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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新秩序」下,香港的文字獄會去到幾盡?

「清風不識字,何事亂翻書」、「明月有情還顧我,清風無意不留人」翰林院庶吉士徐駿因此便被雍正按照大清律例的大不敬律斬立決。

在「憲制新秩序」下,究竟香港的文字獄最後會去到幾盡?日後當有參選人在臉書上說會支持及延續國家之父孫中山的精神,又會否被解讀為支持及鼓吹在香港進行武裝革命,並且將「中華民國」視為國家,故此不可能是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選舉主任是否便可以無須查詢參選人發表該說話是什麼意思,亦無須給予他任何陳述的機會,便褫奪他的參選權?

當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說「中環與西環行埋一齊幾好」這句話道出了行政長官和他的共同心聲時,特首便說:不要將王志民講話「過分演繹、上綱上線」; 當擁有豐富法律經驗及工程知識並曾經著書論述僭建法律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聲稱她居然沒有為意一個無論在按揭文件、買賣合約及樓契都沒有提及的數百呎之大的地庫是僭建時,特首便說:即使我們覺得這聲稱是「匪夷所思」、「難以置信」,「但如果呢個係事實,咁就惟有(接受)呢個係事實」。難道真的是官字兩個口?

為什麼位高權重的律政司司長即使作出令人覺得是「匪夷所思」的聲稱,大家都要接受她是真誠說出事實;但當一個無權無勢的參選人已經清楚公開表達不再支持港獨並且簽署了法定的聲明書宣誓擁護《基本法》,究竟律政司給了選舉主任什麼法律意見,有否要求他遵守基本的程序公義先讓當事人解釋?判斷一個參選人是否真心誠意簽署了法定聲明書宣誓擁護《基本法》擁護《基本法》時,應當採納民事還是刑事的舉證標準?為什麼結果是選舉主任可以根據自行搜集得到有關該參選人過往在臉書發表的言論,「過分演繹、上綱上線」,在不給予他任何機會解釋的情況下,便斷定他並不是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難道法律真的只是為權貴服務?

為什麼選舉主任不去問建制參選人出席「雙十國慶」是在慶祝哪一國的國慶,而他又認為「中華民國」是指什麼及會否和支持台獨的台灣人做生意?但選舉主任卻可以因為有非建制參選人曾經出席台灣一個非官方組織的論壇,便問他認為該組織主張的「自主決定的權利」是指什麼及他會不會擁護該主張在香港實現,並且表明有關回答會作為他參選提名是否有效的考慮?難道政府要求選舉主任只能調查及褫奪非建制參選人的參選資格?

為什麼建制人士因為政治現實的需要而突然放棄他曾經宣誓效忠的另一國家的國籍及居留權,仍可以被視為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及為香港和國家服務?為什麼曾經被中央批評為港英餘孽的人可以搖身一變成為忠心愛國的權貴人士?但是一個曾經發表支持港獨的非建制參選人,卻不可以基於政治現實或進入議會而真心誠意放棄港獨主張?難道這就是香港要面對的政治現實?在法律面前應該是人人平等,但現在卻是政治凌駕法律,在政治面前自然是親疏有別。

按照慣例,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會委任當區的民政事務專員出任選舉主任,他們本來應該是政治中立的公務員,只須負責核對參選人提交的表格是否齊全及是否符合法例清楚列明的客觀參選條件。可悲的是,政府現在卻將政治的熱廚房帶進公務員體系,要求由公務員出任的選舉主任成為政治審查主任、DQ主任,要求他們根據外人無從得知的準則去判斷一個參選人是否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自行承擔是否DQ參選人的政治責任。

他們完成選舉主任的工作後即使獲得晉升,外人也無從得知箇中原因,他們因此難免會飽受市民大眾有理及無理的批評及質疑。我真的不知道,日後會否有公務員因此拒絕在選舉期間被調派作民政事務專員;又或者日後政府決定在選舉期間調派哪一些公務員擔任民政事務專員,又是否需要先評估他們的政治忠誠度,了解他們及配偶對民主自決或本土思潮的態度。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