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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鬱悶(下)

公務員的鬱悶(下)

攝:Manson Wong

公務員的鬱悶(上)

警察集會,其實包含了同樣的心態。警察的責任當然包括撲滅罪行與維持治安,而在這樣的過程中需要使用武力是必然的事,但這一份工的內容從來不包括承受市民的辱駡,更沒有說過要極端的情緒控制能力。如果面對示威者的挑釁並保持完全的冷靜並不在本來預期的職責範圍內,那麼如何處理這件事情就顯得是工作上的額外要求,而最簡單(卻犯法)的正是以職權範圍內的暴力作為回應。如果我們由一個普通的打工仔的心態去看這件事件,那即變成是一個僱員在當值時間面對著額外的工作要求,並且在缺乏支援下選擇以職權處理這件事,那麼僱主理所當然應該並需要替員工負上責任,而如果僱員因此而需負上個人責任更是極度不合理的事。特別是當資歷較深的一輩將回歸前後警隊備受歡迎及尊重的形象與今天加以比較,更難於接受警員因執行任務而被判監的事件發生,因為他們無論如何也只是「打份工」而已。

我們當然不難指出,這種想法其實忽略了公務員即使是在工作崗位上,依舊有著相對應的社會責任。又或者更嚴肅地說,正因為肩負著公務員的身份,他們的工作並不能再以簡單的金錢收入與勞力付出作比較,而是一舉一動皆需要思考著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問題是,這種對社會的責任與對自身的反省在古今中外都未曾廣泛出現過。就如漢娜鄂蘭在《平凡的邪惡》裏指出,無論是艾夫曼還是其他納粹德國的公務員也好,大部份對於上司的指示都是以「打份工」的心態去處理,因此他們可以聽從指示聚集猶太人、暫時對其作出拘留、安排運送的火車、開動毒氣室的開關、與及處理猶太人的遺體。他們盡自己職權範圍內的能力去達成上司的要求,每一個步驟都是上司指示下的行為,每一個動作單獨來看都不足以造成大屠殺的發生,但事情就是這樣地出現了。

或者,警察以猶太人自比的確不當,因為這種工作只是工作,而無須考慮其行為對整個社會影響的心態在納粹公務員身上有著更相似的類比。但單單的對警察作出指責可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因為同樣值得思考的是,這種打工仔的想法,並不單純出現在公務員身上,而是整個社會整個香港由經濟起飛以來都一直有著的心態。作為其他私人公司的僱員,在評論這件事情之時是否也需要思考我們自身的社會責任?或者公務員手上的公權力的確伴隨著更大的責任,但即使是普通一間小公司,也有著與其規模相對應的社會責任,簡單的例如採購部是否應該選擇本地社區的產品?又或是舉辦周年晚宴時是否可以避免魚翅菜宴?如果整個社會風氣都不再以「打份工」為先,而考慮到其作為公民的責任的話,警察與及其他公務員自然會有著同樣的自覺而做出相對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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