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監獄人權小知識】監獄剝奪的是自由還是人權?

【監獄人權小知識】監獄剝奪的是自由還是人權?

編:K

早日見到三子保釋後討論在懲教內的「奇妙旅程」,又指懲教內的政策未必完全有政策理由。法夢跟你回顧下有關監獄的法律爭議。

其實早在2015年,因向財爺掟雞蛋而入獄的社民連陳德章就懲教署政策作司法覆核,分別是囚犯膳食的中西式分量差別及親友只可帶6本書籍予監犯的上限。不少人對此輕嗤以鼻,認為陳小題大作;然則,陳的倡議實非常值得考慮——到底膳食書本等為什麼會觸及權利?究竟犯人的權利是否受到保障?近期有關囚犯的多宗司法覆核案,是否又證明了監獄內的人權及法律保障有所不足?

人權是自由民主社會的基石,即使法庭判定有罪,政府都不能剝奪任何人的基本人權。香港人權法案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指明「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這權利並不等於政府有正面責任滿足囚犯的所有要求,而是指,懲教部門任何決定仍須符合憲法、人權法及行政法原則等法律原則。再參考各地普通法的案例,法庭指出監獄條件亦不必然與人權保護有衝突;囚犯被剝奪的自由應只限於人身自由——「犯法啫,唔洗剝奪佢嘅公民權利嘅!」

不等於政府有責任滿足所有要求

香港最具標誌性的案件莫過於梁國雄議員、陳健森與蔡全新在2008年提出的司法覆核,為過萬名囚犯爭取了投票權。張舉能法官判決政府有責任依法容讓囚犯及還押人士使用投票設施。但一般而言,犯人生活各方面的限制及權力不平衡使他們只能依賴法律渠道申訴,甚至尋求保護。「賊王」葉繼歡於2009年挑戰懲教署拒絕讓他接受中醫治療的決定,以醫治其神經線被壓的長期劇痛之苦。15年7月,因販毒入獄的菲籍跨性別人士亦提司法覆核,揭示他被多次侵犯及被拒絕荷爾蒙治療。

2009年,販毒及洗黑錢罪犯黃得煒在獄中五度違規而被扣除98天假期,法庭申明,監犯在監獄內受到的內部處分,如果涉及人身自由及加長徒刑,形同刑事審訊,就應由律師代表,確保有公平程序。英國高等法院亦在當地有同樣判決,指懲教署必須安排聆訊審議。黃得煒其後再次挑戰懲教署對乘坐保安巴士的犯人落手銬的做法的合法性,認為它不必要地導致他人受傷。歐洲人權法院同樣肯定類似的挑戰,指落手銬的決定必須考慮犯人會否反抗、逃走,或導致傷害、損毁或阻止證據等。因此,覆核絕對不是香港「廢青」搞搞震,而是重申囚犯的權利。無論個案成功與否,各地法院都毫不猶豫確定案件有深遠影響及重要性。

監獄讓某一小群人被賦予極大權力去高度限制另一群人以執行懲教的目的,其權力有必要受到監管。從申訴專員的資料得知,過往有囚犯投訴未獲適當治療和藥物、遭受監獄人員欺凌、與外界接觸的權利被剝奪,以及遵守宗教儀式或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受侵害等,反映違反人權的灰色地帶。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正是提醒我們,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人道及有尊嚴之待遇 。

原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