者);另外,明光社提出同性戀是在後天可以改變的也可明顯是反常識教育;社福署竟然容許一家破壞香港(性)教育成果、進行反教育的機構年年籌款,是否社福署覺得香港社會的性知識太多,需要一些無科學根據的「誤解」來沖淡一下?

(c) 推 廣 宗 教 ; 及
明光社從來否認這一點,它一直辯稱是事事根據社會大衆利益。故此不能算作推廣宗教的機構。

(d) 除 上 述 之 外 , 其 他 有 益 於 社 會 而 具 慈 善 性 質 的 宗 旨 。
打壓同性戀,煽風點火,掣做社會分化,浪費公共資源算唔算?就算有人贊成其宗旨,但用投訴來監察傳媒如何符合通義的和法理中慈善性質的要求?提高社會道德風氣怎樣看來都是說教而不是慈善?明顯是社福署唔理三七二十一,所有自稱是慈善的團體一律照批,批淮事後什麼監察都無,一切責任全部卸膊,是為公務員典範!

5. 慈 善 團 體 必 須 為 公 眾 利 益 而 設 立
明光社的行為及宗旨,似乎是在為其基督右派的政治利益及道德立場而服務,例如在秋天的童話、同志戀人、8/24肛交案以至中大學生報事件上,每每與社會主流價值中的包容及和諧格格不入,但卻和美國基督右派的立場出奇地相似,請問它的公眾利益中的公眾指的是否一小撮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
香港是世俗社會,大部份人仕均非基督教徒,故此就算它代表基督教也不算是代表公眾利益而設立,社會如何因其基督右派的議程中以謊言及歪曲手法的打壓、歧視和分化弱勢社群(同志)而得益?在德國及新加坡,明光社的言論已經可以以煽動種族仇視罪論處,而明光社行為的客觀後果是社群對立加深,基督教的形象受損, 試問如果明光社是以香港的公眾利益為出發點,為何網民會發起最大規模的杯葛籌款行動,被東方日報指為攪屎棍?為何香港兩份不同立場的報章(蘋果及東方)均指責明光社為道德Taliban?為何投訴明光社網頁有不雅內容即時有超過500人響應?
如此違反公衆利益的團體,社福署無視對公民社會的戕害,不是失職是什麼?

9. 慈 善 團 體 的 規 管 文 書 一 般 應 載 明 的 條 款 包 括 : -
(b) 限 制 其 資 產 只 能 用 於 促 進 所 述 宗 旨 的 條 款 ;
明光社的宗旨和支持雙普選有乜關係?醜化不同性向者是哪門子的推廣生命倫理?雖然明光社在申請籌款時聲明是買一個較大的辨公室,和其政治活動無直接關係;但考慮到它過往的活動記錄, 過往明光社一切和政治相關的活動都是在由其辦公室發起,而買一個較大的辨公室無非是方便該社繼續進行將來的政治活動,是故是次籌款可以算是政治籌款,社福處違反有關規定。

(最新的補充資料請看http://euler.truthbible.net/index.php?entry=entry070726-014730)

此致
祝工作順利
一市民
2007/08/06

FAX 圖文傳真號碼 : 2882 8149

TEL 電話 : 2629 0417

OUR REF 本函檔號 : ( 2 ) in OMB 2007/4042

SUBJECT 主旨: 有關投訴社會褔利署事

敬啟者:

本年 七月二十六日 ,你以電郵向社會褔利署(「社署」)及本署投訴。

你稱,某宗教團體違反「香港核心價值觀」,經常參與政治活動,因此不屬「慈善團體」。然而,該團體卻獲社署批准於 七月二十五日在你居住的地區賣旗籌款。你認為,社署的處理不合理,有助紂為虐之嫌,要求本署跟進。

據了解,社署參考「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已就賣旗籌款事宜訂立準則,包括審批條件。有關準則規定:

l 申請機構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

l 申請機構須在獲豁免繳稅後計至賣旗日截止申請日期止,最少具備三年的過往慈善活動記錄;及

l 申請機構須確立其賣旗籌款的需要。

有關詳情請參閱社署綱頁:http://www.swd.gov.hk

你指該團體並非真正的「慈善團體」,只屬你的個人意見,並不表示社署不按準則審批賣旗籌款申請。因此,本署不會跟進這宗個案。

再者,《申訴專員條例》規限,申訴必須由感到受屈的人士親自提出。你提供的資料,不顯示你在事件中有受屈或遭受不公平待遇。因此,本署按例亦不得跟進這宗投訴。

既然你已向社署表達不滿,請靜待該署回覆。

謝謝你的來函。

申訴專員

(梁志威    代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

07-4042
1. 明光社是在稅務局註冊的慈善團體

2. 明光社具備3年慈善活動的記錄;

3. 明光社經獎卷基金委員會批淮賣旗;

4. 明光社申報籌款的理由,並非用於「政治」活動.

