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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人害己的「開心Share」危機

損人害己的「開心Share」危機

本港近日連二接三出現網絡瘋傳性交相片或影片的事件,片中人甚至在公眾地方性交。不管這是否樓價瘋狂的問題,但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進行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活動,都有機會觸犯「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行,是十分不智及衝動的行徑。但其實不只片中人,拍片及「開心share」的一眾網民亦同樣有機會觸犯法例。

在「有片有真相」的年代,不少人遇到特別情況都會取出手機拍下當時的情況,並放上網與人分享,但拍片者小心因而誤墮「偷拍」的法網。雖然香港現時並沒有偷拍罪,過往一般會以「遊蕩罪」或「不誠實取用電腦」(1)來處理。如果性交是在公園或天台如此開揚的公眾地方進行,相信拍攝者並不會因而觸犯法例。但如果性交是在室內隱密的地方進行,而被拍下過程,拍攝者就有可能觸犯法例。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最近發佈的《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中更建議設立窺淫罪,為了得到性滿足而觀察或記錄他人在私隱地方裸露或進行性行為,即可被檢控。

此外,當網民「開心Share」這些影片相片時,他們的發佈行為亦受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監管。如果片中可看到女性裸露的上半身,很大機會歸類為「不雅」物品,而在網上公開發佈「不雅」物品,必須列出警告字眼及詢問接收者是否年滿18歲。如果片中看到男或女的下體,甚至二人性器官的接觸,就很大機會歸類為「淫褻」物品,不論接收者的年齡如何,公開發佈「淫褻」物品均屬違法。

如果片中裸露或性交者是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兒童,那就是兒童色情物品,《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嚴禁任何人製作、發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所以拍片者、分享者、下載者都觸犯了法律,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這些偷拍或明拍的影片相片,在網絡上多的是,大家多以「食花生」的心態來分享,但當心,「食花生」也有機會「鯁親」,大家要考慮當中的法律後果。而更重要的是考慮傳播這些資訊的行為本身是否道德。當事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如此親密的行為是他們的不智,但淪為笑柄已是他們當得的教訓,大家沒必要多加一腳,加入網絡欺凌的大軍,因為縱然他人有錯,我們亦不可以亂罰。如果當事人是在不清醒(受酒精及藥物影響)的情況下被偷拍,我們更要將心比己,考慮他人的感受,阻止這些侵害他人私隱的資訊在網絡散播,表達出對他人的尊重。

一人之力可能改變不到整個網絡生態,但筆者仍相信擇善而行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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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法院在2018年8月審理一宗以手機偷拍試題案件時裁定,以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因而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律政司其後申請押後多宗正在審訊以手機偷拍的案件,以待釐清法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