請大家想想怎反駁!

申訴專員公署/社會福利處,你好,

本人是一位家居新界西的居民,對於社會福利處批淮聲名狼藉的偽慈善團體明光社於7/25在本區以慈善名義賣旗,深感不快,認為是社會福利處協助明光社欺騙市民的善心,助紂為虐。而社會福利處批進其籌款,等如默許明光社的已逾作為一個慈善及志頊願團體的行為底線,贊成市民損款給一個基督教政治組織,違反香港核心價值觀。是不是社會福利處贊成香港政教合一?

本人的理據是明光社將不少支出用於參與多項政治性活動,包括:

A. 2002年參加71大遊行,支持泛民主派提出的2007/2008雙普選,明顯是明光社表達其政治理念之行為。慈善團體何時會有清浙的政治理念?支持或反對雙普選和該組織的宗旨有何關係? 在2005年,因反對同志帶頭,公開杯葛71大遊行,是否等如向泛民主派顯示其政治實力?你何時聽過東華三院參與有關政制的行動,並公開表態支持或反對?

B. 登報反對性向歧視立法,直到今天仍然在網站內顯示其監察立法進度,帶有明顯的政治議程,以一切可見手段阻止立法,包括登費近100萬連續登23日報紙,是香港某些細小政黨一年的經費,這和基督教黨有什麼分別?

C. 登報反賭波合法化,全程參與、部署反對政府提出的立法動議的遊行,和政府打輿論戰,你何時聽過慈善團體在社會議題上以團體名義發言?

*D. 不少明光社的附屬組職美國支持共和黨的基督右派可能有政治聯繫(新造的人: Transformation Therapy, 貞潔運動: Chasity movement, 家庭保護聯盟: Focus on Family, *反墮胎運動Pro-Life),目的在於在本港推進美國基督右派的立法目標及政治題程。

E. 定期向會員發電郵指示該會在某一社會議題、立法案的立場,甚至提供投訴信樣本,以集體力量其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壓,明顯屬political advocacy group 所為, 以美國為例子,不少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侯選人政治後援組職)均定期向支持者發電郵指示他們在某一社會議題、立法案的立場、以及支持者龐向哪一個部門施壓等,而香港的公民黨、民主黨、自由黨、民協、民建聯、職互盟及工聯會等亦是一樣,請問它是哪門子的慈善團體?

F. 經常豉勵會員以投訴來「表達意見」,一方面濫用公權力及公共資源,並親身參與司法權力的運作以干擾第4權(媒體)的運作,而在不完全民主的香港第4權往往有明顯的政治取向,再者被.明光社豉勵的投訴對象有8、9成是傾向泛民主派的壴傳媒集團(李蘊、阿嬌及陳健康事件),名為監測傳媒,實則上的效果是打擊親泛民主派媒體的公信力,進而干預香港政治.

G. 每次投訴都搏出位、爭曝光,但而且經常因投訴有淨收入(反性傾向歧視聯署廣告收入達98萬),有刻意經營投訴去賺錢,做道德生意之嫌(仿如美國的電視傳道人收入過百萬不用報稅)。慈善團體年年有淨賺,是為神奇,更神奇的是政府繼續容許有錢賺的「慈善團體」以慈善名義向公衆籌款,間接對其他捉襟見肘的慈善團體不公平。

H. 該社團在教統局贊助的人權教育中,灌輸不合格的反人權思想,提倡逆向歧視概念,明顯是找藉口支持歧視同性戀者,本人不知原來宗旨致力社會和諧的社會福利處也支持提倡歧視同性戀者的組織,該組織亦多次有份掣做/參與社會道德風波(中大學生報、秋天的童話、同志戀人事件),令社會分化,掣做不和諧, 豈不是自相矛盾,同時浪費公帑?

I. 該社團為打擊同性戀者的形象, 曾經在報紙登出一些失實的廣告,將研究報告斷章取義(如同性戀是可以「治療」的,肛交構成公共衛生危機等)去欺騙公衆的支持; 社會福利處是不是認為志願/慈善團體是可以用不實的手法來爭取支持?譬如明愛醫院可以說不是醫死人,是此人為同性戀者,自然死得快D。

*未有具體證據,此項有臆測成份.

此致
一群不滿社會福利處監管賣旗籌款不力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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